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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聖堂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聖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聖堂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6月16日核准假釋(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6年6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601682000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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