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聲,1188,2017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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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88號
聲 請 人
即被 告 徐堂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徐堂發已坦承全部犯行,態度良好,且被告尚須單獨奉養家中臥床父親,目前每日擔憂父親之身體狀況,被告日後會坦然面對司法,絕對不會逃避審判或執行,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前曾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聲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坦承全部犯行,以及被告之涉案情節暨比例原則等情,而於民國106年6月13日裁定准予被告提出2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及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里○○0號之15,並限制出境、出海。

是本院既已裁定准予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人卻重複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許育菱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鈞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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