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聲,1477,201708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廷峯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廷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入監執行。

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