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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勁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勁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勁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陳勁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⑴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9日以104年度訴字第40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
⑵本院於105年1月18日以104年度審簡字第46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上開⑴⑵案件經本院於105年4月25日以105年度聲字第70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105年2月25日入監執行,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07年4月4日,並經法務部於106年4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4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5351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采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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