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聲,873,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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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俊升
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升因擄人勒贖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陳俊升前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民國102年7月22日以102年度上訴字第7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

⑵本院於102年1月17日以101年度簡字第266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上開⑴⑵案件經本院於104年8月12日以104年度聲字第132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102年9月25日入監執行,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08年2月1日,並經法務部於106年4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4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5501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書記官 李采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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