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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文豪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8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殺人未遂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4 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15550 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8 年2 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峻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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