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聲,880,201705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振雄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振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二年七月確定後,於民國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入監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以法授矯字第一○六○一六一五三五○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五十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一○六年九月十日等情,有該署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法授矯字第一○六○一六一五三五一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