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聲,927,2017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健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六年度執字第四○七○號、一○六年度執聲字第六八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健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邱健雄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 年度簡字第1513號)及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96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原確定判決所諭知沒收部分,不在定執行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之宣告執行,併予敘明。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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