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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瀚斌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瀚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民國100 年至102 年間因屢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先後於100 年12月30日、101 年6 月29日、101 年7 月25日、102 年6 月18日以100年度訴字第1525號、101 年度訴字第215 、106 號、102 年度訴字第300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4 月、9 月、7 月、3 月、8 月、4 月確定;
又因犯恐嚇取財得利罪共43罪,經本院於104 年1 月23日以102 年度易字第534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共43罪確定,上開案件所處徒刑嗣經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52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即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就受刑人本件假釋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
又受刑人於101 年6 月22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5 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9 月8 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5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402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件附卷可稽。
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梅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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