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聲,987,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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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8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士仙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誹謗案件(105年度易字第117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證人即告訴人於民國106年4月10日作證時,在法庭上說謊,為另案提出偽證罪及妨礙名譽罪之告訴,爰聲請准予交付該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176號誹謗案件於106年4月10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惟其目的係為另案提告,顯與其本案之訴訟權保障無關,難認有何主張或維持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是認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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