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訴,284,2017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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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榮雄
選任辯護人 王朝揚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8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蔡榮雄業於民國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死亡,有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出具之死亡證明書一件在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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