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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長川
指定辯護人 黃厚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長川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長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在案,並於年七月二十一日裁定自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茲因被告業於一○六年八月三日起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一○六年度執戊字第六五六九號、一○六年度執戊字第六八二七號執行毒品案件有期徒刑四月、三月,有上開執行指揮書二件在卷可稽,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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