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丁○○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二、戊○○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三、戊○○前於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毒
- 四、甲○○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五、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及麻豆分局分別移送臺灣臺
- 理由
- 壹、關於證據能力之認定
-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
- 一、被告丁○○部分
- 二、被告戊○○販賣及轉讓毒品部分
- 三、被告戊○○施用毒品部分
- 四、被告甲○○部分
- 一、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 二、核被告丁○○如附表一編號1至9、11至16、19至21所為,
- 三、核被告戊○○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
- 四、核被告甲○○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
- 五、刑之加重
- 六、刑之減輕
- 七、酌減其刑之說明
- 八、科刑
- 肆、沒收
- 一、關於本案犯罪工具:
- 二、關於本案犯罪所得:
- 三、警方於106年3月14日14時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被告
- 四、按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1條關於數罪併罰定應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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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4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童允建
指定辯護人 黃君介律師
被 告 楊共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余訓格
被 告 王章丞
指定辯護人 黃昭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5272、5273、5490、5491、8207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806 號)及移送併辦(106 年度偵字第9092、9569、9570、9571、1095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2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21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宣告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戊○○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1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 至14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貳公克,含重零點貳叁公克之外包裝袋)及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合計貳點零叁公克)之注射針筒貳拾柒支,均沒收銷燬。
所處宣告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甲○○犯如附表三編號1 至7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 至7 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宣告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丁○○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亦係藥事法所定非經許可不得轉讓之禁藥,不得販賣、轉讓及持有,仍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或同時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各別犯意,於民國106 年1 月13日起至同年3 月13日止,持用0000000000(該門號SIM 卡1 張及搭配該門號使用之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 支於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587 號販毒案件扣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交易事宜,約定在臺南市東區、永康區、仁德區、歸仁區、新化區、關廟區、楠西區、左鎮區、龍崎區、高雄市內門區等處,分別將海洛因販賣交付余獻忠4 次、甲○○8 次(其中1 次並同時無償提供少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戊○○2 次、許仁毅2 次、方淑燕3次,並收取不等對價(各次販賣之對象、時間、地點、交易方式、數量及對價等,詳如附表一編號1 至16、19至21)。
另基於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各別犯意,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王敏傑聯絡轉讓事宜後,於附表一編號17、18所示時間、地點,無償提供少量之甲基安非他命予王敏傑。
經警對丁○○持用之上開門號及甲○○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實施通訊監察,循線查獲上情。
二、戊○○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亦係藥事法所定非經許可不得轉讓之禁藥,不得販賣、轉讓及持有,仍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或同時販賣第二級毒品或同時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各別犯意,於106 年2 月25日起至同年3月7 日止,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交易事宜,約定在臺南市○○區○○路0 號戊○○住處,分別將內含海洛因之注射針筒1 支,販賣交付許展維5 次、甲○○3 次(其中2 次並同時無償提供少量之甲基安非他命);
將內含海洛因之注射針筒1 支及甲基安非他命2 包(重量約2 錢),同時販賣交付許展維1 次,並收取不等對價(各次販賣之對象、時間、地點、交易方式、數量及對價等,詳如附表二編號6至14)。
另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之各別犯意,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轉讓事宜後,於附表二編號1 至5 所示時間,在臺南市○○區○○路0 號戊○○住處,分別無償提供內含海洛因之注射針筒1 支予丙○○4 次、陳萬彩1 次。
經警對戊○○持用之上開門號實施通訊監察,循線於106 年3月14日14時許,執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臺南市○○區○○路0 號戊○○住處內執行搜索,扣得戊○○所有供聯絡毒品交易、轉讓所用之搭配上開門號使用之SAMSUNG 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因而查獲上情。
三、戊○○前於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毒聲字第325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100 年度毒聲字第561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101 年9 月13日因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執行完畢釋放。
詎其仍不知戒絕惡習,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又分別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㈠於106 年3 月13日7 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 號戊○○住處廚房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㈡於106 年3 月14日9 時許,在上址住處廚房內,以將海洛因摻葡萄糖水置於針筒內注射靜脈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
經警於106 年3 月14日14時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其上址住處執行搜索,扣得供其施用所餘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02公克,含重0.23公克之外包裝袋)及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合計2.03公克)之注射針筒27支;
復經警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鑑定許可書,於該日16時20分許採集戊○○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及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四、甲○○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亦係藥事法所定非經許可不得轉讓之禁藥,不得販賣、轉讓及持有,仍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或同時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及販賣第二級毒品之各別犯意,於106 年1 月10日起至同年2 月5 日止,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交易事宜,約定在臺南市東山區、楠西區等處,分別將海洛因販賣交付吳清峯3 次、呂欣緹3 次(並同時無償提供少量之甲基安非他命);
將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交付葉禎棋1 次,並收取不等對價(各次販賣之對象、時間、地點、交易方式、數量及對價等,詳如附表三編號1 至7 )。
經警對甲○○持用之上開門號實施通訊監察,循線於106 年3 月14日12時許,執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臺南市○○區○○里○○○○00號地下停車場,對甲○○及其所駕車輛執行搜索,扣得甲○○所有供聯絡毒品交易所用之搭配上開門號使用之華碩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該門號SIM 卡1 張),因而查獲上情。
五、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及麻豆分局分別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關於證據能力之認定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下列供述及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經提示當事人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262-271 、281-286 、306-314 頁),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再聲明異議,且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製作或取得之情況,並無違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與起訴待證事實復具關連性且無證據價值過低之情形,堪認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 規定,俱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丁○○部分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審時坦承不諱(見偵六卷第232 、239-246 、247 之1 、257 反-260頁、本院卷一第303 、314 頁、卷二第102 、128 頁),核與證人即附表一所示購毒者余獻忠、甲○○、戊○○、許仁毅、方淑燕、受讓毒品者王敏傑於警、偵訊之證言相符(余獻忠部分見偵六卷第16-22 、48-49 頁;
甲○○部分見偵六卷第64-81 、103反-104頁;
戊○○部分見警卷第8-9 頁、偵六卷第55反-56頁;
許仁毅部分見偵六卷第254 頁;
方淑燕部分見偵六卷第199-201 、204-205 、267-268 頁;
王敏傑部分見偵六卷第174-177 、192 頁),並有被告所持用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前揭證人持用之各該行動電話門號於附件一所示時間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暨通訊監察書(內容詳如附件一所示)在卷可稽,以及被告所有販毒、轉讓禁藥時聯絡使用之0000000000門號SIM 卡1 張及搭配該SIM 卡使用之SAMSUNG 廠牌行動電話1 支於其另件販毒案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587 號)扣案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件附卷足憑(見本院卷一第339 、351-357 頁),堪認屬實。
再者,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並有其獨特之販售通路及管道。
政府為杜絕毒品之氾濫,嚴禁持有、轉讓、製造、運輸及販賣等,罪刑非輕,販賣毒品乃懸為厲禁之重罪,從事者莫不極盡隱諱之能事,唯恐遭查緝,故得來不易之毒品,除因特別情事偶爾無償轉讓,間或與人分享外,衡情倘無利可圖,諒無平白蹈陷重典無端供應他人之理。
是舉凡毒品之有償交易,除有證據足認其另有特殊情由外,其係出於營利之意圖,乃合理之推斷,尚難僅因無法查悉其販入價額資以比較,即認其無營利之意思。
本件被告既有向附表一編號1-16、19-21 所示之洽購者收取價款,縱未確切查得其販賣毒品賺取之實際差價,但既無事證證明被告與洽購者間有何特殊情誼,或其係原價轉讓而無牟利意圖,本得合理推認其交易毒品係基於營利之意圖所為,因認被告係出於營利意圖,應負販賣毒品罪責,核與客觀上之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要無扞格,足證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16、19-21 所示各犯行,係從毒品販賣過程牟利,主觀上確有營利之意圖無誤。
綜上,被告如附表一所示各該犯行,均事證明確,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戊○○販賣及轉讓毒品部分㈠訊據被告就上揭犯罪事實於偵審中坦承認罪不諱(見偵二卷第84-101、109 反-110頁、本院卷一第86-92 、95、259-260、271-272 頁、卷二第20-21 、43頁),核與證人即附表二受讓毒品者丙○○、陳萬彩、購毒者許展維、甲○○之證言相符(丙○○部分見偵四卷第19-22 、42頁;
陳萬彩部分見偵四卷第47反-48 頁、偵二卷第116 頁反;
許展維部分見偵四卷第93-101、121-122 頁;
甲○○部分見偵四卷第127 反-130頁、偵二卷第119 頁),並有被告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前揭證人持用之各該行動電話門號於附件二所示時間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暨通訊監察書(內容詳如附件二所示)在卷可稽,以及被告所有供其販毒或轉讓毒品時聯絡使用之0000000000門號SIM 卡1 張及搭配該SIM 卡使用之SAMSUNG 廠牌行動電話1 支扣案暨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件附卷足憑(見警卷第17-22 頁)。
又證人即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購毒者許展維於警、偵訊中指證其向被告購買內含海洛因之注射針筒1 支及甲基安非他命2 錢之價格為「合計4 千元」、「合計3 、4 千元」(見偵四卷第101 頁、122 頁反),與被告於警詢供承該次交易金額為海洛因500 元、甲基安非他命2 錢3,500 元,合計4千元(見偵二卷第96頁);
嗣於偵訊時亦供稱:海洛因的錢隨意給,甲基安非他命2 錢3,500 元等語(見偵二卷第110頁)相契合,堪認該次甲基安非他命交易金額為3,500 元,至海洛因注射針筒之交易金額,參酌附表二編號6 至10所示購毒者許展維歷次向被告購買的金額,大多是500 元乙節,應認許展維於編號11該次交易海洛因之價格亦為500 元,是則被告該次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得合計應為4 千元無誤。
再者,被告坦言「自己有在施用毒品,海洛因很貴,所以賣給別人就可以補貼一點買毒品的錢」等語(見本院卷一第92頁),足證被告如附表二編號6 至14所示各該販賣毒品犯行確有販入與賣出間不等之價差或量差利潤,係從毒品販賣過程牟利,主觀上確有營利之意圖無誤。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如附表二所示各該犯行均堪認定。
㈡檢察官雖認附表二編號3 所示犯行,被告係有償交易,應購成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云云。
惟按刑法上關於販賣罪,必須被告本身原有販賣之故意,且已著手於販賣行為之實行,始足當之。
經查:被告一再供稱:「我是請丙○○施用,丙○○是因為每次都找我無償提供海洛因,他不好意思,於附表二編號3 那天才拿出1 千元放在我廚房桌上」、「丙○○放1千元在我桌上,是丙○○離開後,我才發現,但我本來沒有要收丙○○錢的意思」、「我給丙○○該支海洛因注射針筒沒有打算要跟他收錢」(見偵二卷第86-87 頁、109 頁反、本院卷一第88頁),陳明其該次交付海洛因注射針筒1 支予丙○○時,主觀上確無販賣之故意;
而證人丙○○就該次取得海洛因注射針筒後,交付1 千元予被告之緣由,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迭證稱:「因為我連續去被告家二天向他要海洛因,這次我覺得不好意思,想說要給被告錢彌補他,因為海洛因很貴,我離開時有放1 千元在被告住處廚房桌上」、「(有無事先跟被告說好,他提供海洛因,你要給他錢?)沒有」(見偵四卷第42頁)、「我連續二天去被告家討海洛因,自己覺得不好意思,所以我要走之前,就把1 千元放在被告住處廚房桌上,但是我沒有跟被告講」(見本院卷二第23頁)等語,明確證述雙方該次就海洛因毒品之交付並無買賣之合意,祇是因其前二日承蒙被告無償供給海洛因注射針筒施用(即附表二編號1 、2 ),證人不欲佔被告太多便宜,才給一點金錢彌補被告毒品損失,該金錢尚難認屬買賣價款之支付,既然提供毒品之一方(被告)原無「販賣」之意,收受毒品之一方(丙○○)亦無「購買」之意,自無成立販賣毒品罪之餘地。
三、被告戊○○施用毒品部分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見警卷第5 頁、本院卷一第259 頁、卷二第20頁),並有警方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鑑定許可書於106 年3 月14日16時20分許採集被告尿液檢體(106K020 )送驗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3 月2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送驗尿液及年籍對照表、鑑定許可書各1 件附卷可稽(見偵五卷第14頁、警卷第27、29頁),復有被告施用所餘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02公克,含重0.23公克之外包裝袋)及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合計2.03公克)之注射針筒27支扣案可資佐證(詳情見警卷第17-21 頁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偵二卷第80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6 年4 月14日調科壹壹字第10623007720 號鑑定書),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再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而於101 年9 月13日執行完畢之情,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見本院卷二第155 、159 、160 頁),其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 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罪,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四、被告甲○○部分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審時坦承不諱(見聲羈二卷第14頁反、偵一卷第120 反-122頁、本院卷一第74-80 、278 、287 頁、卷二第67、78頁),核與證人即附表三所示購毒者吳清峯、葉禎棋、呂欣緹於警、偵訊之證言相符(吳清峯部分見偵三卷第59-63 、66-67 、101 頁;
葉禎棋部分見偵三卷第27、31、49反-50 頁;
呂欣緹部分見10952 號併辦偵卷第390-394 頁、偵一卷第91反-92 頁),並有被告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前揭證人持用之各該行動電話門號於附件三所示時間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暨通訊監察書(內容詳如附件三所示)在卷可稽,以及被告所有販毒時聯絡使用之0000000000門號SIM 卡1 張及搭配該SIM 卡使用之華碩廠牌行動電話1 支扣案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件、扣案手機照片2 張附卷足憑(見偵一卷第130 、137-144 頁),堪認屬實。
衡諸販賣毒品屬重罪,凡販賣毒品者,茍無利益可圖,應無甘冒被他人供出來源或遭檢警查緝法辦之危險而平價供應他人施用之理,因此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出售之價格低廉,或以同一價格販賣而減少毒品之份量,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價差或量差牟利之意圖及犯罪事實,應屬合理之認定。
本件附表三所示購毒者均證述係向被告「買」毒品等語明確,此亦為被告所供認不諱,且被告坦言販入毒品後復行賣出,其可獲得量較多之毒品施用(見本院卷一第82頁),足證被告係從毒品販賣過程牟利,主觀上確有營利之意圖無誤。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如附表三所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叁、論罪科刑
一、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 、2 款所定之第一、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亦為藥事法所稱之禁藥,轉讓甲基安非他命,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屬法規競合,應依重法優於輕法法理,擇一處斷。
是除甲基安非他命之轉讓達淨重10公克以上或成年人轉讓未成年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第9條)等法定刑重於轉讓禁藥之罪名外,應適用轉讓禁藥罪處斷。
查被告丁○○於附表一編號10、17、18所示時地所轉讓之甲基安非他命、被告戊○○於附表二編號12、14所示時地所轉讓之甲基安非他命、被告甲○○於附表三編號5 至7 所示時地所轉讓之甲基安非他命,據被告及各受讓者之供證,均僅少量,別無其他事證足證達淨重10公克以上,是被告三人該等轉讓行為,應依藥事法論處。
二、核被告丁○○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11至16、19至21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附表一編號10所為,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
附表一編號17、18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
附表一編號10同時販賣海洛因、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一行為,同時觸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轉讓禁藥罪,應從較重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被告丁○○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各該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持有禁藥本不為罪,轉讓前持有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乃轉讓禁藥不可分割罪質之一部,亦不另論罪。
被告丁○○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19罪及轉讓禁藥2 罪,共計21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核被告戊○○如附表二編號1 至5 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罪,檢察官就編號3 起訴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尚屬不能證明,已如前述(見理由貳、二、㈡),惟因基本事實同一,應變更並告知所犯法條後予以審理(見本院卷一第258 頁、卷二第20頁);
附表二編號6 至10、13所為,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附表二編號11所為,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1 、2 項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
附表二編號12、14所為,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
其犯罪事實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
附表二編號11同時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一行為,同時觸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應從較重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附表二編號12、14同時販賣海洛因、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一行為,同時觸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轉讓禁藥罪,應從較重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被告戊○○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各該轉讓海洛因、販賣海洛因、施用海洛因、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持有禁藥本不為罪,轉讓前持有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乃轉讓禁藥不可分割罪質之一部,亦不另論罪。
被告戊○○所犯轉讓第一級毒品5 罪、販賣第一級毒品9 罪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共計1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核被告甲○○如附表三編號1 至3 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附表三編號4 所為,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附表三編號5至7 所為,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
附表三編號5 至7 同時販賣海洛因、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一行為,同時觸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轉讓禁藥罪,應從較重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被告甲○○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各該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持有禁藥本不為罪,轉讓前持有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乃轉讓禁藥不可分割罪質之一部,亦不另論罪。
被告甲○○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6 罪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計7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9092、9569、9570、9571、10952 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本院應併予審理。
五、刑之加重㈠被告丁○○曾於101 年間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600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102 年1 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37 頁),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如附表一所示21罪,均為累犯,除法定刑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應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㈡被告戊○○曾於104 年間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1556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04 年11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56 頁),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如附表二及犯罪事實所示共計16罪,均為累犯,除法定刑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應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被告甲○○曾於101 年間數度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⑴101 年度簡字第198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⑵101 年度訴字第598 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
⑶101 年度訴字第787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2 罪確定;
⑷101 年度訴字第745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⑸101 年度訴字第137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5 月確定,前揭⑵⑶⑷⑸所處罪刑,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414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9月確定,與前揭⑴6 月徒刑接續執行後,於104 年6 月1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5 年5 月23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66-171 、175 頁),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如附表三所示7 罪,均為累犯,除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應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六、刑之減輕㈠被告丁○○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附表一編號1 至16、19至21所示各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
被告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附表二編號1 至5 所示各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編號6 至14所示各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
被告甲○○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附表三所示各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犯行,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各減輕其刑,且依法先加(法定刑死刑及無期徒刑除外)後減之。
至被告丁○○如附表一編號17、18所示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其於偵查及審判中雖始終自白犯行,然是項犯罪既因法規競合關係,擇一適用轉讓禁藥罪論處,基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無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規定減刑之餘地(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1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附此敘明。
㈡被告丁○○於偵查中供陳並指認所販海洛因係106 年2 月16日、106 年3 月13日購自綽號「老仔」之郭中田(見106 偵12196 號影印卷第17-24 、34、36-37 頁),經檢警循線調查無誤,不僅郭中田供稱:於106 年2 月16日及106 年3 月13日,在其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住處,以5 萬元價格各販賣半兩重海洛因予丁○○等情不諱(見106 偵12196 號影印卷第69頁),復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承辦員警出具職務報告(見本院卷一第334之27、334 之28頁),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承辦檢察官函覆(見本院卷一第334之13頁),敘明於監察丁○○販賣毒品案件期間,雖已知其毒品來源之一係綽號「老仔」之成年男子,並聲請擴線「老仔」持用之門號,然未久即斷線,仍未可知「老仔」真實身分,嗣提訊丁○○時,其表明「老仔」係曾與其同監、姓名中有「田」字之人,經調閱同監紀錄比對,提示丁○○觀看指認並具結證稱其海洛因確實向郭中田購得,經借提郭中田到案坦承上開販賣海洛因予丁○○明確,因而查獲郭中田於106 年2 月16日及106 年3 月13日販賣海洛因予丁○○之犯行,將郭中田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認已臻至起訴門檻,以106 年度偵字第12029 、12196 號提起公訴,有偵辦郭中田販毒刑事案件移送書及前揭起訴書可佐(見本院卷一第334之29-31 、334 之43-45 頁),堪認被告丁○○於郭中田上開供毒時間(106年2 月16日、106 年3 月13日)之後所為之販賣海洛因犯行(即附表一編號4 、14、16、19至21),乃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上游毒販郭中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遞減輕其刑。
至被告丁○○於郭中田上開供毒時間以前之販賣海洛因犯行,其毒品來源因與郭中田被查獲之案情無關,即與上開應獲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不侔,自不得適用上開規定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刑(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205、4641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3185、3348、3419號、106 年度台上字第237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被告戊○○於偵查中雖供陳毒品來源為丁○○;
被告甲○○於偵查中雖供陳毒品來源為丁○○、徐堂發、戊○○三人。
惟經向檢警機關查證結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6 月22日函覆稱:「經查本案係於105 年12月22日先從監聽另案被告徐堂發涉嫌販賣毒品案件開始,再陸續擴線至甲○○、丁○○、戊○○,於緝獲被告三人前,皆已知被告三人之真實身分及販賣毒品之上、下游關係。」
;
又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6 年6 月25日函覆稱:「丁○○販賣海洛因予戊○○之犯行,係偵辦丁○○販毒案,並對丁○○持用之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後,始查悉丁○○犯行,非戊○○之供述而查獲。
戊○○販賣海洛因予甲○○,係偵辦丁○○販毒案,並對丁○○持用之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發現戊○○另有販毒,故實施通訊監察,始查悉戊○○犯行,非甲○○之供述而查獲。
丁○○販賣海洛因予甲○○,係偵辦丁○○販毒案,並對丁○○持用之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始查悉丁○○犯行,非甲○○之供述而查獲。
查獲徐堂發販賣海洛因及安非他命犯行,緣偵辦徐堂發、杜佳諭販毒案,並對該二人持用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始查悉該二人共同販毒,非甲○○之供述而查獲。」
等情明確。
是知,被告戊○○、甲○○上開各販賣毒品犯行,均不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應獲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
七、酌減其刑之說明㈠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十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於同法第59條賦予法院以裁量權,如認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立法理由中指出:本條所謂「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自係指裁判者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
又最高法院70年度第6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亦表示: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共十款)為科刑重輕之標準,兩條適用上固有區別,惟所謂「犯罪之情狀」與「一切情形」云云,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十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判例所稱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以為判斷。
故適用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如其程度達於確可憫恕,非不得予以酌減。
再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無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不可謂不重。
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
查被告三人本件各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被告丁○○如附表一編號4 、14、16、19至21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業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第1項減輕其刑,無刑罰嚴竣之情,應予除外),雖於法有違,應予處罰,惟渠等所販賣之毒品數量及金額,與大盤、中盤動輒上公斤或上百萬者有別,獲利十分有限,有別於大盤或中盤毒梟,情節亦無集團性情形,是被告三人之惡性及犯罪情節,實與大量走私進口或長期販賣毒品之大盤販毒者有別,顯見其本件犯罪之情節尚屬輕微,並考量被告三人本身有施用毒品之惡習,因購買毒品所費不貲,始鋌而走險販賣毒品收取價金,然販賣對象係原即沾染毒品惡習而主動求購之人,其本意並非故意危害他人,依被告三人之上述犯本罪之主觀動機背景及客觀情節,其惡性不大且危害社會程度亦非重大。
本院參酌以上各情,依被告三人觸犯本罪之具體犯罪情節及其主觀惡性、犯罪環境原因等情狀,認如科以本罪法定最輕本刑無期徒刑,猶嫌過苛,於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顯有情輕法重之情,為期符合罪刑相當及刑罰公平比例原則,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減其刑。
㈡至被告甲○○所犯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即附表三編號4)之法定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7 年以上,不若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法定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嚴峻;
且毒品戕害國民健康至鉅,製造、運輸、販賣等行為情節尤重,更應嚴加非難,所為實乃法所不容而懸為厲禁,被告明知上情,仍為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危害社會治安甚鉅,其犯罪之情狀,依一般國民社會感情,無何「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可憫恕」之情形;
又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可憫恕,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尤嫌過重之酌量減輕其刑之謂,所指法定最低度刑,於遇有依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時,係指減輕後之最低度處斷刑而言。
被告甲○○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所犯罪名之最低法定本刑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經前揭刑罰加減後,處斷刑度為逾有期徒刑3 年6 月,刑罰嚴峻程度已相對和緩,難認有情輕法重之苛刻,別無其他可憫實據,自無再酌減其刑罰之餘地。
八、科刑㈠爰審酌被告三人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危害之禁令,販賣毒品圖不法所得及轉讓毒品,無異擴大促進毒品之流通,令施用者沉迷淪陷,形成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戕害國民身心健康,危害社會治安甚鉅,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惟考量被告三人販賣或轉讓毒品次數、對象人數、販毒所得非鉅,期間非長,與長期藉販毒牟取暴利之毒品大、中盤商仍屬有別,且均坦認犯行,俱有悔意,又被告戊○○戒毒意志不堅,再度施用毒品,固有不該,惟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兼衡被告三人販賣、轉讓毒品之犯罪動機、手段、除構成上開累犯以外之前科素行、於本院陳明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二第45、79、129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三人如主文第一、二、三項所示之宣告刑。
㈡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外,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本院審酌被告三人販賣或轉讓毒品種類、金額、對象暨次數、犯罪期間係於一段時間內多次為之,犯罪時間不長,衡以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非累加原則,及現行實務上對於轉讓、販賣毒品罪之執行刑量定,大多依其所宣告之最高刑度就其餘每次犯行略加其刑度等情,本諸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原則,兼顧對於被告三人之儆懲與更生,爰就被告三人所處上開宣告刑,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一、二、三項所示。
肆、沒收
一、關於本案犯罪工具:扣案搭配0000000000門號之SAMSUNG 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及未扣案搭配0000000000門號之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均係被告丁○○所有供聯繫其犯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轉讓禁藥各犯行所用之物;
扣案搭配0000000000門號之SAMSUNG 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張),係被告戊○○所有供聯繫其犯附表二所示轉讓、販賣第一級毒品各犯行所用之物;
扣案搭配0000000000門號之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係被告甲○○所有供聯繫其犯附表三所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各犯行所用之物,分別有附件一、二、三所示卷附通訊監察譯文及通訊監察書可證,且據被告三人陳明在卷(見本院卷一第80-81 、94頁、卷二第38-39 、74、117 頁),爰分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及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轉讓禁藥罪部分)規定,於被告三人各該罪下予以宣告沒收;
未扣案搭配0000000000門號之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並依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關於本案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犯罪所得沒收之目的在於消除行為人或第三人的不法獲利,具有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性質,且任何人均不得坐享犯罪所得,犯罪行為人投入犯罪之成本不值得保護,故而販賣毒品所得無論成本若干或利潤多少,均應全部諭知沒收。
被告三人本件販賣毒品犯行已分別實際取得如附表一、二、三各該編號所示之金額,為其犯罪所得,均應依前開規定於各該罪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併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警方於106 年3 月14日14時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被告戊○○上址住處執行搜索,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02公克,含重0.23公克之外包裝袋)及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合計2.03公克)之注射針筒27支,據被告戊○○所供陳,係其最後施用剩餘之毒品(見警卷第4 頁),乃其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於其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項下諭知沒收銷燬。
至同日扣案之電子磅秤1 台、夾鏈袋1 包,據被告戊○○所陳,電子磅秤係其購買海洛因時秤重使用,夾鏈袋1 包則先供稱分裝購得毒品使用,後稱以前做生意使用(見警卷第4 頁、本院卷一第94頁、卷二第39頁),與其所犯附表二所示販賣、轉讓海洛因及犯罪事實之施用毒品犯行俱無關聯性,故不予宣告沒收。
四、按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1條關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規定,將原第9款之沒收刪除,而移至第40條之2第1項,故就沒收已無定應執行刑之問題,被告三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宣告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應併執行之,特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第1項、第40條之2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梅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丁○○部分】:
┌──┬───┬────┬────┬────────┬─────┬────────┐
│編號│對象 │時間 │地點 │交易(轉讓)方式│宣告刑 │沒收 │
│ │ │ │ │及毒品價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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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余獻忠│106 年2 │臺南市左│丁○○持用090813│丁○○販賣│扣案搭配00000000│
│( 即│ │月9 日17│鎮區某紅│2382號行動電話與│第一級毒品│82門號之SAMSUNG │
│起訴│ │時34分通│綠燈下 │持用0000000000號│,累犯,處│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書附│ │話結束後│ │行動電話之余獻忠│有期徒刑柒│(含SIM 卡壹張)│
│表一│ │約10分鐘│ │聯絡交易事宜,嗣│年柒月。 │沒收;未扣案販賣│
│編號│ │(即當日│ │於左列時地,將海│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
│1-1)│ │17時44分│ │洛因1 包販賣交付│ │臺幣叁仟元沒收,│
│ │ │許) │ │余獻忠,並收取價│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金新臺幣(下同)│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3,000 元。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2 │余獻忠│106 年2 │臺南市新│丁○○持用090813│丁○○販賣│扣案搭配00000000│
│( 即│ │月11日17│化區崙仔│2382號行動電話與│第一級毒品│82門號之SAMSUNG │
│起訴│ │時43分通│頂高鐵下│持用0000000000號│,累犯,處│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書附│ │話結束後│路邊 │行動電話之余獻忠│有期徒刑柒│(含SIM 卡壹張)│
│表一│ │約10分鐘│ │聯絡交易事宜,嗣│年柒月。 │沒收;未扣案販賣│
│編號│ │(即當日│ │於左列時地,將海│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
│1-2)│ │17時53分│ │洛因1 包販賣交付│ │臺幣壹仟元沒收,│
│ │ │許) │ │余獻忠,丁○○前│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向余獻忠購買二手│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輪胎,約定此次毒│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品交易金額抵償輪│ │。 │
│ │ │ │ │胎價額1,000 元。│ │ │
├──┼───┼────┼────┼────────┼─────┼────────┤
│3 │余獻忠│106 年2 │臺南市永│丁○○持用090813│丁○○販賣│扣案搭配00000000│
│( 即│ │月12日8 │康區永康│2382號行動電話與│第一級毒品│82門號之SAMSUNG │
│起訴│ │時52分通│國中外 │持用0000000000號│,累犯,處│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書附│ │話結束後│ │行動電話之余獻忠│有期徒刑柒│(含SIM 卡壹張)│
│表一│ │約5 分鐘│ │聯絡交易事宜,嗣│年柒月。 │沒收;未扣案販賣│
│編號│ │(即當日│ │於左列時地,將海│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
│1-3)│ │8 時57分│ │洛因1 包販賣交付│ │臺幣叁仟元沒收,│
│ │ │許) │ │余獻忠,並收取價│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金3,000 元。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4 │余獻忠│106 年2 │高雄市內│丁○○持用090813│丁○○販賣│扣案搭配00000000│
│( 即│ │月20日12│門區、臺│2382號行動電話與│第一級毒品│82門號之SAMSUNG │
│起訴│ │時29分通│南市龍崎│持用0000000000號│,累犯,處│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書附│ │話結束後│區龍湖宮│行動電話之余獻忠│有期徒刑柒│(含SIM 卡壹張)│
│表一│ │約5 分鐘│附近 │聯絡交易事宜,嗣│年。 │沒收;未扣案販賣│
│編號│ │(即當日│ │於左列時地,將海│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
│1-4)│ │12時34分│ │洛因1 包販賣交付│ │臺幣壹仟元沒收,│
│ │ │許) │ │余獻忠,丁○○前│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向余獻忠購買二手│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輪胎,約定此次毒│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品交易金額抵償輪│ │。 │
│ │ │ │ │胎價額1,0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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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甲○○│106 年1 │臺南市東│丁○○持用090813│丁○○販賣│扣案搭配00000000│
│( 即│ │月13日14│區後甲永│2382號行動電話與│第一級毒品│82門號之SAMSUNG │
│起訴│ │時54分通│大路某紅│持用0000000000號│,累犯,處│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書附│ │話結束後│綠燈下 │行動電話之甲○○│有期徒刑柒│(含SIM 卡壹張)│
│表一│ │約20分鐘│ │聯絡交易事宜,嗣│年捌月。 │沒收;未扣案販賣│
│編號│ │(即當日│ │於左列時地,將海│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
│2-1)│ │15時14分│ │洛因1 包販賣交付│ │臺幣伍仟元沒收,│
│ │ │許) │ │甲○○,並收取價│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金5,000 元。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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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甲○○│106 年1 │臺南市永│丁○○持用090813│丁○○販賣│扣案搭配00000000│
│( 即│ │月16日15│康區永大│2382號行動電話與│第一級毒品│82門號之SAMSUNG │
│起訴│ │時4 分通│夜市後方│持用0000000000號│,累犯,處│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書附│ │話結束後│停車場 │行動電話之甲○○│有期徒刑柒│(含SIM 卡壹張)│
│表一│ │約4 小時│ │聯絡交易事宜,嗣│年捌月。 │沒收;未扣案販賣│
│編號│ │(即當日│ │於左列時地,將海│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
│2-2)│ │19時4 分│ │洛因1 包販賣交付│ │臺幣伍仟元沒收,│
│ │ │許) │ │甲○○,並收取價│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金5,000 元。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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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甲○○│106 年1 │臺南市東│丁○○持用090813│丁○○販賣│扣案搭配00000000│
│( 即│ │月17日19│區牛車園│2382號行動電話與│第一級毒品│82門號之SAMSUNG │
│起訴│ │時39分通│生鮮超市│持用0000000000號│,累犯,處│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書附│ │話結束後│後方巷子│行動電話之甲○○│有期徒刑柒│(含SIM 卡壹張)│
│表一│ │約1 分鐘│ │聯絡交易事宜,嗣│年捌月。 │沒收;未扣案販賣│
│編號│ │(即當日│ │於左列時地,將海│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
│2-3)│ │19時40分│ │洛因1 包販賣交付│ │臺幣伍仟元沒收,│
│ │ │許) │ │甲○○,並收取價│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金5,000 元。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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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甲○○│106 年1 │臺南市永│丁○○持用090813│丁○○販賣│扣案搭配00000000│
│( 即│ │月18日23│康區永大│2382號行動電話與│第一級毒品│82門號之SAMSUNG │
│起訴│ │時9 分通│路某麵攤│持用0000000000號│,累犯,處│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書附│ │話結束後│ │行動電話之甲○○│有期徒刑柒│(含SIM 卡壹張)│
│表一│ │約2 小時│ │聯絡交易事宜,嗣│年捌月。 │沒收;未扣案販賣│
│編號│ │(即同年│ │於左列時地,將海│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
│2-4)│ │月19日1 │ │洛因1 包販賣交付│ │臺幣伍仟元沒收,│
│ │ │時9 分許│ │甲○○,並收取價│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金5,000 元。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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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甲○○│106 年1 │臺南市東│丁○○持用090813│丁○○販賣│扣案搭配00000000│
│( 即│ │月21日18│區小東路│2382號行動電話與│第一級毒品│82門號之SAMSUNG │
│起訴│ │時3 分通│榮民之家│持用0000000000號│,累犯,處│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書附│ │話結束後│停車場 │行動電話之甲○○│有期徒刑柒│(含SIM 卡壹張)│
│表一│ │約20分鐘│ │聯絡交易事宜,嗣│年捌月。 │沒收;未扣案販賣│
│編號│ │(即當日│ │於左列時地,將海│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
│2-5)│ │18時23分│ │洛因1 包販賣交付│ │臺幣伍仟元沒收,│
│ │ │許) │ │甲○○,並收取價│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金5,000 元。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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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甲○○│106 年1 │臺南市龍│丁○○持用090813│丁○○販賣│扣案搭配00000000│
│( 即│ │月22日14│崎區路旁│2382號行動電話與│第一級毒品│82門號之SAMSUNG │
│起訴│ │時58分通│ │持用0000000000號│,累犯,處│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書附│ │話結束後│ │行動電話之甲○○│有期徒刑柒│(含SIM 卡壹張)│
│表一│ │約1 小時│ │聯絡交易事宜,嗣│年捌月。 │沒收;未扣案販賣│
│編號│ │(即當日│ │於左列時地,將海│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
│2-6)│ │15時58分│ │洛因1 包販賣交付│ │臺幣伍仟元沒收,│
│ │ │許) │ │甲○○,同時無償│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提供少量之甲基安│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非他命1 包予王章│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丞,價金5,000 元│ │。 │
│ │ │ │ │於翌日(23日)5 │ │ │
│ │ │ │ │時許收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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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甲○○│106 年1 │臺南市歸│丁○○持用090813│丁○○販賣│扣案搭配00000000│
│( 即│ │月25日19│仁區中山│2382號行動電話與│第一級毒品│82門號之SAMSUNG │
│起訴│ │時49分通│路東京城│持用0000000000號│,累犯,處│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書附│ │話結束後│家具前 │行動電話之甲○○│有期徒刑柒│(含SIM 卡壹張)│
│表一│ │約1 分鐘│ │聯絡交易事宜,嗣│年捌月。 │沒收;未扣案販賣│
│編號│ │(即當日│ │於左列時地,將海│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
│2-7)│ │19時50分│ │洛因1 包販賣交付│ │臺幣伍仟元沒收,│
│ │ │許) │ │甲○○,價金5,00│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0 元於同年3 月5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日收取。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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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甲○○│106 年2 │臺南市楠│丁○○持用090813│丁○○販賣│扣案搭配00000000│
│( 即│ │月1 日18│西區民生│2382號行動電話與│第一級毒品│82門號之SAMSUNG │
│起訴│ │時6 分通│路5 號楊│持用0000000000號│,累犯,處│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書附│ │話結束後│共和住處│行動電話之甲○○│有期徒刑柒│(含SIM 卡壹張)│
│表一│ │翌日(2 │外 │聯絡交易事宜,嗣│年捌月。 │沒收;未扣案販賣│
│編號│ │日)18時│ │於左列時地,將海│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
│2-8)│ │30分許 │ │洛因1 包販賣交付│ │臺幣伍仟元沒收,│
│ │ │ │ │甲○○,並收取價│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金5,000 元。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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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戊○○│106 年2 │臺南市楠│丁○○持用090813│丁○○販賣│扣案搭配00000000│
│( 即│ │月12日19│西區民生│2382號行動電話與│第一級毒品│82門號之SAMSUNG │
│起訴│ │時33分通│路5 號楊│持用0000000000號│,累犯,處│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書附│ │話結束後│共和住處│行動電話之戊○○│有期徒刑柒│(含SIM 卡壹張)│
│表一│ │約2 分鐘│ │聯絡交易事宜,嗣│年捌月。 │沒收;未扣案販賣│
│編號│ │(即當日│ │於左列時地,將海│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
│3-1)│ │19時35分│ │洛因1 包(重量約│ │臺幣捌仟元沒收,│
│ │ │許) │ │半錢1.875 公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販賣交付戊○○,│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並收取價金8,000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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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戊○○│106 年2 │臺南市楠│丁○○持用090813│丁○○販賣│扣案搭配00000000│
│( 即│ │月17日17│西區民生│2382號行動電話與│第一級毒品│82門號之SAMSUNG │
│起訴│ │時53分通│路5 號楊│持用0000000000號│,累犯,處│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書附│ │話結束後│共和住處│行動電話之戊○○│有期徒刑柒│(含SIM 卡壹張)│
│表一│ │約5 分鐘│ │聯絡交易事宜,嗣│年壹月。 │沒收;未扣案販賣│
│編號│ │(即當日│ │於左列時地,將海│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
│3-2)│ │17時58分│ │洛因1 包(重量約│ │臺幣捌仟元沒收,│
│ │ │許) │ │半錢1.875 公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販賣交付戊○○,│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並收取價金8,000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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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許仁毅│106 年2 │臺南市仁│丁○○持用090813│丁○○販賣│扣案搭配00000000│
│( 即│ │月8 日20│德區長興│2382號行動電話與│第一級毒品│82門號之SAMSUNG │
│起訴│ │時7 分通│五街14巷│持用0000000000號│,累犯,處│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書附│ │話結束後│大千商店│行動電話之許仁毅│有期徒刑柒│(含SIM 卡壹張)│
│表一│ │約10分鐘│ │聯絡交易事宜,嗣│年捌月。 │沒收;未扣案販賣│
│編號│ │(即當日│ │於左列時地,將海│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
│4-1)│ │20時17分│ │洛因1 包(重量約│ │臺幣捌仟元沒收,│
│ │ │許) │ │5 分)販賣交付許│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仁毅,並收取價金│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8,000 元。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16 │許仁毅│106 年3 │臺南市仁│丁○○持用090813│丁○○販賣│扣案搭配00000000│
│( 即│ │月12日7 │德區長興│2382號行動電話與│第一級毒品│82門號之SAMSUNG │
│起訴│ │時49分通│五街14巷│持用00-0000000、│,累犯,處│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書附│ │話結束後│大千商店│00-0000000號電話│有期徒刑柒│(含SIM 卡壹張)│
│表一│ │約1 、2 │ │之許仁毅聯絡交易│年壹月。 │沒收;未扣案販賣│
│編號│ │小時(即│ │事宜,嗣於左列時│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
│4-2)│ │當日9 時│ │地,將海洛因1 包│ │臺幣捌仟元沒收,│
│ │ │許) │ │(重量約5 分)販│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賣交付許仁毅,並│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取價金8,000 元│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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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王敏傑│106 年2 │臺南市關│丁○○持用090813│丁○○犯藥│扣案搭配00000000│
│( 即│ │月10日16│廟區五慧│2382號行動電話與│事法第八十│82門號之SAMSUNG │
│起訴│ │時58分通│街附近 │持用0000000000號│三條第一項│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書附│ │話結束後│ │行動電話之王敏傑│之轉讓禁藥│(含SIM 卡壹張)│
│表一│ │約20、30│ │聯絡轉讓事宜,嗣│罪,累犯,│沒收。 │
│編號│ │分鐘(即│ │於左列時地,無償│處有期徒刑│ │
│5-1)│ │當日17時│ │提供少量之甲基安│柒月。 │ │
│ │ │18分至28│ │非他命(約價值30│ │ │
│ │ │分許) │ │0 元)予王敏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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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王敏傑│106 年2 │臺南市關│丁○○持用090813│丁○○犯藥│扣案搭配00000000│
│( 即│ │月13日1 │廟區中山│2382號行動電話與│事法第八十│82門號之SAMSUNG │
│起訴│ │時42分通│路1 段21│持用0000000000號│三條第一項│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書附│ │話結束後│巷25號童│行動電話之王敏傑│之轉讓禁藥│(含SIM 卡壹張)│
│表一│ │約15至20│允建同居│聯絡轉讓事宜,嗣│罪,累犯,│沒收。 │
│編號│ │分鐘(即│人住處 │於左列時地,無償│處有期徒刑│ │
│5-2)│ │當日1 時│ │提供少量之甲基安│柒月。 │ │
│ │ │57分至2 │ │非他命(約價值30│ │ │
│ │ │時2 分許│ │0 元)予王敏傑。 │ │ │
│ │ │) │ │ │ │ │
├──┼───┼────┼────┼────────┼─────┼────────┤
│19 │方淑燕│106 年3 │臺南市仁│丁○○持用097344│丁○○販賣│未扣案搭配097344│
│( 即│ │月8 日12│德區國妃│7059號行動電話與│第一級毒品│7059門號之行動電│
│起訴│ │時13分通│鷹堡汽車│持用0000000000號│,累犯,處│話壹支(含SIM 卡│
│書附│ │話結束後│旅館205 │行動電話之方淑燕│有期徒刑柒│壹張)沒收,於全│
│表一│ │約30分鐘│室 │聯絡交易事宜,嗣│年叁月。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編號│ │(即當日│ │於左列時地,將海│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6-1)│ │12時43分│ │洛因1 包(重量約│ │,追徵其價額;未│
│ │ │許) │ │1 錢)販賣交付方│ │扣案販賣第一級毒│
│ │ │ │ │淑燕,並收取價金│ │品所得新臺幣壹萬│
│ │ │ │ │15,000元。 │ │伍仟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20 │方淑燕│106 年3 │臺南市仁│丁○○持用097344│丁○○販賣│未扣案搭配097344│
│( 即│ │月9 日18│德區國妃│7059號行動電話與│第一級毒品│7059門號之行動電│
│起訴│ │時56分通│鷹堡汽車│持用0000000000號│,累犯,處│話壹支(含SIM 卡│
│書附│ │話結束後│旅館203 │行動電話之方淑燕│有期徒刑柒│壹張)沒收,於全│
│表一│ │不久 │室隔壁間│聯絡交易事宜,嗣│年壹月。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編號│ │ │ │於左列時地,將海│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6-2)│ │ │ │洛因1 包(重量約│ │,追徵其價額;未│
│ │ │ │ │半錢)販賣交付方│ │扣案販賣第一級毒│
│ │ │ │ │淑燕,並收取價金│ │品所得新臺幣柒仟│
│ │ │ │ │7,500 元。 │ │伍佰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21 │方淑燕│106 年3 │臺南市關│丁○○持用097344│丁○○販賣│未扣案搭配097344│
│( 即│ │月13日23│廟區鴻昇│7059號行動電話與│第一級毒品│7059門號之行動電│
│起訴│ │時55分通│遊藝場後│持用0000000000號│,累犯,處│話壹支(含SIM 卡│
│書附│ │話結束後│門丁○○│行動電話之方淑燕│有期徒刑柒│壹張)沒收,於全│
│表一│ │約30分鐘│駕駛車輛│聯絡交易事宜,嗣│年叁月。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編號│ │(即同年│上 │於左列時地,將海│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6-3)│ │月14日0 │ │洛因1 包(重量約│ │,追徵其價額;未│
│ │ │時25分許│ │1 錢)販賣交付方│ │扣案販賣第一級毒│
│ │ │) │ │淑燕,並收取價金│ │品所得新臺幣壹萬│
│ │ │ │ │15,000元。 │ │伍仟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附表二【戊○○部分】:
┌──┬───┬────┬────┬────────┬─────┬────────┐
│編號│對象 │時間 │地點 │交易(轉讓)方式│宣告刑 │沒收 │
│ │ │ │ │毒品價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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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丙○○│106 年2 │臺南市楠│戊○○持用096375│戊○○轉讓│扣案搭配00000000│
│( 即│ │月27日12│西區民生│8577號行動電話與│第一級毒品│77門號之SAMSUNG │
│起訴│ │時18分通│路5 號楊│持用0000000000號│,累犯,處│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書附│ │話結束後│共和住處│行動電話之丙○○│有期徒刑柒│(含SIM 卡壹張)│
│表二│ │約10分鐘│廚房 │聯絡轉讓事宜,嗣│月。 │沒收。 │
│編號│ │(即當日│ │於左列時地,無償│ │ │
│1-1)│ │12時28分│ │提供內含少量海洛│ │ │
│ │ │許) │ │因之注射針筒1 支│ │ │
│ │ │ │ │予丙○○。 │ │ │
├──┼───┼────┼────┼────────┼─────┼────────┤
│2 │丙○○│106 年3 │臺南市楠│戊○○持用096375│戊○○轉讓│扣案搭配00000000│
│( 即│ │月2 日12│西區民生│8577號行動電話與│第一級毒品│77門號之SAMSUNG │
│起訴│ │時27分通│路5 號楊│持用0000000000號│,累犯,處│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書附│ │話結束後│共和住處│行動電話之丙○○│有期徒刑柒│(含SIM 卡壹張)│
│表二│ │約10分鐘│廚房 │聯絡轉讓事宜,嗣│月。 │沒收。 │
│編號│ │(即當日│ │於左列時地,無償│ │ │
│1-2)│ │12時37分│ │提供內含少量海洛│ │ │
│ │ │許) │ │因之注射針筒1 支│ │ │
│ │ │ │ │予丙○○。 │ │ │
├──┼───┼────┼────┼────────┼─────┼────────┤
│3 │丙○○│106 年3 │臺南市楠│戊○○持用096375│戊○○轉讓│扣案搭配00000000│
│( 即│ │月3 日12│西區民生│8577號行動電話與│第一級毒品│77門號之SAMSUNG │
│起訴│ │時38分通│路5 號楊│持用0000000000號│,累犯,處│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書附│ │話結束後│共和住處│行動電話之丙○○│有期徒刑柒│(含SIM 卡壹張)│
│表二│ │約10分鐘│廚房 │聯絡轉讓事宜,嗣│月。 │沒收。 │
│編號│ │(即當日│ │於左列時地,無償│ │ │
│1-3)│ │12時48分│ │提供內含少量海洛│ │ │
│ │ │許) │ │因之注射針筒1 支│ │ │
│ │ │ │ │予丙○○。 │ │ │
├──┼───┼────┼────┼────────┼─────┼────────┤
│4 │丙○○│106 年3 │臺南市楠│戊○○持用096375│戊○○轉讓│扣案搭配00000000│
│( 即│ │月7 日12│西區民生│8577號行動電話與│第一級毒品│77門號之SAMSUNG │
│起訴│ │時51分通│路5 號楊│持用0000000000號│,累犯,處│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書附│ │話結束後│共和住處│行動電話之丙○○│有期徒刑柒│(含SIM 卡壹張)│
│表二│ │約10分鐘│廚房 │聯絡轉讓事宜,嗣│月。 │沒收。 │
│編號│ │(即當日│ │於左列時地,無償│ │ │
│1-4)│ │13時1 分│ │提供內含少量海洛│ │ │
│ │ │許) │ │因之注射針筒1 支│ │ │
│ │ │ │ │予丙○○。 │ │ │
├──┼───┼────┼────┼────────┼─────┼────────┤
│5 │陳萬彩│106 年2 │臺南市楠│戊○○持用096375│戊○○轉讓│扣案搭配00000000│
│( 即│ │月26日15│西區民生│8577號行動電話與│第一級毒品│77門號之SAMSUNG │
│起訴│ │時52分通│路5 號楊│持用0000000000號│,累犯,處│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書附│ │話結束後│共和住處│行動電話之陳萬彩│有期徒刑柒│(含SIM 卡壹張)│
│表二│ │約15分鐘│廚房 │聯絡轉讓事宜,嗣│月。 │沒收。 │
│編號│ │(即當日│ │於左列時地,無償│ │ │
│2-1)│ │16時7 分│ │提供內含少量海洛│ │ │
│ │ │許) │ │因之注射針筒1 支│ │ │
│ │ │ │ │予陳萬彩。 │ │ │
├──┼───┼────┼────┼────────┼─────┼────────┤
│6 │許展維│106 年3 │臺南市楠│戊○○持用096375│戊○○販賣│扣案搭配00000000│
│( 即│ │月1 日11│西區民生│8577號行動電話與│第一級毒品│77門號之SAMSUNG │
│起訴│ │時42分通│路5 號楊│持用0000000000號│,累犯,處│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書附│ │話後約5 │共和住處│行動電話之許展維│有期徒刑柒│(含SIM 卡壹張)│
│表二│ │分鐘(即│廚房 │聯絡交易事宜,嗣│年柒月。 │沒收;未扣案販賣│
│編號│ │當日11時│ │於左列時地,將內│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
│3-1)│ │47分許)│ │含海洛因之注射針│ │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筒1 支販賣交付許│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展維,並收取價金│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1,000元。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7 │許展維│106 年3 │臺南市楠│戊○○持用096375│戊○○販賣│扣案搭配00000000│
│( 即│ │月4 日2 │西區民生│8577號行動電話與│第一級毒品│77門號之SAMSUNG │
│起訴│ │時29分通│路5 號楊│持用0000000000號│,累犯,處│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書附│ │話結束後│共和住處│行動電話之許展維│有期徒刑柒│(含SIM 卡壹張)│
│表二│ │約5 分鐘│廚房 │聯絡交易事宜,嗣│年柒月。 │沒收;未扣案販賣│
│編號│ │(即當日│ │於左列時地,將內│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
│3-2)│ │2 時34分│ │含海洛因之注射針│ │臺幣伍佰元沒收,│
│ │ │許) │ │筒1 支販賣交付許│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展維,價金500 元│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於翌日(5 日)收│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取。 │ │。 │
├──┼───┼────┼────┼────────┼─────┼────────┤
│8 │許展維│106 年3 │臺南市楠│戊○○持用096375│戊○○販賣│扣案搭配00000000│
│( 即│ │月5 日11│西區民生│8577號行動電話與│第一級毒品│77門號之SAMSUNG │
│起訴│ │時43分通│路5 號楊│持用0000000000號│,累犯,處│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書附│ │話結束後│共和住處│行動電話之許展維│有期徒刑柒│(含SIM 卡壹張)│
│表二│ │約5 分鐘│廚房 │聯絡交易事宜,嗣│年柒月。 │沒收;未扣案販賣│
│編號│ │(即當日│ │於左列時地,將內│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
│3-3)│ │11時48分│ │含海洛因之注射針│ │臺幣伍佰元沒收,│
│ │ │許) │ │筒1 支販賣交付許│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展維,並收取價金│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500 元(連同編號│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7 之前一日交易價│ │。 │
│ │ │ │ │金500 元一起收取│ │ │
│ │ │ │ │)。 │ │ │
├──┼───┼────┼────┼────────┼─────┼────────┤
│9 │許展維│106 年3 │臺南市楠│戊○○持用096375│戊○○販賣│扣案搭配00000000│
│( 即│ │月6 日20│西區民生│8577號行動電話與│第一級毒品│77門號之SAMSUNG │
│起訴│ │時53分通│路5 號楊│持用0000000000號│,累犯,處│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書附│ │話結束後│共和住處│行動電話之許展維│有期徒刑柒│(含SIM 卡壹張)│
│表二│ │約5 分鐘│廚房 │聯絡交易事宜,嗣│年柒月。 │沒收;未扣案販賣│
│編號│ │(即當日│ │於左列時地,將內│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
│3-4)│ │20時58分│ │含海洛因之注射針│ │臺幣伍佰元沒收,│
│ │ │許) │ │筒1 支販賣交付許│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展維,並收取價金│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500 元。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10 │許展維│106 年3 │臺南市楠│戊○○持用096375│戊○○販賣│扣案搭配00000000│
│( 即│ │月7 日11│西區民生│8577號行動電話與│第一級毒品│77門號之SAMSUNG │
│起訴│ │時47分通│路5 號楊│持用0000000000號│,累犯,處│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書附│ │話結束後│共和住處│行動電話之許展維│有期徒刑柒│(含SIM 卡壹張)│
│表二│ │約5 分鐘│客廳 │聯絡交易事宜,嗣│年柒月。 │沒收;未扣案販賣│
│編號│ │(即當日│ │於左列時地,將內│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
│3-5)│ │11時52分│ │含海洛因之注射針│ │臺幣伍佰元沒收,│
│ │ │許) │ │筒1 支販賣交付許│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展維,並收取價金│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500 元。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11 │許展維│106 年3 │臺南市楠│戊○○持用096375│戊○○販賣│扣案搭配00000000│
│( 即│ │月7 日17│西區民生│8577號行動電話與│第一級毒品│77門號之SAMSUNG │
│起訴│ │時29分通│路5 號楊│持用0000000000號│,累犯,處│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書附│ │話結束後│共和住處│行動電話之許展維│有期徒刑柒│(含SIM 卡壹張)│
│表二│ │約5 分鐘│客廳 │聯絡交易事宜,嗣│年玖月。 │沒收;未扣案販賣│
│編號│ │(即當日│ │於左列時地,將內│ │第一、二級毒品所│
│3-6)│ │17時34分│ │含海洛因之注射針│ │得新臺幣肆仟元沒│
│ │ │許) │ │筒1 支及甲基安非│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他命2 包(重量約│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2 錢),同時販賣│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交付許展維,並收│ │價額。 │
│ │ │ │ │取價金4,000元。 │ │ │
├──┼───┼────┼────┼────────┼─────┼────────┤
│12 │甲○○│106年2月│臺南市楠│戊○○持用096375│戊○○販賣│扣案搭配00000000│
│( 即│ │25日22時│西區民生│8577號行動電話與│第一級毒品│77門號之SAMSUNG │
│起訴│ │35分通話│路5 號楊│持用0000000000號│,累犯,處│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書附│ │結束後不│共和住處│行動電話之甲○○│有期徒刑柒│(含SIM 卡壹張)│
│表二│ │久 │廚房 │聯絡交易事宜,嗣│年捌月。 │沒收;未扣案販賣│
│編號│ │ │ │於左列時地,將內│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
│4-1)│ │ │ │含海洛因之注射針│ │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 │筒1 支販賣交付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章丞,並收取價金│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500 元,同時無償│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提供少量之甲基安│ │。 │
│ │ │ │ │非他命予甲○○。│ │ │
├──┼───┼────┼────┼────────┼─────┼────────┤
│13 │甲○○│106 年2 │臺南市楠│戊○○持用096375│戊○○販賣│扣案搭配00000000│
│( 即│ │月27日18│西區民生│8577號行動電話與│第一級毒品│77門號之SAMSUNG │
│起訴│ │時30分通│路5 號楊│持用0000000000號│,累犯,處│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書附│ │話結束後│共和住處│行動電話之甲○○│有期徒刑柒│(含SIM 卡壹張)│
│表二│ │約2 小時│廚房 │聯絡交易事宜,嗣│年柒月。 │沒收;未扣案販賣│
│編號│ │(即當日│ │於左列時地,將內│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
│4-2)│ │20時30分│ │含海洛因之注射針│ │臺幣伍佰元沒收,│
│ │ │許) │ │筒1 支販賣交付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章丞,並收取價金│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500 元。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14 │甲○○│106 年3 │臺南市楠│戊○○持用096375│戊○○販賣│扣案搭配00000000│
│( 即│ │月3 日18│西區民生│8577號行動電話與│第一級毒品│77門號之SAMSUNG │
│起訴│ │時15分通│路5 號楊│持用0000000000號│,累犯,處│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書附│ │話結束後│共和住處│行動電話之甲○○│有期徒刑柒│(含SIM 卡壹張)│
│表二│ │不久 │廚房 │聯絡交易事宜,嗣│年捌月。 │沒收;未扣案販賣│
│編號│ │ │ │於左列時地,將內│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
│4-3)│ │ │ │含海洛因之注射針│ │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 │筒1 支販賣交付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章丞,並收取價金│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500 元,同時無償│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提供少量之甲基安│ │。 │
│ │ │ │ │非他命予甲○○。│ │ │
└──┴───┴────┴────┴────────┴─────┴────────┘
附表三【甲○○部分】:
┌──┬───┬────┬────┬────────┬─────┬────────┐
│編號│對象 │時間 │地點 │交易方式及毒品價│宣告刑 │沒收 │
│ │ │ │ │量 │ │ │
├──┼───┼────┼────┼────────┼─────┼────────┤
│1 │吳清峯│106 年1 │國道三號│甲○○持用090389│甲○○販賣│扣案搭配00000000│
│( 即│ │月13日2 │東山休息│1568號行動電話與│第一級毒品│68門號之華碩廠牌│
│起訴│ │時48分通│站內 │持用0000000000號│,累犯,處│行動電話壹支(含│
│書附│ │話結束後│ │行動電話之吳清峯│有期徒刑柒│該門號SIM 卡壹張│
│表三│ │約10分鐘│ │聯絡交易事宜,嗣│年捌月。 │)沒收;未扣案販│
│編號│ │(即當日│ │於左列時地,將海│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1-1)│ │2 時58分│ │洛因1 包(重量約│ │新臺幣伍仟元沒收│
│ │ │許) │ │2 分半)販賣交付│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吳清峯,並收取價│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金5,000 元。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
│2 │吳清峯│106 年1 │臺南市東│甲○○持用090389│甲○○販賣│扣案搭配00000000│
│( 即│ │月17日13│山區斑芝│1568號行動電話與│第一級毒品│68門號之華碩廠牌│
│起訴│ │時58分通│花高爾夫│持用0000000000號│,累犯,處│行動電話壹支(含│
│書附│ │話結束後│球場旁土│行動電話之吳清峯│有期徒刑柒│該門號SIM 卡壹張│
│表三│ │約10分鐘│地公廟 │聯絡交易事宜,嗣│年玖月。 │)沒收;未扣案販│
│編號│ │(即當日│ │於左列時地,將海│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1-2)│ │14時8 分│ │洛因1 包(重量約│ │新臺幣玖仟伍佰元│
│ │ │許) │ │5 分)販賣交付吳│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清峯,並收取價金│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9,500 元。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其價額。 │
├──┼───┼────┼────┼────────┼─────┼────────┤
│3 │吳清峯│106 年2 │臺南市楠│甲○○持用090389│甲○○販賣│扣案搭配00000000│
│( 即│ │月1 日19│西區中正│1568號行動電話與│第一級毒品│68門號之華碩廠牌│
│起訴│ │時55分通│路211號 │持用0000000000號│,累犯,處│行動電話壹支(含│
│書附│ │話結束後│萊爾富超│行動電話之吳清峯│有期徒刑柒│該門號SIM 卡壹張│
│表三│ │約5 分鐘│商前 │聯絡交易事宜,嗣│年玖月。 │)沒收;未扣案販│
│編號│ │(即當日│ │於左列時地,將海│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1-3)│ │20時許)│ │洛因1 包(重量約│ │新臺幣壹萬元沒收│
│ │ │ │ │5 分)販賣交付吳│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清峯,並收取價金│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10,000元。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
│4 │葉禎棋│106 年2 │臺南市永│甲○○持用090389│甲○○販賣│扣案搭配00000000│
│( 即│ │月5 日15│康區四維│1568號行動電話與│第二級毒品│68門號之華碩廠牌│
│起訴│ │時6 分通│街附近停│持用0000000000號│,累犯,處│行動電話壹支(含│
│書附│ │話結束後│車場 │行動電話之葉禎棋│有期徒刑叁│該門號SIM 卡壹張│
│表三│ │約15分鐘│ │聯絡交易事宜,嗣│年捌月。 │)沒收;未扣案販│
│編號│ │(即當日│ │於左列時地,將甲│ │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2-1)│ │15時21分│ │基安非他命1 包販│ │新臺幣貳仟叁佰元│
│ │ │許) │ │賣交付葉禎棋,並│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收取價金2,300 元│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其價額。 │
├──┼───┼────┼────┼────────┼─────┼────────┤
│5 │呂欣緹│106年1月│臺南市東│甲○○持用090389│甲○○販賣│扣案搭配00000000│
│( 即│ │10日20時│區中華東│1568號行動電話與│第一級毒品│68門號之華碩廠牌│
│起訴│ │44分通話│路1段181│持用0000000000號│,累犯,處│行動電話壹支(含│
│書附│ │後不久 │號「葉子│行動電話之呂欣緹│有期徒刑柒│該門號SIM 卡壹張│
│表三│ │ │青檳榔攤│聯絡交易事宜,嗣│年捌月。 │)沒收;未扣案販│
│編號│ │ │」 │於左列時地,將海│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3-1)│ │ │ │洛因1 包販賣交付│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呂欣緹,並收取價│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金1,000 元,同時│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無償提供少量之甲│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基安非他命1 包予│ │額。 │
│ │ │ │ │呂欣緹。 │ │ │
├──┼───┼────┼────┼────────┼─────┼────────┤
│6 │呂欣緹│106 年1 │臺南市東│甲○○持用090389│甲○○販賣│扣案搭配00000000│
│( 即│ │月19日9 │區中華東│1568號行動電話與│第一級毒品│68門號之華碩廠牌│
│起訴│ │時48分通│路1段181│持用0000000000號│,累犯,處│行動電話壹支(含│
│書附│ │話結束後│號「葉子│行動電話之呂欣緹│有期徒刑柒│該門號SIM 卡壹張│
│表三│ │約10分鐘│青檳榔攤│聯絡交易事宜,嗣│年捌月。 │)沒收;未扣案販│
│編號│ │(即當日│」 │於左列時地,將海│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3-2)│ │9 時58分│ │洛因1 包販賣交付│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許) │ │呂欣緹,並收取價│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金1,000 元,同時│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無償提供少量之甲│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基安非他命1 包予│ │額。 │
│ │ │ │ │呂欣緹。 │ │ │
├──┼───┼────┼────┼────────┼─────┼────────┤
│7 │呂欣緹│106年1月│臺南市東│甲○○持用090389│甲○○販賣│扣案搭配00000000│
│( 即│ │24日22時│區中華東│1568號行動電話與│第一級毒品│68門號之華碩廠牌│
│起訴│ │45分通話│路1段181│持用0000000000號│,累犯,處│行動電話壹支(含│
│書附│ │結束後約│號「葉子│行動電話之呂欣緹│有期徒刑柒│該門號SIM 卡壹張│
│表三│ │30分鐘(│青檳榔攤│聯絡交易事宜,嗣│年捌月。 │)沒收;未扣案販│
│編號│ │即當日23│」 │於左列時地,將海│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3-3)│ │時15分許│ │洛因1 包販賣交付│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呂欣緹,並收取價│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金1,000 元,同時│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無償提供少量之甲│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基安非他命1 包予│ │額。 │
│ │ │ │ │呂欣緹。 │ │ │
└──┴───┴────┴────┴────────┴─────┴────────┘
附件一【附表一通訊監察譯文】:
┌──┬───────┬─────────────────┬───────┐
│編號│ 通 話 時 間 │ 通 訊 監 察 譯 文 內 容 │ 備 考 │
│ │ (通話秒數) │ │ │
├──┼───────┼─────────────────┼───────┤
│ 1 │①106年2月9日 │A:(董允建)0000000000 │㈠佐證附表一編│
│ │ 15時56分 │ ↓ │ 號1 │
│ │ (52秒) │B:(余獻忠)0000000000 │㈡監聽依據: │
│ │ ├─────────────────┤ 本院106年聲 │
│ │ │B:大哥喔,你在哪 │ 監字第79號通│
│ │ │A:怎樣,是你找我還是兄仔找我 │ 訊監察書 │
│ │ │B:我找你阿,我在家阿 │※監察時間: │
│ │ │A:兄仔呢 │ 106年2月8日 │
│ │ │B:在他家阿 │ 10時起至106 │
│ │ │A:我過去兄仔那裏阿 │ 年3月9日10時│
│ │ │B:我在左鎮等你就好 │ 止 │
│ │ │A:好 │※監聽門號: │
│ │ │B:一樣在左鎮紅綠燈下面喔 │ 0000000000 │
│ │ │A:好 │※出處:偵六卷│
│ ├───────┼─────────────────┤ 第248頁正反 │
│ │②106年2月9日 │A:(董允建)0000000000 │㈢譯文出處:偵│
│ │ 16時18分 │ ↑ │ 六卷第28頁 │
│ │ (54秒) │B:(余獻忠)0000000000 │ │
│ │ ├─────────────────┤ │
│ │ │B:老大,我在消防隊等你 │ │
│ │ │A:我還沒下去ㄟ │ │
│ │ │B:你還要多久 │ │
│ │ │A:你出門了嗎,還是直接去兄仔那裏 │ │
│ │ │B:我還有再人ㄟ │ │
│ │ │A:好啦,我趕快下去 │ │
│ ├───────┼─────────────────┤ │
│ │③106年2月9日 │A:(董允建)0000000000 │ │
│ │ 17時11分 │ ↑ │ │
│ │ (41秒) │B:(余獻忠)0000000000 │ │
│ │ ├─────────────────┤ │
│ │ │無人接聽 │ │
│ ├───────┼─────────────────┤ │
│ │④106年2月9日 │A:(董允建)0000000000 │ │
│ │ 17時34分 │ ↑ │ │
│ │ (20秒) │B:(余獻忠)0000000000 │ │
│ │ ├─────────────────┤ │
│ │ │B:老大,你快到了嗎 │ │
│ │ │A:我到山上了 │ │
│ │ │B:好 │ │
├──┼───────┼─────────────────┼───────┤
│2 │①106年2月11日│A:(董允建)0000000000 │㈠佐證附表一編│
│ │ 17時15分 │ ↑ │ 號2 │
│ │ (80秒) │B:(余獻忠)0000000000 │㈡監聽依據: │
│ │ ├─────────────────┤ 本院106年聲 │
│ │ │A:誰啊 │ 監字第79號通│
│ │ │B:阿忠,你在哪 │ 訊監察書 │
│ │ │A:大灣,你在哪 │※監察時間: │
│ │ │B:鄉下啊 │ 106年2月8日 │
│ │ │A:我下去嗎 │ 10時起至106 │
│ │ │B:我下去啦 │ 年3月9日10時│
│ │ │A:要約在哪,新化嗎 │ 止 │
│ │ │B:喔 │※監聽門號: │
│ │ │A:還是要回來關廟 │ 0000000000 │
│ │ │B:... │※出處:偵六卷│
│ │ │A:新化好了,你下來要多久 │ 第248頁正反 │
│ │ │B:半個小時 │㈢譯文出處:偵│
│ │ │A:好啦 │ 六卷第29頁 │
│ ├───────┼─────────────────┤ │
│ │②106年2月11日│A:(董允建)0000000000 │ │
│ │ 17時37分 │ ↑ │ │
│ │ (40秒) │B:(余獻忠)0000000000 │ │
│ │ ├─────────────────┤ │
│ │ │A:你到了嗎 │ │
│ │ │B:對啊,在哪等 │ │
│ │ │A:我還在大灣ㄟ,你在新化高鐵下面等│ │
│ │ │ 我 │ │
│ │ │B:新化往永康這邊嗎 │ │
│ │ │A:對啦 │ │
│ │ │B:好 │ │
│ ├───────┼─────────────────┤ │
│ │③106年2月11日│A:(董允建)0000000000 │ │
│ │ 17時43分 │ ↓ │ │
│ │ (47秒) │B:(余獻忠)0000000000 │ │
│ │ ├─────────────────┤ │
│ │ │A:阿忠,你過來竹仔腳崙仔頂那邊(車 │ │
│ │ │ 上有小孩聲) │ │
│ │ │B:7-11 │ │
│ │ │A:高鐵下,不然7-11也可以 │ │
│ │ │B:高鐵下好了,崙仔頂那個嗎 │ │
│ │ │A:好 │ │
├──┼───────┼─────────────────┼───────┤
│3 │①106年2月12日│A:(董允建)0000000000 │㈠佐證附表一編│
│ │ 8時41分 │ ↑ │ 號3 │
│ │ (59秒) │B:(余獻忠)0000000000 │㈡監聽依據: │
│ │ ├─────────────────┤ 本院106年聲 │
│ │ │B:獻忠 │ 監字第79號通│
│ │ │A:我在永康 │ 訊監察書 │
│ │ │B:永康哪裡,要找你 │※監察時間: │
│ │ │A:永康埔仔ㄟ,永康國中直直來,要來│ 106年2月8日 │
│ │ │ 永康車站這邊 │ 10時起至106 │
│ │ │B:我在榮民 │ 年3月9日10 │
│ │ │A:你知道區公所、永康國中嗎 │ 時止 │
│ │ │B:我知道 │※監聽門號: │
│ │ │A:你直直來,我帶小來來看醫生 │ 0000000000 │
│ │ │B:好 │※出處:偵六卷│
│ ├───────┼─────────────────┤ 第248頁正反 │
│ │②106年2月12日│A:(董允建)0000000000 │㈢譯文出處:偵 │
│ │ 8時52分 │ ↑ │ 六卷第29至30│
│ │ (66秒) │B:(余獻忠)0000000000 │ 頁 │
│ │ ├─────────────────┤ │
│ │ │B:我在你車子這邊了...喂...大哥.. │ │
│ │ │A:喂,你在哪 │ │
│ │ │B:在你車旁邊,永康國中啊 │ │
│ │ │A:我不是那台車,我有看到你們了,我│ │
│ │ │ 在你們後面 │ │
│ │ │B:喔 │ │
├──┼───────┼─────────────────┼───────┤
│4 │①106年2月20日│A:(董允建)0000000000 │㈠佐證附表一編│
│ │ 12時27分 │ ↑ │ 號4 │
│ │ (20秒) │B:(余獻忠)0000000000 │㈡監聽依據: │
│ │ ├─────────────────┤ 本院106年聲 │
│ │ │B:獻忠 │ 監字第79號通│
│ │ │A:到了喔 │ 訊監察書 │
│ │ │B:是的 │※監察時間: │
│ │ │A:好 │ 106年2月8日 │
│ ├───────┼─────────────────┤ 10時起至106 │
│ │②106年2月20日│A:(董允建)0000000000 │ 年3月9日10 │
│ │ 12時28分 │ ↑ │ 時止 │
│ │ (28秒) │B:(余獻忠)0000000000 │※監聽門號: │
│ │ ├─────────────────┤ 0000000000 │
│ │ │A:喂...喂...喂... │※出處:偵六卷│
│ │ │B:(無聲) │ 第248頁正反 │
│ ├───────┼─────────────────┤㈢譯文出處:偵 │
│ │③106年2月20日│A:(董允建)0000000000 │ 六卷第32頁 │
│ │ 12時29分 │ ↓ │ │
│ │ (31秒) │B:(余獻忠)0000000000 │ │
│ │ ├─────────────────┤ │
│ │ │A:你在哪阿 │ │
│ │ │B:上次的廟那邊阿 │ │
│ │ │A:轉彎處,上次那邊嗎 │ │
│ │ │B:對阿 │ │
│ │ │A:好 │ │
├──┼───────┼─────────────────┼───────┤
│5 │①106年1月13日│A:(甲○○)0000000000 │㈠佐證附表一編│
│ │ 13時54分 │ ↑ │ 號5 │
│ │ (85秒) │B:(董允建)0000000000 │㈡監聽依據: │
│ │ ├─────────────────┤ 本院106年聲 │
│ │ │B:少年家喔,你在塭仔嗎 │ 監字第5號通 │
│ │ │A:沒有ㄟ,在市區 │ 訊監察書 │
│ │ │B:你有要找我,我在大灣,太子廟這邊│※監察時間: │
│ │ │ 啦 │ 106年1月6日 │
│ │ │A:你在太子廟我再打給你 │ 10時起至106 │
│ │ │B:會很久嗎 │ 年2月4日10時│
│ │ │A:不會,我起來整理一下就要出門了 │ 止 │
│ │ │B:喔好 │※監聽門號: │
│ ├───────┼─────────────────┤ 0000000000 │
│ │②106年1月13日│A:(甲○○)0000000000 │※出處:偵一卷│
│ │ 14時33分 │ ↑ │ 第68頁 │
│ │ (69秒) │B:(董允建)0000000000 │㈢譯文出處:偵 │
│ │ ├─────────────────┤ 六卷第86頁 │
│ │ │無人接聽 │ │
│ ├───────┼─────────────────┤ │
│ │③106年1月13日│A:(甲○○)0000000000 │ │
│ │ 14時38分 │ ↓ │ │
│ │ (8秒) │B:(董允建)0000000000 │ │
│ │ ├─────────────────┤ │
│ │ │無人接聽 │ │
│ ├───────┼─────────────────┤ │
│ │④106年1月13日│A:(甲○○)0000000000 │ │
│ │ 14時38分 │ ↓ │ │
│ │ (52秒) │B:(董允建)0000000000 │ │
│ │ ├─────────────────┤ │
│ │ │A:哥哥你在哪 │ │
│ │ │B:你還沒到喔 │ │
│ │ │A:我過去太子廟約10分鐘吧 │ │
│ │ │B:我在這裡等你ㄟ │ │
│ │ │A:我知道我知道 │ │
│ │ │B:你要過來了嗎 │ │
│ │ │A:有,10分鐘就到了 │ │
│ │ │B:好 │ │
│ ├───────┼─────────────────┤ │
│ │⑤106年1月13日│A:(甲○○)0000000000 │ │
│ │ 14時54分 │ ↓ │ │
│ │ (60秒) │B:(董允建)0000000000 │ │
│ │ ├─────────────────┤ │
│ │ │A:哥哥,你在太子廟哪裡 │ │
│ │ │B:你在太子廟廟埕等我 │ │
│ │ │A:我再回頭 │ │
│ │ │B:那你不要回頭了,你過來永大路第一│ │
│ │ │ 個紅綠燈停下來就好了 │ │
│ │ │A:永大路? │ │
│ │ │B:你回頭過來就對了,在後甲這邊的紅│ │
│ │ │ 綠燈 │ │
│ │ │A:喔好 │ │
├──┼───────┼─────────────────┼───────┤
│6 │①106年1月16日│A:(甲○○)0000000000 │㈠佐證附表一編│
│ │ 14時25分 │ ↑ │ 號6 │
│ │ (44秒) │B:(董允建)0000000000 │㈡監聽依據: │
│ │ ├─────────────────┤ 本院106年聲 │
│ │ │B:少年家喔 │ 監字第5號通 │
│ │ │A:對阿,哥哥你在哪 │ 訊監察書 │
│ │ │B:我現在要過去傳奇 │※監察時間: │
│ │ │A:永康那間嗎 │ 106年1月6日 │
│ │ │B:對 │ 10時起至106 │
│ │ │A:好,我車修好馬上過去 │ 年2月4日10時│
│ │ │B:好 │ 止 │
│ ├───────┼─────────────────┤※監聽門號: │
│ │②106年1月16日│A:(甲○○)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 15時04分 │ ↓ │※出處:偵一卷│
│ │ (37秒) │B:(董允建)0000000000 │ 第68頁 │
│ │ ├─────────────────┤㈢譯文出處:偵 │
│ │ │A:哥哥喔,我在永大夜市這邊,你在傳│ 六卷第87頁 │
│ │ │ 奇嗎 │ │
│ │ │B:我也快到永大夜市了 │ │
│ │ │A:好,那我在哪裡等你 │ │
│ │ │B:永大夜市後面 │ │
│ │ │A:好,我繞回去,後面我知道 │ │
├──┼───────┼─────────────────┼───────┤
│7 │①106年1月17日│A:(甲○○)0000000000 │㈠佐證附表一編│
│ │ 18時56分 │ ↓ │ 號7 │
│ │ (42秒) │B:(董允建)0000000000 │㈡監聽依據: │
│ │ ├─────────────────┤ 本院106年聲 │
│ │ │A:哥哥喔,我現在要過去,你在哪 │ 監字第5號通 │
│ │ │B:剛要過來而已喔 │ 訊監察書 │
│ │ │A:我沒車,車子剛回來而已,快到了再│※監察時間: │
│ │ │ 打給你 │ 106年1月6日 │
│ │ │B:好 │ 10時起至106 │
│ │ │A:到牛什麼埔那裏再打 │ 年2月4日10時│
│ │ │B:牛車園(生鮮超市)喔 │ 止 │
│ │ │A:對對對 │※監聽門號: │
│ │ │B:好 │ 0000000000 │
│ ├───────┼─────────────────┤※出處:偵一卷│
│ │②106年1月17日│A:(甲○○)0000000000 │ 第68頁 │
│ │ 19時01分 │ ↑ │㈢譯文出處:偵 │
│ │ (36秒) │B:(董允建)0000000000 │ 六卷第88頁 │
│ │ ├─────────────────┤ │
│ │ │A:哥哥 │ │
│ │ │B:你在哪 │ │
│ │ │A:我在永康 │ │
│ │ │B:你過來好了,我要去兄仔那裏 │ │
│ │ │A:好,我在路上了,馬上到 │ │
│ ├───────┼─────────────────┤ │
│ │③106年1月17日│A:(甲○○)0000000000 │ │
│ │ 19時25分 │ ↓ │ │
│ │ (15秒) │B:(董允建)0000000000 │ │
│ │ ├─────────────────┤ │
│ │ │A:哥哥喔,我到了 │ │
│ │ │B:(轉入語音信箱) │ │
│ ├───────┼─────────────────┤ │
│ │④106年1月17日│A:(甲○○)0000000000 │ │
│ │ 19時26分 │ ↓ │ │
│ │ (25秒) │B:(董允建)0000000000 │ │
│ │ ├─────────────────┤ │
│ │ │A:哥哥,我到了 │ │
│ │ │B:等我一下 │ │
│ │ │A:在十字路口那邊 │ │
│ │ │B:牛車園那邊喔 │ │
│ │ │A:對 │ │
│ │ │B:好 │ │
│ ├───────┼─────────────────┤ │
│ │⑤106年1月17日│A:(甲○○)0000000000 │ │
│ │ 19時34分 │ ↑ │ │
│ │ (56秒) │B:(董允建)0000000000 │ │
│ │ ├─────────────────┤ │
│ │ │B:少年家,你停在牛車園的前面還是後│ │
│ │ │ 面 │ │
│ │ │A:前面,算是旁邊吧 │ │
│ │ │B:那邊有小巷子嗎 │ │
│ │ │A:有阿 │ │
│ │ │B:你彎進來,第一條路這邊有一個空地│ │
│ │ │ ,你先停那裏 │ │
│ │ │A:牛車園的紅綠燈彎進去嗎 │ │
│ │ │B:對 │ │
│ │ │A:好 │ │
│ ├───────┼─────────────────┤ │
│ │⑥106年1月17日│A:(甲○○)0000000000 │ │
│ │ 19時39分 │ ↓ │ │
│ │ (86秒) │B:(董允建)0000000000 │ │
│ │ ├─────────────────┤ │
│ │ │A:哥哥,你說彎進來到第一個紅綠燈,│ │
│ │ │ 還要繼續走嗎 │ │
│ │ │B:我怎麼沒看到你(女)你問他是不是開│ │
│ │ │ 一輛白色的 │ │
│ │ │A:對,我開白色的 │ │
│ │ │B:(女)那他在我們後面 │ │
│ │ │A:我就停在這裡啊 │ │
│ │ │B:你直走就好,有看到我嗎 │ │
│ │ │A:沒有啊 │ │
│ │ │B:(女)他看不到,因為他彎進去了,他│ │
│ │ │ 停在路邊那台白色的啦 │ │
│ │ │A:你是不是剛在那裏繞那台嗎,我看到│ │
│ │ │ 了,那我繞過去嗎 │ │
│ │ │B:對,繞過來 │ │
├──┼───────┼─────────────────┼───────┤
│8 │①106年1月18日│A:(甲○○)0000000000 │㈠佐證附表一編│
│ │ 21時41分 │ ↑ │ 號8 │
│ │ (62秒) │B:(董允建)0000000000 │㈡監聽依據: │
│ │ ├─────────────────┤ 本院106年聲 │
│ │ │A:哥哥喔 │ 監字第5號通 │
│ │ │B:少年家,我在兄仔這邊 │ 訊監察書 │
│ │ │A:但我都在市內ㄟ │※監察時間: │
│ │ │B:這要要怎麼辦 │ 106年1月6日 │
│ │ │A:我沒車可以回去 │ 10時起至106 │
│ │ │B:那要晚點喔,等一下會去大灣 │ 年2月4日10時│
│ │ │A:不要太晚,我在我岳母這邊太晚不方│ 止 │
│ │ │ 便 │※監聽門號: │
│ │ │B:好,我出發再打給你 │ 0000000000 │
│ │ │A:好 │※出處:偵一卷│
│ ├───────┼─────────────────┤ 第68頁 │
│ │②106年1月18日│A:(甲○○)0000000000 │㈢譯文出處:偵 │
│ │ 23時06分 │ ↓ │ 六卷第89頁 │
│ │ (21秒) │B:(董允建)0000000000 │ │
│ │ ├─────────────────┤ │
│ │ │未接通 │ │
│ ├───────┼─────────────────┤ │
│ │③106年1月18日│A:(甲○○)0000000000 │ │
│ │ 23時08分 │ ↓ │ │
│ │ (21秒) │B:(董允建)0000000000 │ │
│ │ ├─────────────────┤ │
│ │ │無人接聽 │ │
│ ├───────┼─────────────────┤ │
│ │④106年1月18日│A:(甲○○)0000000000 │ │
│ │ 23時08分 │ ↓ │ │
│ │ (4秒) │B:(董允建)0000000000 │ │
│ │ ├─────────────────┤ │
│ │ │忙線中 │ │
│ ├───────┼─────────────────┤ │
│ │⑤106年1月18日│A:(甲○○)0000000000 │ │
│ │ 23時09分 │ ↑ │ │
│ │ (52秒) │B:(董允建)0000000000 │ │
│ │ ├─────────────────┤ │
│ │ │A:喂,你在哪裡 │ │
│ │ │B:我在你塭仔這邊,要出去了 │ │
│ │ │A:喔,那我要去哪裡等你 │ │
│ │ │B:你在我們上次去吃東西的那裏 │ │
│ │ │A:好 │ │
│ │ │B:你記得嗎 │ │
│ │ │A:我記得 │ │
│ │ │B:好 │ │
├──┼───────┼─────────────────┼───────┤
│9 │①106年1月21日│A:(甲○○)0000000000 │㈠佐證附表一編│
│ │ 14時15分 │ ↓ │ 號9 │
│ │ (18秒) │B:(董允建)0000000000 │㈡監聽依據: │
│ │ ├─────────────────┤ 本院106年聲 │
│ │ │無人接聽 │ 監字第5號通 │
│ ├───────┼─────────────────┤ 訊監察書 │
│ │②106年1月21日│A:(甲○○)0000000000 │※監察時間: │
│ │ 16時50分 │ ↑ │ 106年1月6日 │
│ │ (52秒) │B:(董允建)0000000000 │ 10時起至106 │
│ │ ├─────────────────┤ 年2月4日10時│
│ │ │A:哥哥喔 │ 止 │
│ │ │B:你不是要給我 │※監聽門號: │
│ │ │A:幹..還沒好啦 │ 0000000000 │
│ │ │B:沒關係,我只是要告訢你我沒有在那│※出處:偵一卷│
│ │ │ 裏了,我在榮民之家這邊 │ 第68頁 │
│ │ │A:還是你要過來我這裡拿 │㈢譯文出處:偵 │
│ │ │B:我在忙ㄟ,你在哪 │ 六卷第92至93│
│ │ │A:歸仁啊 │ 頁 │
│ │ │B:你好了再打給我看我在哪啦 │ │
│ │ │A:好 │ │
│ ├───────┼─────────────────┤ │
│ │③106年1月21日│A:(甲○○)0000000000 │ │
│ │ 17時01分 │ ↓ │ │
│ │ (28秒) │B:(董允建)0000000000 │ │
│ │ ├─────────────────┤ │
│ │ │B:喂...喂...喂 │ │
│ │ │A:(無聲) │ │
│ │ │B:啊,應該去按到 │ │
│ ├───────┼─────────────────┤ │
│ │④106年1月21日│A:(甲○○)0000000000 │ │
│ │ 17時02分 │ ↓ │ │
│ │ (19秒) │B:(董允建)0000000000 │ │
│ │ ├─────────────────┤ │
│ │ │無人接聽 │ │
│ ├───────┼─────────────────┤ │
│ │⑤106年1月21日│A:(甲○○)0000000000 │ │
│ │ 17時03分 │ ↓ │ │
│ │ (19秒) │B:(董允建)0000000000 │ │
│ │ ├─────────────────┤ │
│ │ │無人接聽 │ │
│ ├───────┼─────────────────┤ │
│ │⑥106年1月21日│A:(甲○○)0000000000 │ │
│ │ 17時44分 │ ↓ │ │
│ │ (35秒) │B:(董允建)0000000000 │ │
│ │ ├─────────────────┤ │
│ │ │B:你在哪 │ │
│ │ │A:你不是在小東路這個榮民醫院嗎 │ │
│ │ │B:不是榮民醫院,是榮民之家啦,東 │ │
│ │ │ 區啦 │ │
│ │ │A:那我知道 │ │
│ │ │B:好 │ │
│ ├───────┼─────────────────┤ │
│ │⑦106年1月21日│A:(甲○○)0000000000 │ │
│ │ 18時03分 │ ↓ │ │
│ │ (28秒) │B:(董允建)0000000000 │ │
│ │ ├─────────────────┤ │
│ │ │A:我到了喔 │ │
│ │ │B:榮民之家,你在哪 │ │
│ │ │A:我在你停車這邊 │ │
│ │ │B:停車場喔 │ │
│ │ │A:嗯 │ │
│ │ │B:好,等我 │ │
├──┼───────┼─────────────────┼───────┤
│10 │①106年1月22日│A:(甲○○)0000000000 │㈠佐證附表一編│
│ │ 13時31分 │ ↓ │ 號10 │
│ │ (68秒) │B:(董允建)0000000000 │㈡監聽依據: │
│ │ ├─────────────────┤ 本院106年聲 │
│ │ │A:哥哥喔,你昨晚有出去嗎 │ 監字第5號通 │
│ │ │B:有啦 │ 訊監察書 │
│ │ │A:有喔,你在哪我去找你 │※監察時間: │
│ │ │B:山上啦 │ 106年1月6日 │
│ │ │A:哇,你何時要下來,這邊死一堆人了│ 10時起至106 │
│ │ │B:我等一下就下去了 │ 年2月4日10時│
│ │ │A:趕快喔 │ 止 │
│ │ │B:好啦 │※監聽門號: │
│ ├───────┼─────────────────┤ 0000000000 │
│ │②106年1月22日│A:(甲○○)0000000000 │※出處:偵一卷│
│ │ 14時58分 │ ↓ │ 第68頁 │
│ │ (75秒) │B:(董允建)0000000000 │㈢譯文出處:偵 │
│ │ ├─────────────────┤ 六卷第94頁 │
│ │ │A:哥哥喔 │ │
│ │ │B:你可以上來山上嗎,我人在不舒服 │ │
│ │ │A:好啊,我怎麼去 │ │
│ │ │B:你不是有來過 │ │
│ │ │A:我在後甲這邊怎麼過去 │ │
│ │ │B:就從關廟下來往旗山方向 │ │
│ │ │A:我快到了再打給你 │ │
│ │ │B:嗯 │ │
├──┼───────┼─────────────────┼───────┤
│11 │①106年1月25日│A:(甲○○)0000000000 │㈠佐證附表一編│
│ │ 16時50分 │ ↓ │ 號11 │
│ │ (41秒) │B:(董允建)0000000000 │㈡監聽依據: │
│ │ ├─────────────────┤ 本院106年聲 │
│ │ │A:哥哥,你在哪 │ 監字第5號通 │
│ │ │B:我在外地 │ 訊監察書 │
│ │ │A:你何時要回來 │※監察時間: │
│ │ │B:等一下就回來了,你在哪裡 │ 106年1月6日 │
│ │ │A:你回來打給我一下好嗎,我在市區 │ 10時起至106 │
│ │ │B:好 │ 年2月4日10時│
│ ├───────┼─────────────────┤ 止 │
│ │②106年1月25日│A:(甲○○)0000000000 │※監聽門號: │
│ │ 19時35分 │ ↑ │ 0000000000 │
│ │ (217秒) │B:(董允建)0000000000 │※出處:偵一卷│
│ │ ├─────────────────┤ 第68頁 │
│ │ │B:你在市區哪裡 │㈢譯文出處:偵 │
│ │ │A:我在仁德啊 │ 六卷第97頁 │
│ │ │B:我也在仁德,在全家這邊,你知道在│ │
│ │ │ 哪裡嗎,要去後壁厝這邊 │ │
│ │ │A:我知道,仁德只有一間全家而已,這│ │
│ │ │ 樣你可以開過來高鐵下面嗎,我在路│ │
│ │ │ 邊等你 │ │
│ │ │B:我是在仁德要去後壁厝那邊ㄟ │ │
│ │ │A:我在仁德中山路134號這邊 │ │
│ │ │B:你那邊是要去歸仁的方向,我是仁德│ │
│ │ │ 要往後壁厝這個方向 │ │
│ │ │A:對阿,仁德這邊只有一間全家啊,再│ │
│ │ │ 過去一點就是我老婆在賣麵包的攤位│ │
│ │ │ 了啊,那邊就是鍾厝廟啊 │ │
│ │ │B:對,這邊鍾厝 │ │
│ │ │A:我在這裡貼玻璃紙 │ │
│ │ │B:中山路134號不就是要往歸仁的方向 │ │
│ │ │A:對 │ │
│ │ │B:好,我過去 │ │
│ ├───────┼─────────────────┤ │
│ │③106年1月25日│A:(甲○○)0000000000 │ │
│ │ 19時49分 │ ↓ │ │
│ │ (36秒) │B:(董允建)0000000000 │ │
│ │ ├─────────────────┤ │
│ │ │A:你要過來還是我等一下過去找你 │ │
│ │ │B:我現在在東京城家具這邊,小7這邊 │ │
│ │ │A:好,你在過來一點,我在資源回收這│ │
│ │ │ 邊,我看到你的車了 │ │
├──┼───────┼─────────────────┼───────┤
│12 │106年2月1日18 │A:(甲○○)0000000000 │㈠佐證附表一編│
│ │時06分 │ ↑ │ 號12 │
│ │(73秒) │B:(董允建)0000000000 │㈡監聽依據: │
│ │ ├─────────────────┤ 本院106年聲 │
│ │ │B:少年家喔,怎麼都沒消息阿 │ 監字第5號通 │
│ │ │A:我這邊都空空了,你那邊有嗎 │ 訊監察書 │
│ │ │B:你在哪 │※監察時間: │
│ │ │A:我在市區阿 │ 106年1月6日 │
│ │ │B:我現在過來兄仔這邊ㄟ │ 10時起至106 │
│ │ │A:好,不然你放1個在兄仔那邊,我等 │ 年2月4日10時│
│ │ │ 一下過去拿 │ 止 │
│ │ │B:好啦 │※監聽門號: │
│ │ │A:那我錢是拿給他嗎 │ 0000000000 │
│ │ │B:好啦 │※出處:偵一卷│
│ │ │ │ 第68頁 │
│ │ │ │㈢譯文出處:偵 │
│ │ │ │ 六卷第98頁 │
├──┼───────┼─────────────────┼───────┤
│13 │①106年2月12日│A:(董允建)0000000000 │㈠佐證附表一編│
│ │ 19時14分 │ ↑ │ 號13 │
│ │ (24秒) │B:(戊○○)0000000000 │㈡監聽依據: │
│ │ ├─────────────────┤ 本院106年聲 │
│ │ │A:兄仔喔,我現在要過去你那裏 │ 監字第79號通│
│ │ │B:現在嗎,好 │ 訊監察書 │
│ │ │A:好 │※監察時間: │
│ ├───────┼─────────────────┤ 106年2月8日 │
│ │②106年2月12日│A:(董允建)0000000000 │ 10時起至106 │
│ │ 19時33分 │ ↓ │ 年3月9日10時│
│ │ (40秒) │B:(戊○○)0000000000 │ 止 │
│ │ ├─────────────────┤※監聽門號: │
│ │ │A:兄仔喔,我在你家這邊 │ 0000000000 │
│ │ │B:啊...(背景音:回來了喔) │※出處:偵六卷│
│ │ │ │ 第248頁正反 │
│ │ │ │㈢譯文出處:偵 │
│ │ │ │ 六卷第53頁 │
├──┼───────┼─────────────────┼───────┤
│14 │106年2月17日17│A:(董允建)0000000000 │㈠佐證附表一編│
│ │時53分 │ ↑ │ 號14 │
│ │(26秒) │B:(戊○○)0000000000 │㈡監聽依據: │
│ │ ├─────────────────┤ 本院106年聲 │
│ │ │A:兄仔喔,怎樣 │ 監字第79號通│
│ │ │B:今天有要過來嗎 │ 訊監察書 │
│ │ │A:好啊,我過去你家 │※監察時間: │
│ │ │B:好 │ 106年2月8日 │
│ │ │ │ 10時起至106 │
│ │ │ │ 年3月9日10時│
│ │ │ │ 止 │
│ │ │ │※監聽門號: │
│ │ │ │ 0000000000 │
│ │ │ │※出處:偵六卷│
│ │ │ │ 第248頁正反 │
│ │ │ │㈢譯文出處:偵 │
│ │ │ │ 六卷第53頁 │
├──┼───────┼─────────────────┼───────┤
│15 │106年2月8日20 │A:(董允建)0000000000 │㈠佐證附表一編│
│ │時07分 │ ↑ │ 號15 │
│ │(51秒) │B:(許仁毅)0000000000 │㈡監聽依據: │
│ │ ├─────────────────┤ 本院106年聲 │
│ │ │B:我現在在雜貨店 │ 監字第79號通│
│ │ │A:怎樣 │ 訊監察書 │
│ │ │B:來雜貨店啊 │※監察時間: │
│ │ │A:你怎麼了 │ 106年2月8日 │
│ │ │B:前天,沒事情啦,快沒事了,你可以│ 10時起至106 │
│ │ │ 來雜貨店嗎 │ 年3月9日10時│
│ │ │A:你現過來啊 │ 止 │
│ │ │B:你要趕過來嗎 │※監聽門號: │
│ │ │A:我在這裡了啊 │ 0000000000 │
│ │ │B:好,我用走的,我到那裏再打給你 │※出處:偵六卷│
│ │ │A:好啦 │ 第248頁正反 │
│ │ │ │㈢譯文出處:偵 │
│ │ │ │ 六卷第120頁 │
├──┼───────┼─────────────────┼───────┤
│16 │①106年3月12日│A:(董允建)0000000000 │㈠佐證附表一編│
│ │ 6時50分 │ ↑ │ 號16 │
│ │ (59秒) │B:(許仁毅)000000000 │㈡監聽依據: │
│ │ ├─────────────────┤ 本院106年聲 │
│ │ │A:誰 │ 監字第145號 │
│ │ │B:雜貨店啦,拜託一下,現在出來一趟│ 通訊監察書 │
│ │ │ 啦,我現在人很那個啦 │※監察時間: │
│ │ │A:我現在人在山上ㄟ │ 106年3月8日 │
│ │ │B:多久會到 │ 10時起至106 │
│ │ │A:這樣我還要專程下去一趟ㄟ │ 年4月6日10時│
│ │ │B:拜託一下啦 │ 止 │
│ │ │A:我中午才會下去啦 │※監聽門號: │
│ │ │B:中午喔,我現在人就是.. │ 0000000000 │
│ │ │A:不然我有提早下去再打給你啦,啊! │※出處:偵六卷│
│ │ │ 對喔,你沒有手機 │ 第249頁正反 │
│ │ │B:不然你下來再打我,打我0000000000│㈢譯文出處:偵 │
│ │ │ 那支啦 │ 六卷第121至 │
│ │ │A:好啦 │ 122頁 │
│ ├───────┼─────────────────┤ │
│ │②106年3月12日│A:(董允建)0000000000 │ │
│ │ 7時49分 │ ↑ │ │
│ │ (60秒) │B:(許仁毅)000000000 │ │
│ │ ├─────────────────┤ │
│ │ │B:我是雜貨店啦,我去找你啦,你跑一│ │
│ │ │ 些,我坐車去啦 │ │
│ │ │A:我在山上啦 │ │
│ │ │B:你可以跑一小段,我坐車過去 │ │
│ │ │A:你再等一下啦 │ │
│ │ │B:等一下再打給你嗎 │ │
│ │ │A:嗯 │ │
│ │ │B:要多久打給你 │ │
│ │ │A:再1個小時啦,我盡量趕 │ │
│ │ │B:好啦 │ │
├──┼───────┼─────────────────┼───────┤
│17 │①106年2月10日│A:(董允建)0000000000 │㈠佐證附表一編│
│ │ 11時52分 │ ↑ │ 號17 │
│ │ (54秒) │B:(王敏傑)0000000000 │㈡監聽依據: │
│ │ ├─────────────────┤ 本院106年聲 │
│ │ │B:現在有辦法嗎 │ 監字第79號通│
│ │ │A:兄仔還沒打給我,等一下我問看看啦│ 訊監察書 │
│ │ │B:喔,榮仔打來問啊 │※監察時間: │
│ │ │A:我看看啦 │ 106年2月8日 │
│ │ │B:好 │ 10時起至106 │
│ ├───────┼─────────────────┤ 年3月9日10時│
│ │②106年2月10日│A:(董允建)0000000000 │ 止 │
│ │ 12時38分 │ ↑ │※監聽門號: │
│ │ (42秒) │B:(王敏傑)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 ├─────────────────┤※出處:偵六卷│
│ │ │A:說還沒打ㄟ │ 第248頁正反 │
│ │ │B:還是我們慢慢開過去呢 │㈢譯文出處:偵 │
│ │ │A:怕他還沒接到人啊 │ 六卷第180頁 │
│ │ │B:可以問看看確定的時間嗎 │ │
│ │ │A:我問一下兄仔看看 │ │
│ │ │B :好 │ │
│ ├───────┼─────────────────┤ │
│ │③106年2月10日│A:(董允建)0000000000 │ │
│ │ 13時10分 │ ↑ │ │
│ │ (37秒) │B:(王敏傑)0000000000 │ │
│ │ ├─────────────────┤ │
│ │ │無人接聽 │ │
│ ├───────┼─────────────────┤ │
│ │④106年2月10日│A:(董允建)0000000000 │ │
│ │ 15時10分 │ ↑ │ │
│ │ (62秒) │B:(王敏傑)0000000000 │ │
│ │ ├─────────────────┤ │
│ │ │B:還沒跟你回電話喔 │ │
│ │ │A:你可能要等到下班了 │ │
│ │ │B:那我先過去你那裏啊 │ │
│ │ │A:我在關廟ㄟ,我要過去小愛那邊 │ │
│ │ │B:那在哪啊 │ │
│ │ │A:在...以前小支住的那裏 │ │
│ │ │B:他媽住的那邊 │ │
│ │ │A:就在全家對面那條小巷子 │ │
│ │ │B:我知道 │ │
│ │ │A:你知道啦喔 │ │
│ │ │B:好 │ │
│ ├───────┼─────────────────┤ │
│ │⑤106年2月10日│A:(董允建)0000000000 │ │
│ │ 16時58分 │ ↑ │ │
│ │ (36秒) │B:(王敏傑)0000000000 │ │
│ │ ├─────────────────┤ │
│ │ │A:少年家喔 │ │
│ │ │B:我把虎仔加好友 │ │
│ │ │A:把誰加好友啊 │ │
│ │ │B:歸仁這個 │ │
│ │ │A:好啊 │ │
├──┼───────┼─────────────────┼───────┤
│18 │①106年2月13日│A:(董允建)0000000000 │㈠佐證附表一編│
│ │ 1時41分 │ ↑ │ 號18 │
│ │ (35秒) │B:(王敏傑)0000000000 │㈡監聽依據: │
│ │ ├─────────────────┤ 本院106年聲 │
│ │ │無人接聽 │ 監字第79號通│
│ ├───────┼─────────────────┤ 訊監察書 │
│ │②106年2月13日│A:(董允建)0000000000 │※監察時間: │
│ │ 1時42分 │ ↓ │ 106年2月8日 │
│ │ (27秒) │B:(王敏傑)0000000000 │ 10時起至106 │
│ │ ├─────────────────┤ 年3月9日10時│
│ │ │A:少年家,怎樣 │ 止 │
│ │ │B:你回來了嗎 │※監聽門號: │
│ │ │A:回來了,在關廟 │ 0000000000 │
│ │ │B:好 │※出處:偵六卷│
│ │ │A:你要過來嗎 │ 第248頁正反 │
│ │ │B:嗯 │㈢譯文出處:偵 │
│ │ │A:好,我等你 │ 六卷第180頁 │
├──┼───────┼─────────────────┼───────┤
│19 │①106年3月8日 │A:(董允建)0000000000 │㈠佐證附表一編│
│ │ 11時02分 │ ↑ │ 號19 │
│ │ (57秒) │B:(方淑燕)0000000000 │㈡監聽依據: │
│ │ ├─────────────────┤ 本院106年聲 │
│ │ │B:你在哪 │ 監字第145號 │
│ │ │A:山上 │ 通訊監察書 │
│ │ │B:你有要來嗎 │※監察時間: │
│ │ │A:哪裡 │ 106年3月8日 │
│ │ │B:一樣啊,阿堡啦,要來嗎 │ 10時起至106 │
│ │ │A:幾號 │ 年4月6日10時│
│ │ │B:205 │ 止 │
│ │ │A:好啦 │※監聽門號: │
│ ├───────┼─────────────────┤ 0000000000 │
│ │②106年3月8日 │A:(董允建)0000000000 │※出處:偵六卷│
│ │ 12時13分 │ ↑ │ 第249頁正反 │
│ │ (28秒) │B:(方淑燕)0000000000 │㈢譯文出處:併 │
│ │ ├─────────────────┤ 辦偵9092號警│
│ │ │B:你還沒出門嗎 │ 卷第56頁 │
│ │ │A:出來了,到關廟了 │ │
│ │ │B:好,等你 │ │
│ │ │A:205喔 │ │
│ │ │B:對 │ │
│ │ │A:好 │ │
├──┼───────┼─────────────────┼───────┤
│20 │①106年3月9日 │A:(董允建)0000000000 │㈠佐證附表一編│
│ │ 2時26分 │ ↓ │ 號20 │
│ │ (5秒) │B:(方淑燕)0000000000 │㈡監聽依據: │
│ │ ├─────────────────┤ 本院106年聲 │
│ │ │未撥通 │ 監字第145號 │
│ ├───────┼─────────────────┤ 通訊監察書 │
│ │②106年3月9日 │A:(董允建)0000000000 │※監察時間: │
│ │ 2時26分 │ ↓ │ 106年3月8日 │
│ │ (50秒) │B:(方淑燕)0000000000 │ 10時起至106 │
│ │ ├─────────────────┤ 年4月6日10時│
│ │ │A:你在哪阿 │ 止 │
│ │ │B:一樣啦 │※監聽門號: │
│ │ │A:一樣喔 │ 0000000000 │
│ │ │B:203啦 │※出處:偵六卷│
│ │ │A:你要找我喔 │ 第249頁正反 │
│ │ │B:對阿 │㈢譯文出處:併 │
│ │ │A:我會晚點在過去 │ 辦偵9092號警│
│ │ │B:那我先睡喔 │ 卷第56頁正反│
│ │ │A:好 │ │
│ ├───────┼─────────────────┤ │
│ │③106年3月9日 │A:(董允建)0000000000 │ │
│ │ 5時50分 │ ↓ │ │
│ │ (11秒) │B:(方淑燕)0000000000 │ │
│ │ ├─────────────────┤ │
│ │ │轉入語音信箱 │ │
│ ├───────┼─────────────────┤ │
│ │④106年3月9日 │A:(董允建)0000000000 │ │
│ │ 18時19分 │ ↓ │ │
│ │ (41秒) │B:(方淑燕)0000000000 │ │
│ │ ├─────────────────┤ │
│ │ │A:找我一下 │ │
│ │ │B:你在哪 │ │
│ │ │A:我要回去關廟,方便嗎 │ │
│ │ │B:我沒車,不然你來找我,我一樣在哪│ │
│ │ │ 裡沒走阿 │ │
│ │ │A:再回去哪裡,我怕我的車被 │ │
│ │ │B:你就開進來阿 │ │
│ │ │A:好啦我過去啦,一樣喔 │ │
│ ├───────┼─────────────────┤ │
│ │⑤106年3月9日 │A:(董允建)0000000000 │ │
│ │ 18時20分 │ ↓ │ │
│ │ (22秒) │B:(方淑燕)0000000000 │ │
│ │ ├─────────────────┤ │
│ │ │A:一樣嗎 │ │
│ │ │B:對,沒變,你先到的話就向櫃台拿鑰│ │
│ │ │ 匙,我再回去的路上了 │ │
│ │ │A:你要跟他交代一下啊 │ │
│ │ │B:好 │ │
│ ├───────┼─────────────────┤ │
│ │⑥106年3月9日 │A:(董允建)0000000000 │ │
│ │ 18時30分 │ ↓ │ │
│ │ (8秒) │B:(方淑燕)0000000000 │ │
│ │ ├─────────────────┤ │
│ │ │轉入語音信箱 │ │
│ ├───────┼─────────────────┤ │
│ │⑦106年3月9日 │A:(董允建)0000000000 │ │
│ │ 18時30分 │ ↓ │ │
│ │ (8秒) │B:(方淑燕)0000000000 │ │
│ │ ├─────────────────┤ │
│ │ │轉入語音信箱 │ │
│ ├───────┼─────────────────┤ │
│ │⑧106年3月9日 │A:(董允建)0000000000 │ │
│ │ 18時54分 │ ↓ │ │
│ │ (21秒) │B:(方淑燕)0000000000 │ │
│ │ ├─────────────────┤ │
│ │ │B:哥哥,我到了,你在哪 │ │
│ │ │A:隔壁 │ │
│ │ │B:好,我知道 │ │
│ ├───────┼─────────────────┤ │
│ │⑨106年3月9日 │A:(董允建)0000000000 │ │
│ │ 18時56分 │ ↓ │ │
│ │ (18秒) │B:(方淑燕)0000000000 │ │
│ │ ├─────────────────┤ │
│ │ │A:你在哪阿 │ │
│ │ │B:我快到了,我讓人家載 │ │
│ │ │A:嗯,阿賓在這裡喔 │ │
├──┼───────┼─────────────────┼───────┤
│21 │①106年3月13日│A:(董允建)0000000000 │㈠佐證附表一編│
│ │ 4時40分 │ ↓ │ 號21 │
│ │ (40秒) │B:(方淑燕)0000000000 │㈡監聽依據: │
│ │ ├─────────────────┤ 本院106年聲 │
│ │ │A:妹仔,我要過去找你,你在家嗎 │ 監字第145號 │
│ │ │B:我剛到關廟而已 │ 通訊監察書 │
│ │ │A:你到關廟了喔,我在歸仁ㄟ │※監察時間: │
│ │ │B:你要來找我嗎,我在洗衣這邊,還是│ 106年3月8日 │
│ │ │ 我去小萍那邊等你啊 │ 10時起至106 │
│ │ │A:好啦 │ 年4月6日10時│
│ ├───────┼─────────────────┤ 止 │
│ │②106年3月13日│A:(董允建)0000000000 │※監聽門號: │
│ │ 4時41分 │ ↓ │ 0000000000 │
│ │ (18秒) │B:(方淑燕)0000000000 │※出處:偵六卷│
│ │ ├─────────────────┤ 第249頁正反 │
│ │ │B:喂...喂...喂... │㈢譯文出處:併 │
│ │ │A:(無聲) │ 辦偵9092號警│
│ ├───────┼─────────────────┤ 卷第59至60頁│
│ │③106年3月13日│A:(董允建)0000000000 │ │
│ │ 13時31分 │ ↓ │ │
│ │ (61秒) │B:(方淑燕)0000000000 │ │
│ │ ├─────────────────┤ │
│ │ │A:阿姐喔,星城看怎樣喔 │ │
│ │ │B:剩1萬多分而已ㄟ │ │
│ │ │A:1萬多分而已,你怎麼這麼遜 │ │
│ │ │B:你以為是1百多萬分嗎 │ │
│ │ │A:幫我買個2千元啦 │ │
│ │ │B:等一下啦現在沒車啦 │ │
│ │ │A:要等很久嗎,等太久我心情會不好喔│ │
│ │ │B:好啦,我知道啦 │ │
│ │ │A:好 │ │
│ ├───────┼─────────────────┤ │
│ │④106年3月13日│A:(董允建)0000000000 │ │
│ │ 14時22分 │ ↑ │ │
│ │ (5秒) │B:(方淑燕)0000000000 │ │
│ │ ├─────────────────┤ │
│ │ │直接轉入語音信箱 │ │
│ ├───────┼─────────────────┤ │
│ │⑤106年3月13日│A:(董允建)0000000000 │ │
│ │ 14時22分 │ ↑ │ │
│ │ (20秒) │B:(方淑燕)0000000000 │ │
│ │ ├─────────────────┤ │
│ │ │B:你要買2千,你代碼傳給我 │ │
│ │ │A:代碼傳給你喔 │ │
│ │ │B:嗯 │ │
│ │ │A:好啦 │ │
│ ├───────┼─────────────────┤ │
│ │⑥106年3月13日│A:(董允建)0000000000 │ │
│ │ 14時48分 │ ↓ │ │
│ │ (45秒) │B:(方淑燕)0000000000 │ │
│ │ ├─────────────────┤ │
│ │ │A:妹仔喔,你要買分數嗎 │ │
│ │ │B:要啊 │ │
│ │ │A:1千14萬4,你要買多少 │ │
│ │ │B:1千啦 │ │
│ │ │A:只買1千,沒行沒情 │ │
│ │ │B:我去銀行等你,對了你不是欠我10萬│ │
│ │ │ 分嗎 │ │
│ │ │A:那先不要討啦,這是人家寄的啦,我│ │
│ │ │ 有贏再還你啦 │ │
│ │ │B:好啦 │ │
│ ├───────┼─────────────────┤ │
│ │⑦106年3月13日│A:(董允建)0000000000 │ │
│ │ 14時51分 │ ↓ │ │
│ │ (18秒) │B:(方淑燕)0000000000 │ │
│ │ ├─────────────────┤ │
│ │ │B:我要去銀行了 │ │
│ │ │A:所以剛剛傳的不是你吧 │ │
│ │ │B:不是啊 │ │
│ │ │A:好,你現在上去 │ │
│ │ │B:嗯 │ │
│ ├───────┼─────────────────┤ │
│ │⑧106年3月13日│A:(董允建)0000000000 │ │
│ │ 20時42分 │ ↑ │ │
│ │ (36秒) │B:(方淑燕)0000000000 │ │
│ │ ├─────────────────┤ │
│ │ │轉入語音信箱 │ │
│ ├───────┼─────────────────┤ │
│ │⑨106年3月13日│A:(董允建)0000000000 │ │
│ │ 20時56分 │ ↑ │ │
│ │ (34秒) │B:(方淑燕)0000000000 │ │
│ │ ├─────────────────┤ │
│ │ │轉入語音信箱 │ │
│ ├───────┼─────────────────┤ │
│ │⑩106年3月13日│A:(董允建)0000000000 │ │
│ │ 21時08分 │ ↑ │ │
│ │ (39秒) │B:(方淑燕)0000000000 │ │
│ │ ├─────────────────┤ │
│ │ │轉入語音信箱 │ │
│ ├───────┼─────────────────┤ │
│ │⑪106年3月13日│A:(董允建)0000000000 │ │
│ │ 22時45分 │ ↑ │ │
│ │ (67秒) │B:(方淑燕)0000000000 │ │
│ │ ├─────────────────┤ │
│ │ │A:妹仔怎樣 │ │
│ │ │B:你在哪啊 │ │
│ │ │A:買春ㄟ │ │
│ │ │B:我要找你啦 │ │
│ │ │A:不然你過來啊 │ │
│ │ │B:哪裡啊 │ │
│ │ │A:永康,不然你在哪 │ │
│ │ │B:我在抓魚啊 │ │
│ │ │A:不然在那裏就好 │ │
│ │ │B:這裡等你嗎 │ │
│ │ │A:嗯 │ │
│ │ │B:好 │ │
│ ├───────┼─────────────────┤ │
│ │⑫106年3月13日│A:(董允建)0000000000 │ │
│ │ 22時46分 │ ↓ │ │
│ │ (1秒) │B:(方淑燕)0000000000 │ │
│ │ ├─────────────────┤ │
│ │ │未撥出 │ │
│ ├───────┼─────────────────┤ │
│ │⑬106年3月13日│A:(董允建)0000000000 │ │
│ │ 23時14分 │ ↑ │ │
│ │ (35秒) │B:(方淑燕)0000000000 │ │
│ │ ├─────────────────┤ │
│ │ │轉入語音信箱 │ │
│ ├───────┼─────────────────┤ │
│ │⑭106年3月13日│A:(董允建)0000000000 │ │
│ │ 23時15分 │ ↓ │ │
│ │ (40秒) │B:(方淑燕)0000000000 │ │
│ │ ├─────────────────┤ │
│ │ │轉入語音信箱 │ │
│ ├───────┼─────────────────┤ │
│ │⑮106年3月13日│A:(董允建)0000000000 │ │
│ │ 23時31分 │ ↓ │ │
│ │ (43秒) │B:(方淑燕)0000000000 │ │
│ │ ├─────────────────┤ │
│ │ │B:阿賓開車比較慢啦 │ │
│ │ │A:我現在要載我朋友拿東西過去關廟給│ │
│ │ │ 人家ㄟ │ │
│ │ │B:我快到了啊 │ │
│ │ │A:不然我先拿過去再繞回來啦 │ │
│ │ │B:我等你沒關係 │ │
│ │ │A:好 │ │
│ ├───────┼─────────────────┤ │
│ │⑯106年3月13日│A:(董允建)0000000000 │ │
│ │ 23時55分 │ ↓ │ │
│ │ (31秒) │B:(方淑燕)0000000000 │ │
│ │ ├─────────────────┤ │
│ │ │B:我們在外面的小7買東西 │ │
│ │ │A:你們還沒進去嗎 │ │
│ │ │B:對,不然你在哪 │ │
│ │ │A:我到永康了 │ │
│ │ │B:好,我們進去再打給你 │ │
│ │ │A:好 │ │
└──┴───────┴─────────────────┴───────┘
附件二【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
┌──┬───────┬─────────────────┬───────┐
│編號│ 通 話 時 間 │ 通 訊 監 察 譯 文 內 容 │ 備 考 │
│ │ (通話秒數) │ │ │
├──┼───────┼─────────────────┼───────┤
│ 1 │106年2月27日12│A:(戊○○)0000000000 │㈠佐證附表二編│
│ │時18分 │ ↓ │ 號1 │
│ │(15秒) │B:(丙○○)0000000000 │㈡監聽依據: │
│ │ ├─────────────────┤ 本院106年聲 │
│ │ │B:我來在家裡 │ 監字第115號 │
│ │ │A:喔 │ 通訊監察書 │
│ │ │ │※監察時間: │
│ │ │ │ 106年2月23日│
│ │ │ │ 10時起至106 │
│ │ │ │ 年3月24日10 │
│ │ │ │ 時止 │
│ │ │ │※監聽門號: │
│ │ │ │ 0000000000 │
│ │ │ │※出處:偵二卷│
│ │ │ │ 第71頁正反 │
│ │ │ │㈢譯文出處:偵│
│ │ │ │ 二卷第106頁 │
├──┼───────┼─────────────────┼───────┤
│2 │106年3月2日12 │A:(戊○○)0000000000 │㈠佐證附表二編│
│ │時27分 │ ↑ │ 號2 │
│ │(20秒) │B:(丙○○)0000000000 │㈡監聽依據: │
│ │ ├─────────────────┤ 本院106年聲 │
│ │ │B:家 │ 監字第115號 │
│ │ │A:好 │ 通訊監察書 │
│ │ │ │※監察時間: │
│ │ │ │ 106年2月23日│
│ │ │ │ 10時起至106 │
│ │ │ │ 年3月24日10 │
│ │ │ │ 時止 │
│ │ │ │※監聽門號: │
│ │ │ │ 0000000000 │
│ │ │ │※出處:偵二卷│
│ │ │ │ 第71頁正反 │
│ │ │ │㈢譯文出處:偵│
│ │ │ │ 二卷第106頁 │
├──┼───────┼─────────────────┼───────┤
│3 │106年3月3日12 │A:(戊○○)0000000000 │㈠佐證附表二編│
│ │時38分 │ ↑ │ 號3 │
│ │(19秒) │B:(丙○○)0000000000 │㈡監聽依據: │
│ │ ├─────────────────┤ 本院106年聲 │
│ │ │B:我來在家裡 │ 監字第115號 │
│ │ │A:恩 │ 通訊監察書 │
│ │ │ │※監察時間: │
│ │ │ │ 106年2月23日│
│ │ │ │ 10時起至106 │
│ │ │ │ 年3月24日10 │
│ │ │ │ 時止 │
│ │ │ │※監聽門號: │
│ │ │ │ 0000000000 │
│ │ │ │※出處:偵二卷│
│ │ │ │ 第71頁正反 │
│ │ │ │㈢譯文出處:偵│
│ │ │ │ 二卷第106頁 │
├──┼───────┼─────────────────┼───────┤
│4 │106年3月7日12 │A:(戊○○)0000000000 │㈠佐證附表二編│
│ │時51分 │ ↑ │ 號4 │
│ │(28秒) │B:(丙○○)0000000000 │㈡監聽依據: │
│ │ ├─────────────────┤ 本院106年聲 │
│ │ │B:我在家啊 │ 監字第115號 │
│ │ │A:喔 │ 通訊監察書 │
│ │ │ │※監察時間: │
│ │ │ │ 106年2月23日│
│ │ │ │ 10時起至106 │
│ │ │ │ 年3月24日10 │
│ │ │ │ 時止 │
│ │ │ │※監聽門號: │
│ │ │ │ 0000000000 │
│ │ │ │※出處:偵二卷│
│ │ │ │ 第71頁正反 │
│ │ │ │㈢譯文出處:偵│
│ │ │ │ 二卷第106頁 │
├──┼───────┼─────────────────┼───────┤
│5 │106年2月26日15│A:(戊○○)0000000000 │㈠佐證附表二編│
│ │時52分 │ ↓ │ 號5 │
│ │(32秒) │B:(陳萬彩)0000000000 │㈡監聽依據: │
│ │ ├─────────────────┤ 本院106年聲 │
│ │ │A:怎樣 │ 監字第115號 │
│ │ │B:你有上班嗎 │ 通訊監察書 │
│ │ │A:沒阿 │※監察時間: │
│ │ │B:我過去找你啊 │ 106年2月23日│
│ │ │A:我現在要出去 │ 10時起至106 │
│ │ │B:我過一下 │ 年3月24日10 │
│ │ │A:快點來 │ 時止 │
│ │ │B:我馬上過去 │※監聽門號: │
│ │ │ │ 0000000000 │
│ │ │ │※出處:偵二卷│
│ │ │ │ 第71頁正反 │
│ │ │ │㈢譯文出處:偵│
│ │ │ │ 四卷第49頁 │
├──┼───────┼─────────────────┼───────┤
│6 │106年3月1日11 │A:(戊○○)0000000000 │㈠佐證附表二編│
│ │時42分 │ ↑ │ 號6 │
│ │(28秒) │B:(許展維)0000000000 │㈡監聽依據: │
│ │ ├─────────────────┤ 本院106年聲 │
│ │ │B:牛哥你回來一下 │ 監字第115號 │
│ │ │A:啊 │ 通訊監察書 │
│ │ │B:你馬上回來一下 │※監察時間: │
│ │ │A:好 │ 106年2月23日│
│ │ │ │ 10時起至106 │
│ │ │ │ 年3月24日10 │
│ │ │ │ 時止 │
│ │ │ │※監聽門號: │
│ │ │ │ 0000000000 │
│ │ │ │※出處:偵二卷│
│ │ │ │ 第71頁正反 │
│ │ │ │㈢譯文出處:偵│
│ │ │ │ 二卷第105頁 │
├──┼───────┼─────────────────┼───────┤
│7 │①106年3月3日 │A:(戊○○)0000000000 │㈠佐證附表二編│
│ │ 22時52分 │ ↑ │ 號7 │
│ │ (36秒) │B:(許展維)0000000000 │㈡監聽依據: │
│ │ ├─────────────────┤ 本院106年聲 │
│ │ │B:牛哥 │ 監字第115號 │
│ │ │A:怎樣 │ 通訊監察書 │
│ │ │B:你要回去嗎…我順便拿錢給你 │※監察時間: │
│ │ │A:你現在要過去家裡 │ 106年2月23日│
│ │ │B:恩 │ 10時起至106 │
│ │ │A:好啦…我馬上過去 │ 年3月24日10 │
│ │ │B:好 │ 時止 │
│ ├───────┼─────────────────┤※監聽門號: │
│ │②106年3月4日 │A:(戊○○)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 00時41分 │ ↑ │※出處:偵二卷│
│ │ (24秒) │B:(許展維)0000000000 │ 第71頁正反 │
│ │ ├─────────────────┤㈢譯文出處:偵│
│ │ │A:還沒來 │ 二卷第105頁 │
│ │ │B:還沒 │ │
│ │ │A:來我就打給你 │ │
│ │ │B:好 │ │
│ ├───────┼─────────────────┤ │
│ │③106年3月4日 │A:(戊○○)0000000000 │ │
│ │ 2時25分 │ ↑ │ │
│ │ (27秒) │B:(許展維)0000000000 │ │
│ │ ├─────────────────┤ │
│ │ │A:剛回來 │ │
│ │ │B:啊 │ │
│ │ │A:我會打給你…再10分鐘過來 │ │
│ │ │B:好 │ │
│ ├───────┼─────────────────┤ │
│ │④106年3月4日 │A:(戊○○)0000000000 │ │
│ │ 2時29分 │ ↓ │ │
│ │ (17秒) │B:(許展維)0000000000 │ │
│ │ ├─────────────────┤ │
│ │ │A:你現在過來…從後面廚房 │ │
│ │ │B:好 │ │
├──┼───────┼─────────────────┼───────┤
│8 │106年3月5日11 │A:(戊○○)0000000000 │㈠佐證附表二編│
│ │時43分 │ ↑ │ 號8 │
│ │(47秒) │B:(許展維)0000000000 │㈡監聽依據: │
│ │ ├─────────────────┤ 本院106年聲 │
│ │ │B:你有要回去嗎 │ 監字第115號 │
│ │ │A:要做什麼 │ 通訊監察書 │
│ │ │B:我要過去 │※監察時間: │
│ │ │A:你過去我馬上過去 │ 106年2月23日│
│ │ │B:好 │ 10時起至106 │
│ │ │ │ 年3月24日10 │
│ │ │ │ 時止 │
│ │ │ │※監聽門號: │
│ │ │ │ 0000000000 │
│ │ │ │※出處:偵二卷│
│ │ │ │ 第71頁正反 │
│ │ │ │㈢譯文出處:偵│
│ │ │ │ 二卷第105頁 │
├──┼───────┼─────────────────┼───────┤
│9 │①106年3月6日 │A:(戊○○)0000000000 │㈠佐證附表二編│
│ │ 14時29分 │ ↑ │ 號9 │
│ │ (38秒) │B:(許展維)0000000000 │㈡監聽依據: │
│ │ ├─────────────────┤ 本院106年聲 │
│ │ │A:要晚點...沒錢去拿 │ 監字第115號 │
│ │ │B:喔 │ 通訊監察書 │
│ ├───────┼─────────────────┤※監察時間: │
│ │②106年3月6日 │A:(戊○○)0000000000 │ 106年2月23日│
│ │ 20時09分 │ ↑ │ 10時起至106 │
│ │ (19秒) │B:(許展維)0000000000 │ 年3月24日10 │
│ │ ├─────────────────┤ 時止 │
│ │ │B:還沒來 │※監聽門號: │
│ │ │A:還沒...你不用急啦...馬上來了 │ 0000000000 │
│ │ │B:喔 │※出處:偵二卷│
│ │ │A:我再打給你 │ 第71頁正反 │
│ │ │B:好 │㈢譯文出處:偵│
│ ├───────┼─────────────────┤ 二卷第105頁 │
│ │③106年3月6日 │A:(戊○○)0000000000 │ │
│ │ 20時53分 │ ↓ │ │
│ │ (16秒) │B:(許展維)0000000000 │ │
│ │ ├─────────────────┤ │
│ │ │A:現在過來 │ │
│ │ │B:好 │ │
├──┼───────┼─────────────────┼───────┤
│10 │106年3月7日11 │A:(戊○○)0000000000 │㈠佐證附表二編│
│ │時47分 │ ↑ │ 號10 │
│ │(29秒) │B:(許展維)0000000000 │㈡監聽依據: │
│ │ ├─────────────────┤ 本院106年聲 │
│ │ │B:牛哥我在你家...回來一下 │ 監字第115號 │
│ │ │A:好 │ 通訊監察書 │
│ │ │ │※監察時間: │
│ │ │ │ 106年2月23日│
│ │ │ │ 10時起至106 │
│ │ │ │ 年3月24日10 │
│ │ │ │ 時止 │
│ │ │ │※監聽門號: │
│ │ │ │ 0000000000 │
│ │ │ │※出處:偵二卷│
│ │ │ │ 第71頁正反 │
│ │ │ │㈢譯文出處:偵│
│ │ │ │ 二卷第105頁 │
├──┼───────┼─────────────────┼───────┤
│11 │106年3月7日17 │A:(戊○○)0000000000 │㈠佐證附表二編│
│ │時29分 │ ↑ │ 號11 │
│ │(39秒) │B:(許展維)0000000000 │㈡監聽依據: │
│ │ ├─────────────────┤ 本院106年聲 │
│ │ │B:牛哥你要回來了嗎 │ 監字第115號 │
│ │ │A:阿 │ 通訊監察書 │
│ │ │B:你要不要回來...我要過去 │※監察時間: │
│ │ │A:好 │ 106年2月23日│
│ │ │ │ 10時起至106 │
│ │ │ │ 年3月24日10 │
│ │ │ │ 時止 │
│ │ │ │※監聽門號: │
│ │ │ │ 0000000000 │
│ │ │ │※出處:偵二卷│
│ │ │ │ 第71頁正反 │
│ │ │ │㈢譯文出處:偵│
│ │ │ │ 二卷第105頁 │
├──┼───────┼─────────────────┼───────┤
│12 │①106年2月25日│A:(戊○○)0000000000 │㈠佐證附表二編│
│ │ 21時44分 │ ↑ │ 號12 │
│ │ (60秒) │B:(甲○○)0000000000 │㈡監聽依據: │
│ │ ├─────────────────┤ 本院106年聲 │
│ │ │B:大ㄟ.. │ 監字第115號 │
│ │ │A:怎樣 │ 通訊監察書 │
│ │ │B:年輕人.. │※監察時間: │
│ │ │A:恩 │ 106年2月23日│
│ │ │B:現在要下去找你 │ 10時起至106 │
│ │ │A:現在不方便 │ 年3月24日10 │
│ │ │B:這樣喔…晚點勒 │ 時止 │
│ │ │A:要明天…我沒跟他聯絡 │※監聽門號: │
│ │ │B:還是我下去見面再講...因為我要回 │ 0000000000 │
│ │ │ 家一趟 │※出處:偵二卷│
│ │ │A:好 │ 第71頁正反 │
│ │ │B:你在賭博 │㈢譯文出處:偵│
│ │ │A:在打麻將 │ 二卷第103頁 │
│ │ │B:打到哪 │ │
│ │ │A:在楠西… │ │
│ │ │B:你玩到哪了 │ │
│ │ │A:我們會j玩到很晚 │ │
│ │ │B:好 │ │
│ ├───────┼─────────────────┤ │
│ │②106年2月25日│A:(戊○○)0000000000 │ │
│ │ 22時15分 │ ↑ │ │
│ │ (26秒) │B:(甲○○)0000000000 │ │
│ │ ├─────────────────┤ │
│ │ │B:牛哥...我到了 │ │
│ │ │A:恩 │ │
│ ├───────┼─────────────────┤ │
│ │③106年2月25日│A:(戊○○)0000000000 │ │
│ │ 22時35分 │ ↑ │ │
│ │ (37秒) │B:(甲○○)0000000000 │ │
│ │ ├─────────────────┤ │
│ │ │B:牛哥... │ │
│ │ │A:恩 │ │
│ │ │B:我先出去玉井...你不是還沒回來 │ │
│ │ │A:我要去打麻將了喔 │ │
│ │ │B:你在家 │ │
│ │ │A:恩 │ │
│ │ │B:你在家我不知道 │ │
│ │ │A:我在家等你啊 │ │
│ │ │B:我在外面等你...我進去了 │ │
├──┼───────┼─────────────────┼───────┤
│13 │①106年2月27日│A:(戊○○)0000000000 │㈠佐證附表二編│
│ │ 17時46分 │ ↑ │ 號13 │
│ │ (43秒) │B:(甲○○)0000000000 │㈡監聽依據: │
│ │ ├─────────────────┤ 本院106年聲 │
│ │ │B:大ㄟ...我要下去找你 │ 監字第115號 │
│ │ │A:誰 │ 通訊監察書 │
│ │ │B:我是年輕人啦 │※監察時間: │
│ │ │A:恩 │ 106年2月23日│
│ │ │B:我現在要下去...差不多半小時到...│ 10時起至106 │
│ │ │ 我在過去那邊找你 │ 年3月24日10 │
│ │ │A:好 │ 時止 │
│ ├───────┼─────────────────┤※監聽門號: │
│ │②106年2月27日│A:(戊○○)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 18時30分 │ ↑ │※出處:偵二卷│
│ │ (24秒) │B:(甲○○)0000000000 │ 第71頁正反 │
│ │ ├─────────────────┤㈢譯文出處:偵│
│ │ │B:大ㄟ...你在家...還是在那邊 │ 二卷第104頁 │
│ │ │A:在家 │ │
│ │ │B:我過去家...我以為你在這裡 │ │
├──┼───────┼─────────────────┼───────┤
│14 │①106年3月3日 │A:(戊○○)0000000000 │㈠佐證附表二編│
│ │ 14時33分 │ ↑ │ 號14 │
│ │ (36秒) │B:(甲○○)0000000000 │㈡監聽依據: │
│ │ ├─────────────────┤ 本院106年聲 │
│ │ │B:大ㄟ喔 │ 監字第115號 │
│ │ │A:恩 │ 通訊監察書 │
│ │ │B:年輕人 │※監察時間: │
│ │ │A:怎樣 │ 106年2月23日│
│ │ │B:晚點過去找你好嗎 │ 10時起至106 │
│ │ │A:還沒過來 │ 年3月24日10 │
│ │ │B:還是我打電話給我哥哥 │ 時止 │
│ │ │A:好 │※監聽門號: │
│ │ │B:好 │ 0000000000 │
│ ├───────┼─────────────────┤※出處:偵二卷│
│ │②106年3月3日 │A:(戊○○)0000000000 │ 第71頁正反 │
│ │ 18時15分 │ ↑ │㈢譯文出處:偵│
│ │ (22秒) │B:(甲○○)0000000000 │ 二卷第104頁 │
│ │ ├─────────────────┤ │
│ │ │B:大ㄟ你在家嗎 │ │
│ │ │A:怎樣 │ │
│ │ │B:在家嗎 │ │
│ │ │A:有阿...怎樣 │ │
│ │ │B:我到了 │ │
└──┴───────┴─────────────────┴───────┘
附件三【附表三通訊監察譯文】:
┌──┬───────┬─────────────────┬───────┐
│編號│ 通 話 時 間 │ 通 訊 監 察 譯 文 內 容 │ 備 考 │
│ │ (通話秒數) │ │ │
├──┼───────┼─────────────────┼───────┤
│ 1 │①106年1月12日│A:(甲○○)0000000000 │㈠佐證附表三編│
│ │ 19時44分 │ ↓ │ 號1 │
│ │ (527秒) │B:(吳清峯)0000000000 │㈡監聽依據: │
│ │ ├─────────────────┤ 本院106年聲 │
│ │ │A:你到底在幹嘛啦 │ 監字第5號通 │
│ │ │B:抱歉,睡著了啦 │ 訊監察書 │
│ │ │A:我事情都不用做,等你就好喔 │※監察時間: │
│ │ │B:抱歉啦 │ 106年1月6日 │
│ │ │A:為了等你,我全部的事情都延了,我│ 10時起至106 │
│ │ │ 跟你說我下去還是怎樣,你還說你要│ 年2月4日10 │
│ │ │ 過來 │ 時止 │
│ │ │B:那時候旁邊剛好有人啦,你沒聽我的│※監聽門號: │
│ │ │ 聲音怪怪的 │ 0000000000 │
│ │ │A:你不會等有空再打給我,那現在怎麼│※出處:偵一卷│
│ │ │ 辦 │ 第68頁正反 │
│ │ │B:我現在過去啦 │㈢譯文出處:偵│
│ │ │A:你來我人不在家了啦 │ 三卷第71頁正│
│ │ │B:那我去外面等你啦 │ 反 │
│ │ │A:你乾脆來休息站等我啦 │ │
│ │ │B:東山休息站嗎,你多久要過來 │ │
│ │ │A:我想—下... │ │
│ │ │B:你就開來我家這邊啊 │ │
│ │ │A:我人現在在佳里ㄟ │ │
│ │ │B:9點半可以嗎 │ │
│ │ │A:好啦,休息站的加油站等 │ │
│ │ │B:裡面好了啦 │ │
│ │ │A:那裏面的哪裡 │ │
│ │ │B:進東山休息站不是有個柵欄 │ │
│ │ │A:你說小路喔 │ │
│ │ │B:對,就在那好了 │ │
│ │ │A:那邊不會明顯嗎 │ │
│ │ │B:那邊反而沒啥人,那裏怎麼會明顯 │ │
│ │ │A:那你要給我多少你知道嗎 │ │
│ │ │B:我要買2分半的螺絲 │ │
│ │ │A:你不會自己去買喔,你那邊沒得買喔│ │
│ │ │B:哭爸啦,2分半你聽不懂喔 │ │
│ │ │A:喔...你要螺絲,2分半而已喔 │ │
│ │ │B:對啦 │ │
│ ├───────┼─────────────────┤ │
│ │②106年1月12日│A:(甲○○)0000000000 │ │
│ │ 19時44分 │ ↓ │ │
│ │ (527秒) │B:(吳清峯)0000000000 │ │
│ │ ├─────────────────┤ │
│ │ │(續上通) │ │
│ │ │A:喔,你為何不5分一起拿,5分的螺絲│ │
│ │ │ 不是比較好嗎 │ │
│ │ │B:我知道啊,我怕我不夠啊 │ │
│ │ │A:你要用多少啦,怎麼會不夠 │ │
│ │ │B:現在8點了,我如果要買那麼多前不 │ │
│ │ │ 夠啊,要等明天在跟人家拿才夠啊 │ │
│ │ │A:你這樣會通嗎,你說要下來沒下來,│ │
│ │ │ 還要握幫你送螺絲上去,而且還只有│ │
│ │ │ 2分半 │ │
│ │ │B:哭爸啦,不小心睡著,沒有先去跟人│ │
│ │ │ 家拿現在這時候找不到人啦 │ │
│ │ │A:我想說你要來,下午我全部的事情都│ │
│ │ │ 先推掉 │ │
│ │ │B:不然先拿這樣,剩下的你明天或是後│ │
│ │ │ 天再來拿,你敢嗎,我是有啦 │ │
│ │ │A:我是沒差啦 │ │
│ │ │B:這樣就好了啊 │ │
│ │ │A:好啦好啦 │ │
│ │ │B:9點半喔 │ │
│ │ │A:我如果晚點到會打給你啦 │ │
│ │ │B:好 │ │
│ ├───────┼─────────────────┤ │
│ │③106年1月12日│A:(甲○○)0000000000 │ │
│ │ 20時27分 │ ↓ │ │
│ │ (29秒) │B:(吳清峯)0000000000 │ │
│ │ ├─────────────────┤ │
│ │ │A:我今晚可能不過去了 │ │
│ │ │B:好啦 │ │
│ ├───────┼─────────────────┤ │
│ │④106年1月12日│A:(甲○○)0000000000 │ │
│ │ 21時16分 │ ↓ │ │
│ │ (61秒) │B:(吳清峯)0000000000 │ │
│ │ ├─────────────────┤ │
│ │ │A:我可以過去了 │ │
│ │ │B:等一下是嗎 │ │
│ │ │A:可能要晚一點,我從鄉下要出門會先│ │
│ │ │ 打給你 │ │
│ │ │B:好啦 │ │
│ ├───────┼─────────────────┤ │
│ │⑤106年1月12日│A:(甲○○)0000000000 │ │
│ │ 22時23分 │ ↑ │ │
│ │ (0秒) │B:(吳清峯)0000000000 │ │
│ │ ├─────────────────┤ │
│ │ │麻煩您幫我買1包菸,紅色LD的好嗎謝 │ │
│ │ │謝!還有糖嗎!拜託!謝謝你! │ │
│ ├───────┼─────────────────┤ │
│ │⑥106年1月13日│A:(甲○○)0000000000 │ │
│ │ 00時55分 │ ↓ │ │
│ │ (51秒) │B:(吳清峯)0000000000 │ │
│ │ ├─────────────────┤ │
│ │ │無人接聽 │ │
│ ├───────┼─────────────────┤ │
│ │⑦106年1月13日│A:(甲○○)0000000000 │ │
│ │ 00時56分 │ ↓ │ │
│ │ (2秒) │B:(吳清峯)0000000000 │ │
│ │ ├─────────────────┤ │
│ │ │未撥通 │ │
│ ├───────┼─────────────────┤ │
│ │⑧106年1月13日│A:(甲○○)0000000000 │ │
│ │ 00時56分 │ ↑ │ │
│ │ (23秒) │B:(吳清峯)0000000000 │ │
│ │ ├─────────────────┤ │
│ │ │B:你在哪 │ │
│ │ │A:我等一下再過去,我還沒有空 │ │
│ │ │B:好 │ │
│ ├───────┼─────────────────┤ │
│ │⑨106年1月13日│A:(甲○○)0000000000 │ │
│ │ 2時47分 │ ↓ │ │
│ │ (75秒) │B:(吳清峯)0000000000 │ │
│ │ ├─────────────────┤ │
│ │ │無人回應 │ │
│ ├───────┼─────────────────┤ │
│ │⑩106年1月13日│A:(甲○○)0000000000 │ │
│ │ 2時48分 │ ↓ │ │
│ │ (76秒) │B:(吳清峯)0000000000 │ │
│ │ ├─────────────────┤ │
│ │ │A:你在哪 │ │
│ │ │B:我剛到隧道這邊 │ │
│ │ │A:隧道?哪裡有隧道 │ │
│ │ │B:這條路下來左轉不是要休息站嗎 │ │
│ │ │A:嗯,你來啊,你直直下來就是休息站│ │
│ │ │ 這邊啊 │ │
│ │ │B:我直直從小路下去 │ │
│ │ │A:你不太知道這裡的路啦 │ │
│ │ │B:我不太熟啦,我直直騎就是了啦 │ │
│ │ │A:喔,好啦 │ │
├──┼───────┼─────────────────┼───────┤
│2 │①106年1月16日│A:(甲○○)0000000000 │㈠佐證附表三編│
│ │ 19時37分 │ ↓ │ 號2 │
│ │ (136秒) │B:(吳清峯)0000000000 │㈡監聽依據: │
│ │ ├─────────────────┤ 本院106年聲 │
│ │ │A:今天要過去嗎 │ 監字第5號通 │
│ │ │B:你要來喔,明天好了 │ 訊監察書 │
│ │ │A:明天我可能要忙 │※監察時間: │
│ │ │B:我不夠ㄟ │ 106年1月6日 │
│ │ │A:不然看有多少拿多少啊 │ 10時起至106 │
│ │ │B:你先拿螺絲2分半來好了 │ 年2月4日10 │
│ │ │A:不然這樣好了,我今天拿5分的螺絲 │ 時止 │
│ │ │ 過去,不夠的明天你在會給我 │※監聽門號: │
│ │ │B:可能要到20號喔 │ 0000000000 │
│ │ │A:要那麼久喔 │※出處:偵一卷│
│ │ │B:我會領2萬,可以叫2萬 │ 第68頁正反 │
│ │ │A:今天16ㄟ,我可能不行啦,現在他都│㈢譯文出處:偵│
│ │ │ 叫我要現金給他ㄟ,他賭博賭輸都找│ 三卷第72頁 │
│ │ │ 我周轉 │ │
│ │ │B:你看怎樣啦,我再打給你 │ │
│ │ │A:我打賴給你好了 │ │
│ ├───────┼─────────────────┤ │
│ │②106年1月16日│A:(甲○○)0000000000 │ │
│ │ 21時23分 │ ↓ │ │
│ │ (80秒) │B:(吳清峯)0000000000 │ │
│ │ ├─────────────────┤ │
│ │ │A:我沒辦法過去了,車子壞了 │ │
│ │ │B:好啦,我錢已經借好了 │ │
│ │ │A:我知道啦,如果我有借到車,我會過│ │
│ │ │ 去你那裏啦 │ │
│ │ │B:好啦 │ │
│ │ │A:有沒有要過去我都會打給你啦 │ │
│ │ │B:好啦 │ │
│ ├───────┼─────────────────┤ │
│ │③106年1月16日│A:(甲○○)0000000000 │ │
│ │ 22時43分 │ ↓ │ │
│ │ (29秒) │B:(吳清峯)0000000000 │ │
│ │ ├─────────────────┤ │
│ │ │A:我今天沒辦法過去了,他沒車可借 │ │
│ │ │ 我 │ │
│ │ │B:好 │ │
│ │ │A:明天看怎樣再說 │ │
│ │ │B:好 │ │
│ ├───────┼─────────────────┤ │
│ │④106年1月17日│A:(甲○○)0000000000 │ │
│ │ 12時52分 │ ↓ │ │
│ │ (95秒) │B:(吳清峯)0000000000 │ │
│ │ ├─────────────────┤ │
│ │ │A:我等一下要過去喔 │ │
│ │ │B:我在上班ㄟ,什麼時候啊 │ │
│ │ │A:3點之前,因為車不是我的,不是我 │ │
│ │ │ 要時麼時候都可以啊 │ │
│ │ │B:你幫我問一下,95看可不可以 │ │
│ │ │A:95喔,沒關係,我跟他說,但阿峰,│ │
│ │ │ 就只有這次喔,下次沒有了喔 │ │
│ │ │B:好啦 │ │
│ │ │A:等一下我問看看啦 │ │
│ │ │B:嗯 │ │
│ ├───────┼─────────────────┤ │
│ │⑤106年1月17日│A:(甲○○)0000000000 │ │
│ │ 13時58分 │ ↓ │ │
│ │ (25秒) │B:(吳清峯)0000000000 │ │
│ │ ├─────────────────┤ │
│ │ │A:我到了喔 │ │
│ │ │B:好 │ │
├──┼───────┼─────────────────┼───────┤
│3 │①106年2月1日 │A:(甲○○)0000000000 │㈠佐證附表三編│
│ │ 17時50分 │ ↑ │ 號3 │
│ │ (318秒) │B:(吳清峯)0000000000 │㈡監聽依據: │
│ │ ├─────────────────┤ 本院106年聲 │
│ │ │B:你在睡覺喔,下午打給你都找不到人│ 監字第5號通 │
│ │ │ ,要找你啦 │ 訊監察書 │
│ │ │A:嗯,我這邊沒有了啦,打都沒人接,│※監察時間: │
│ │ │ 所以都沒了啦 │ 106年1月6日 │
│ │ │B:你不去找他一下嗎 │ 10時起至106 │
│ │ │A:都沒有啊 │ 年2月4日10 │
│ │ │B:那要怎麼辦 │ 時止 │
│ │ │A:等死阿 │※監聽門號: │
│ │ │B:這兩天我會叫你來喔,你要先準備好│ 0000000000 │
│ │ │ 喔 │※出處:偵一卷│
│ │ │A:嗯 │ 第68頁正反 │
│ │ │B:有些事情要跟你說一下 │㈢譯文出處:偵│
│ │ │A:就說都沒有了阿 │ 三卷第73頁反│
│ │ │B:你設法一下啦,那天去楠西你兄仔那│ │
│ │ │ 邊呢 │ │
│ │ │A:也都沒有了啦 │ │
│ │ │B:那怎麼辦,你在難過嗎 │ │
│ │ │A:嗯 │ │
│ │ │B:多久沒用了 │ │
│ │ │A:昨天到現在了 │ │
│ │ │B:撐得過去嗎 │ │
│ │ │A:那怎麼可能撐得住啦 │ │
│ │ │B:你要過來我這嗎 │ │
│ │ │A:不要啦,很難過啦 │ │
│ │ │B:太冷了,不然我就過去了 │ │
│ │ │A:去你那邊又沒東西,還不是一樣沒用│ │
│ │ │B:你又知道是一樣的 │ │
│ │ │A:你那邊的比較差是嗎 │ │
│ │ │B:對阿 │ │
│ │ │A:有洗過澡的嗎,動過的嗎 │ │
│ │ │B:對阿 │ │
│ │ │A:唉 │ │
│ ├───────┼─────────────────┤ │
│ │②106年2月1日 │A:(甲○○)0000000000 │ │
│ │ 18時07分 │ ↓ │ │
│ │ (37秒) │B:(吳清峯)0000000000 │ │
│ │ ├─────────────────┤ │
│ │ │A:你過來楠西啦 │ │
│ │ │B:何時 │ │
│ │ │A:隨便你 │ │
│ │ │B:我洗好澡就出門 │ │
│ │ │A:你要出門打給我 │ │
│ │ │B:那要在哪裡 │ │
│ │ │A:一樣上次那邊阿 │ │
│ │ │B:好 │ │
│ ├───────┼─────────────────┤ │
│ │③106年2月1日 │A:(甲○○)0000000000 │ │
│ │ 19時03分 │ ↑ │ │
│ │ (25秒) │B:(吳清峯)0000000000 │ │
│ │ ├─────────────────┤ │
│ │ │B:我要出門了 │ │
│ │ │A:你要出門了喔,我快到了 │ │
│ │ │B:好 │ │
│ ├───────┼─────────────────┤ │
│ │④106年2月1日 │A:(甲○○)0000000000 │ │
│ │ 19時41分 │ ↑ │ │
│ │ (35秒) │B:(吳清峯)0000000000 │ │
│ │ ├─────────────────┤ │
│ │ │A:我快到了,你在哪 │ │
│ │ │B:我也快到了,在萊爾富便利商店那邊│ │
│ │ │A:你到那邊了嗎 │ │
│ │ │B:快到了,1分鐘 │ │
│ │ │A:好,我也快到了 │ │
│ ├───────┼─────────────────┤ │
│ │⑤106年2月1日 │A:(甲○○)0000000000 │ │
│ │ 19時55分 │ ↓ │ │
│ │ (30秒) │B:(吳清峯)0000000000 │ │
│ │ ├─────────────────┤ │
│ │ │A:我們回來了 │ │
│ │ │B:我在萊爾富阿 │ │
│ │ │A:你到了沒啦 │ │
│ │ │B:我在萊爾富裡面阿 │ │
│ │ │A:喔,好啦,我馬上過去啦 │ │
├──┼───────┼─────────────────┼───────┤
│4 │①106年2月5日 │A:(甲○○)0000000000 │㈠佐證附表三編│
│ │ 13時43分 │ ↓ │ 號4 │
│ │ (36秒) │B:(葉禎棋)0000000000 │㈡監聽依據: │
│ │ ├─────────────────┤ 本院106年聲 │
│ │ │A:我去拿喔,你等在這附近等我,我去│ 監續字第71號│
│ │ │ 拿馬上回來 │ 通訊監察書 │
│ │ │B:好 │※監察時間: │
│ ├───────┼─────────────────┤ 106年2月4日 │
│ │②106年2月5日 │A:(甲○○)0000000000 │ 10時起至106 │
│ │ 13時46分 │ ↓ │ 年3月5日10 │
│ │ (70秒) │B:(葉禎棋)0000000000 │ 時止 │
│ │ ├─────────────────┤※監聽門號: │
│ │ │A:我要到五期那喔,要一下子喔 │ 0000000000 │
│ │ │B:還是我也一起過去 │※出處:偵一卷│
│ │ │A:我已經要過去了 │ 第69頁正反 │
│ │ │B:好,我在這裡吃煎餃 │㈢譯文出處:偵│
│ │ │A:剛打他沒接,是他老婆接的,已經連│ 三卷第34頁 │
│ │ │ 絡好了,我過去我哥哥那裡比較快,│ │
│ │ │ 不然打都不接 │ │
│ │ │B:好,我在這裡等你 │ │
│ │ │A:抱歉啦,下次要的話要早一點講,不│ │
│ │ │ 然還要等 │ │
│ │ │B:好,麻煩你了 │ │
│ ├───────┼─────────────────┤ │
│ │③106年2月5日 │A:(甲○○)0000000000 │ │
│ │ 14時32分 │ ↑ │ │
│ │ (31秒) │B:(葉禎棋)0000000000 │ │
│ │ ├─────────────────┤ │
│ │ │B:你到哪了 │ │
│ │ │A:我還在五期等 │ │
│ │ │B:還是我騎過去,你就不用跑那麼遠 │ │
│ │ │A:沒差啦 │ │
│ │ │B:好吧,那我就再等一下 │ │
│ ├───────┼─────────────────┤ │
│ │④106年2月5日 │A:(甲○○)0000000000 │ │
│ │ 15時06分 │ ↓ │ │
│ │ (27秒) │B:(葉禎棋)0000000000 │ │
│ │ ├─────────────────┤ │
│ │ │A:你騎進去我們家那邊的停車場等我 │ │
│ │ │B:好,ok │ │
│ │ │A:你知道我說的停車場是哪吧 │ │
│ │ │B:就你剛剛彎進去的地方是吧 │ │
│ │ │A:好 │ │
├──┼───────┼─────────────────┼───────┤
│5 │①106年1月10日│A:(甲○○)0000000000 │㈠佐證附表三編│
│ │ 13時09分 │ ↑ │ 號5 │
│ │ (94秒) │B:(呂欣緹)0000000000 │㈡監聽依據: │
│ │ ├─────────────────┤ 本院106年聲 │
│ │ │A:喂 │ 監字第5號通 │
│ │ │B:有在市內嗎 │ 訊監察書 │
│ │ │A:沒有啦,我在鄉下 │※監察時間: │
│ │ │B:幹你娘,要叫你來一趟你是... │ 106年1月6日 │
│ │ │A:歹勢阿,在鄉下 │ 10時起至106 │
│ │ │B:你不出來是嗎 │ 年2月4日10時│
│ │ │A:今天沒有,今天人家要下來 │ 止 │
│ │ │B:啊?有人要下來找你? │※監聽門號: │
│ │ │A:對啦,哥哥要下來找我啦 │ 0000000000 │
│ │ │B:誰會下去啊?我大仔喔? │※出處:偵一卷│
│ │ │A:對啦 │ 第68頁正反 │
│ │ │B:你有跟他聯絡上嗎 │㈢譯文出處:偵│
│ │ │A:有阿,昨天啊 │ 三卷第95頁 │
│ │ │B:是昨天講的不是剛剛講的喔,剛我打│ │
│ │ │ 給他都沒接,他跟你約今天要過去喔│ │
│ │ │A:應該是,對 │ │
│ │ │B:幹,你為何不乾脆進來市區啦 │ │
│ │ │A:為何 │ │
│ │ │B:跑一趟啊 │ │
│ │ │A:不方便啦 │ │
│ │ │B:啊,那就算了 │ │
│ │ │A:嗯 │ │
│ ├───────┼─────────────────┤ │
│ │②106年1月10日│A:(甲○○)0000000000 │ │
│ │ 20時44分 │ ↑ │ │
│ │ (82秒) │B:(呂欣緹)0000000000 │ │
│ │ ├─────────────────┤ │
│ │ │A:喂 │ │
│ │ │B:你不是進來市區?要先過來我這邊一│ │
│ │ │ 下嗎? │ │
│ │ │A:要幹嘛 │ │
│ │ │B:你在說廢話嗎 │ │
│ │ │A:我這邊不夠ㄟ │ │
│ │ │B:多少?1夠嗎? │ │
│ │ │A:1千喔 │ │
│ │ │B:對啦 │ │
│ │ │A:1千有阿 │ │
│ │ │B:對阿 │ │
│ │ │A:喔,好啦 │ │
│ │ │B:那你先過來啦 │ │
│ │ │A:我還在新化啦 │ │
│ │ │B:好啦,你先過來這邊 │ │
│ │ │A:好 │ │
├──┼───────┼─────────────────┼───────┤
│6 │①106年1月19日│A:(甲○○)0000000000 │㈠佐證附表三編│
│ │ 9時35分 │ ↓ │ 號6 │
│ │ (87秒) │B:(呂欣緹)0000000000 │㈡監聽依據: │
│ │ ├─────────────────┤ 本院106年聲 │
│ │ │A:你打給我喔 │ 監字第5號通 │
│ │ │B:對阿,要不要過來一下,大仔出來了│ 訊監察書 │
│ │ │ ,沒有車能到我這邊 │※監察時間: │
│ │ │A:怎樣 │ 106年1月6日 │
│ │ │B:有空去接他嗎,還是有空過來這裡嗎│ 10時起至106 │
│ │ │A:我怎麼會有空 │ 年2月4日10時│
│ │ │B:那就沒辦法了嗎 │ 止 │
│ │ │A:等一下看怎樣,忙完再說啦,要我去│※監聽門號: │
│ │ │ 載他可能沒辦法,但要去妳那裏要等│ 0000000000 │
│ │ │ 一下啦 │※出處:偵一卷│
│ │ │B:再等一下我就找別人了啦 │ 第68頁正反 │
│ │ │A:我先打電話問看看啦,等一下再打給│㈢譯文出處:偵│
│ │ │ 你 │ 三卷第96頁反│
│ │ │B:嗯 │ 至97頁 │
│ ├───────┼─────────────────┤ │
│ │②106年1月19日│A:(甲○○)0000000000 │ │
│ │ 9時48分 │ ↓ │ │
│ │ (20秒) │B:(呂欣緹)0000000000 │ │
│ │ ├─────────────────┤ │
│ │ │A:現在要過去了啦 │ │
│ │ │B:好 │ │
├──┼───────┼─────────────────┼───────┤
│7 │106年1月24日22│A:(甲○○)0000000000 │㈠佐證附表三編│
│ │時45分 │ ↑ │ 號7 │
│ │(101秒) │B:(呂欣緹)0000000000 │㈡監聽依據: │
│ │ ├─────────────────┤ 本院106年聲 │
│ │ │A:我在跟我老婆講電話啦 │ 監字第5號通 │
│ │ │B:你今天可以過來一下嗎 │ 訊監察書 │
│ │ │A:我現在還在山上ㄟ │※監察時間: │
│ │ │B:你多久會到 │ 106年1月6日 │
│ │ │A:我怎麼知道 │ 10時起至106 │
│ │ │B:你在路上嗎,好啦,我在店裡等你啦│ 年2月4日10時│
│ │ │ ,人家這邊等了 │ 止 │
│ │ │A:誰啊 │※監聽門號: │
│ │ │B:朋友啊 │ 0000000000 │
│ │ │A:我又沒帶東西,好啦去再說啦 │※出處:偵一卷│
│ │ │B:1個小的沒有嗎 │ 第68頁正反 │
│ │ │A:應該夠啦,有啦 │㈢譯文出處:偵│
│ │ │B:好啦,掰掰 │ 三卷第97頁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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