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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堂發
杜佳諭
林明遠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余訓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所為之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四編號2所示罪刑欄關於「徐堂發」,應更正為「林明遠」。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許育菱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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