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附民,100,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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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00號
附民原告 薛素蓮
附民被告 謝昌明
上列原告因被告恐嚇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並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恐嚇案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423號判決無罪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即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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