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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06號
原 告 陳春妙
被 告 洪川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5年度訴字第9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9,9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㈢證據: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引用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洪川田因涉嫌幫助詐欺取財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采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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