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附民,107,2017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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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07號
附民原告 蕭凰英
附民被告 陳怜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9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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