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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10號
原 告 許黃引
被 告 黃皇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8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高俊珊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鈺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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