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附民,113,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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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13號
原 告 陳怡文
被 告 劉士華住金門縣金沙鎮忠孝新邨50號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106年度易字第444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刑事被訴公然侮辱一案,業經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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