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55號
原 告 朱萍芬
被 告 莊杰易
陳韋旭
魏子榮
上列被告等因106年度訴字第24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又被告陳韋旭、魏子榮雖未經起訴而非該案之被告,惟其與莊杰易共同詐欺原告,已為上開判決所認定,陳韋旭、魏子榮既為共同加害人,應屬民法第185條規定之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最高法院73年度台附字第66號判例意旨參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錦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