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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208號
原 告 起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隆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被 告 王親一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06年度易字第86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又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王親一所涉業務侵占案件,業於民國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辯論終結,有本院一○六年度易字第八六五號審判筆錄一份在卷足憑。
茲原告遲至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具狀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時間戳章足憑,是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始向本院對被告提起該案之附帶民事訴訟,顯已違背前揭規定,且無從補正,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至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仍得於本件刑事判決上訴第二審後,直接向第二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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