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84號
原 告 彭惠美
被 告 買敬幃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所請求之事項,非經另為調查不能終結,但勢必已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是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