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附民,87,2017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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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87號
附民原告 黃江海
附民被告 吳進雄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許育菱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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