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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96號
原 告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軒
被 告 鮑慶仁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06年度易字第2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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