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7,金訴,109,2019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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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訴字第1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宜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上級審認為如有部分起訴罪名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應以通常訴訟程序合議審理,故本案應再開本件辯論,另以通常程序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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