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
附民原告 陳祈豪
林立哲
附民被告 陳昱任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緝字第23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之請求尚須另經審判始能終結,勢將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因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耿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