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7,附民,93,2019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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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93號
原 告 李克忠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
被 告 陳榮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勞安易字第2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內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陳述: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榮陞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以一0七年度勞安易字第二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上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惟原告若仍欲對被告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可另依民事訴訟程序為之,並不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駁回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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