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UNTALANSHIELAEMUSLAN(菲律賓籍,中文姓名
- 二、「喜菈」與陳振德、PARINASROYPASCUA(菲律賓籍
- 三、嗣經警於民國104年9月1日上午6時43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
- 四、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 理由
-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喜菈」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核
- 二、論罪部分:
- ㈠、按刑法第344條之構成要件為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㈡、再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 ㈢、核被告「喜菈」於【附表一】編號二至四、六至二四部分所
- ㈣、被告「喜菈」於【附表一】編號一、二、四、六、九、十、
- ㈤、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四所示各罪間,犯意各別、
- ㈥、被告「喜菈」與陳振德間對於事實欄一部分;被告「喜菈」
- 三、科刑部分:
- 四、沒收部分:
- ㈠、按①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
- ㈡、①扣案【附表二】編號二、四、五、七、八、十、十二至十
- ㈢、至扣案【附表二】除上述所述以外之物,及【附表三】編號
- 五、至起訴書第2頁第13行雖記載被告「喜菈」與陳振德亦共犯
-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2項、
-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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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UNTALAN SHIELA EMUSLAN(中文姓名喜菈)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8124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UNTALAN SHIELA EMUSLAN(中文姓名喜菈)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主文」欄所載之刑。
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一】「主文」欄所示沒收之物,及【附表三】編號四空白承諾書肆張,均沒收之;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UNTALAN SHIELA EMUSLAN(菲律賓籍,中文姓名;喜菈,下稱「喜菈」)曾向陳振德借款,竟與陳振德共同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由「喜菈」介紹【附表一】編號一、二、七至十一、十三至十七、二十至二三「借款人」欄所示之菲律賓籍勞工,和陳振德認識,利用前揭借款人,缺錢周轉之機會,由陳振德以【附表一】編號一、二、七至十一、十三至十七、二十至二三所載時間及借貸金額後,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而「喜菈」則擔任翻譯或收取利息之工作,而與陳振德共同為前揭所示重利犯行。
二、「喜菈」與陳振德、PARINAS ROY PASCUA(菲律賓籍,中文姓名:羅伊,下稱「羅伊」,涉嫌重利罪部分,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812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共同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先由「喜菈」介紹【附表一】編號三至六、十二、十八、十九、二四「借款人」欄所示之菲律賓籍勞工,與陳振德認識,利用前揭借款人,缺錢周轉之機會,由陳振德以【附表一】編號三至六、十二、十八、十九、二四所載時間及借貸金額後,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而「喜菈」、「羅伊」則分別擔任翻譯或收取利息之工作,而與陳振德共同為前揭所示重利犯行。
三、嗣經警於民國104年9月1日上午6時43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陳振德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物,因而循線查獲。
四、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喜菈」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振德、羅伊、【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四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相符,復扣得【附表二】編號二、四、五、七、八、十、十二至十七、二一、二五至二七、二九、三二、三四、三七至三九、四五、四六所示被害人之護照、菲律賓身分證、金融卡及護照影本、居留證影本、還款表、承諾書、被害人簽立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足憑,亦扣得【附表三】編號四之空白承諾書4張在案,足認被告「喜菈」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咸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部分:
㈠、按刑法第344條之構成要件為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因此其行為必須同時有貸以金錢及取得重利2項要件,是倘為單一貸與行為,其後續雖有多次收取重利之行為,僅屬於同一重利犯行狀態之繼續,僅能論以單一之重利行為。
又上開重利罪為結果犯及即成犯,應以第一次收取重利時為既遂。
㈡、再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喜菈」於【附表一】編號一、五之行為後,刑法第344條業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於同年6月20日生效,修正前該條原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而無分項,修正後列為第1項,規定為「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並增列第2項為「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修法後係提高有期徒刑之刑度及科或併科罰金之標準,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被「喜菈」於【附表一】編號一、五之行為時之舊法,對被告「喜菈」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對被告「喜菈」於【附表一】編號一、五之行為,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44條規定處斷。
㈢、核被告「喜菈」於【附表一】編號二至四、六至二四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第1項之重利罪。
另被告「喜菈」於【附表一】編號一、五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
㈣、被告「喜菈」於【附表一】編號一、二、四、六、九、十、十二、十九多次與陳振德放款與借款人,及【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四所示各期間內,陸續向借款人收取重利之行為,皆係被告本於單一重利之犯意,持續放貸,而藉此謀取與本金顯不相當之重利,應包括評價為一行為,論以接續犯。
㈤、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四所示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㈥、被告「喜菈」與陳振德間對於事實欄一部分;被告「喜菈」、陳振德與「羅伊」3人間對於事實欄二部分,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科刑部分:本院審酌被告「喜菈」不思同鄉情誼,竟趁【附表一】所示菲律賓籍勞工缺錢周轉之際,協助陳振德放款予在外謀生之菲律賓籍勞工,讓陳振德賺取不相當之重利,行為可議。
惟考量被告「喜菈」坦承犯行,及並無證據足認其有實際獲利,其於本案分配之角色,較陳振德為輕,及本案貸款之金額多寡,應予不同評價;
暨被告「喜菈」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及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各量處【附表一】主文欄所載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再考量刑法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載。
四、沒收部分:
㈠、按①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部分修正公布後業於105年7月1日施行,就沒收部分,自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②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83號判決意旨參照)。
③沒收物之執行完畢與沒收物之不存在,並非一事,因犯罪依法必須沒收之物,雖已於共犯中之一人確定判決諭知沒收,並已執行完畢,對於其他共犯之判決,仍應宣告沒收,最高法院著有65年度第五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㈡可資參照。
㈡、①扣案【附表二】編號二、四、五、七、八、十、十二至十七、二一、二五至二七、二九、三二、三四、三七至三九、四五、四六之「扣押物品目錄表之編號」欄所示之還款表,為共犯陳振德所有,用以記載各被害人繳納利息之情形,故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於各行為項下沒收之。
②扣案【附表三】編號四之空白承諾書4張,為共犯陳振德所有,預備供作重利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宣告沒收。
㈢、至扣案【附表二】除上述所述以外之物,及【附表三】編號一至三、五所載之物,均無法證明與本案有關,皆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又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喜菈」有犯罪所得,自無法予以沒收。
而上述諭知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
五、至起訴書第2頁第13行雖記載被告「喜菈」與陳振德亦共犯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三一之行為,惟考量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三一僅記載陳振德單獨涉犯重利之事實,並未提及被告「喜菈」涉犯之情節,且本案檢察官對於共犯之分工皆記載於附表一中,堪認起訴書第2頁第13行記載「三一」,應屬誤載,併與敘明。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2項、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344條、第34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第2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94.02.02)第344條
(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千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附表一】
┌──┬──────┬────┬─────┬────┬──────┬────┬───────────┐
│編號│ 借款人 │借款時間│ 借款金額 │約定利率│利息收取情形│共犯及其│ 主 文 │
│ │(是否提告)│ │(新臺幣)│ │(犯罪所得)│參與情形│ │
├──┼──────┼────┼─────┼────┼──────┼────┼───────────┤
│ 一 │MARAMBA │①102年6│1萬元 │月息約7%│102年7月利息│陳振德 │「喜菈」共同犯重利罪,│
│(即│JACKIELOU │ 月某日│ │,年息約│700元、8月至│實際獲利│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
│起訴│HITEROSA │ │ │84% │103年3月每月│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書附│(中文姓名:├────┼─────┤ │利息均為6300│ │壹日。扣案如【附表二】│
│表編│婕可) │②102年7│8萬元 │ │元、4月利息 │ │「扣押物品目錄表之編號│
│號二│(未提告訴)│ 月5日 │ │ │1700元、5月 │ │」欄2-2、2-3之還款表貳│
│) │ │ │ │ │至6月每月利 │ │份,均沒收之。 │
│ │ │ │ │ │息均2000元 │ │ │
│ │ │ │ │ ├──────┤ │ │
│ │ │ │ │ │總計: │ │ │
│ │ │ │ │ │5萬6800元 │ │ │
├──┼──────┼────┼─────┼────┼──────┼────┼───────────┤
│ 二 │CAPERINA │①103年8│6萬元 │月息約7%│103年9月至10│陳振德 │「喜菈」共同犯重利罪,│
│(即│MAILA │ 月16日│ │,年息約│月每月利息均│實際獲利│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
│起訴│CURZADA ├────┼─────┤84% │4200元、11月│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書附│(中文姓名:│②103年 │1萬5000元 │ │利息5250元、│ │壹日。扣案如【附表二】│
│表編│咪拉) │ 10月21│(後於103 │ │12月至104年1│ │「扣押物品目錄表之編號│
│號四│(未提告訴)│ 日 │年11月還款│ │月每月利息均│ │」欄4-2之還款表壹份, │
│) │ │ │5000元、 │ │為4900元、 │ │沒收之。 │
│ │ │ │104年1月還│ │2月利息4700 │ │ │
│ │ │ │款3000元,│ │元、年3月利 │ │ │
│ │ │ │104年2月還│ │息4450元、 │ │ │
│ │ │ │款3300元,│ │4月利息4050 │ │ │
│ │ │ │104年3月還│ │元、5月至6月│ │ │
│ │ │ │款5550元,│ │每月利息均為│ │ │
│ │ │ │104年4月還│ │3600元、7月 │ │ │
│ │ │ │款5950元,│ │利息3400元、│ │ │
│ │ │ │104年6月還│ │8月利息3300 │ │ │
│ │ │ │款3400元,│ │元 │ │ │
│ │ │ │104年7月還│ ├──────┤ │ │
│ │ │ │款1600元,│ │總計: │ │ │
│ │ │ │104年8月還│ │5萬550元 │ │ │
│ │ │ │款3700元,│ │ │ │ │
│ │ │ │借款本金因│ │ │ │ │
│ │ │ │而減少) │ │ │ │ │
├──┼──────┼────┼─────┼────┼──────┼────┼───────────┤
│ 三 │CARBONELL │103年8月│9萬5000元 │月息約7%│103年9月至10│陳振德 │「喜菈」共同犯重利罪,│
│(即│BETH │9、10日 │ │,年息約│月每月利息均│實際獲利│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
│起訴│CAYABYAB │ │ │84% │為6650元、11│;「羅伊│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書附│(中文姓名:│ │ │ │月至12月每月│」擔任翻│壹日。扣案如【附表二】│
│表編│貝思) │ │ │ │利息均為3350│譯 │「扣押物品目錄表之編號│
│號五│(未提告訴)│ │ │ │元 │ │」欄5-3之還款表壹份, │
│) │ │ │ │ ├──────┤ │沒收之。 │
│ │ │ │ │ │總計:2萬元 │ │ │
├──┼──────┼────┼─────┼────┼──────┼────┼───────────┤
│ 四 │PARAYNO REA │①103年6│10萬元 │月息約7%│103年7月利息│陳振德 │「喜菈」共同犯重利罪,│
│(即│VISPERAS │ 月某日│ │,年息約│7000元、8月 │實際獲利│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
│起訴│(中文姓名:├────┼─────┤84% │利息7000元、│;「羅伊│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書附│莉亞) │②103年8│2萬3000元 │ │9月利息5000 │」擔任翻│壹日。扣案如【附表二】│
│表編│(未提告訴)│ 月24日│ │ │元、10月利息│譯(但「│「扣押物品目錄表之編號│
│號七│ │ │ │ │3390元、11月│喜菈」與│」欄7-4之還款表壹份, │
│) │ │ │ │ │利息1萬元 │陳振德無│沒收之。 │
│ │ │ │ │ ├──────┤加重重利│ │
│ │ │ │ │ │總計: │之犯意聯│ │
│ │ │ │ │ │3萬2390元 │絡) │ │
├──┼──────┼────┼─────┼────┼──────┼────┼───────────┤
│ 五 │JOVES │103年4月│3萬5000元 │月息約7%│103年4月利息│陳振德 │「喜菈」共同犯重利罪,│
│(即│KEESYLEN DE │某日 │ │,年息約│2000元、5月 │實際獲利│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
│起訴│VERA │ │ │84% │利息3000元 │;「羅伊│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書附│(中文姓名:│ │ │ ├──────┤」擔任翻│壹日。扣案如【附表二】│
│表編│吉琳) │ │ │ │總計:5000元│譯 │「扣押物品目錄表之編號│
│號八│(未提告訴)│ │ │ │ │ │」欄8-2、8-3之還款表貳│
│) │ │ │ │ │ │ │份,均沒收之。 │
├──┼──────┼────┼─────┼────┼──────┼────┼───────────┤
│ 六 │OCLAY VANESS│①103年8│2萬元 │月息約7%│103年9月至10│陳振德 │「喜菈」共同犯重利罪,│
│(即│ZAMORA │月某日 │ │,年息約│月每月利息均│實際獲利│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
│起訴│(中文姓名:├────┼─────┤84% │為1400元、 │;「羅伊│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書附│歐蕾) │②103年 │2萬元 │ │11月利息 │」擔任翻│壹日。扣案如【附表二】│
│表編│(未提告訴)│10月11日│ │ │2800元、12月│譯 │「扣押物品目錄表之編號│
│號十│ │ │ │ │利息4200元、│ │」欄10-2之還款表壹份,│
│) │ ├────┼─────┤ │104年1月至2 │ │沒收之。 │
│ │ │③103年 │2萬元 │ │月每月利息均│ │ │
│ │ │11月某日│ │ │為4000元 │ │ │
│ │ ├────┼─────┤ ├──────┤ │ │
│ │ │④103年 │1萬元 │ │總計: │ │ │
│ │ │12月某日│ │ │1萬7800元 │ │ │
├──┼──────┼────┼─────┼────┼──────┼────┼───────────┤
│ 七 │DE GUZMAN │103年7月│4萬元 │月息約7%│103年8月至 │陳振德 │「喜菈」共同犯重利罪,│
│(即│JENELYN │某日 │(後於103 │,年息約│11月每月利息│實際獲利│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
│起訴│MACATANGAY │ │年11月還款│84% │2800元,12月│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書附│(中文姓名:│ │2萬元,借 │ │至104年8月每│ │壹日。扣案如【附表二】│
│表編│婕琳) │ │款本金因而│ │月利息均為 │ │「扣押物品目錄表之編號│
│號十│(未提告訴)│ │減少) │ │1400元 │ │」欄12-2之還款表壹份,│
│二)│ │ │ │ ├──────┤ │沒收之。 │
│ │ │ │ │ │總計; │ │ │
│ │ │ │ │ │2萬3800元 │ │ │
├──┼──────┼────┼─────┼────┼──────┼────┼───────────┤
│ 八 │OBSIOMA │103年7月│3萬元 │月息約7%│103年8月至 │陳振德 │「喜菈」共同犯重利罪,│
│(即│MARISS │某日 │ │,年息約│104年2月利息│實際獲利│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
│起訴│GERONA │ │ │84% │均為2100元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書附│(中文姓名:│ │ │ ├──────┤ │壹日。扣案如【附表二】│
│表編│曼莎) │ │ │ │總計: │ │「扣押物品目錄表之編號│
│號十│(未提告訴)│ │ │ │1萬4700元 │ │」欄13-2之還款表壹份,│
│三)│ │ │ │ │ │ │沒收之。 │
├──┼──────┼────┼─────┼────┼──────┼────┼───────────┤
│ 九 │DAZ JINLYN │①103年6│2萬元 │月息約7%│103年7月至10│陳振德 │「喜菈」共同犯重利罪,│
│(即│RABINA │月27 │ │,年息約│月利息均為 │實際獲利│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
│起訴│(中文姓名:│ │ │84% │1400元、103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書附│ 吉娜) ├────┼─────┤ │11月至104年7│ │壹日。扣案如【附表二】│
│表編│(未提告訴)│②103年 │2萬元 │ │月每月利息均│ │「扣押物品目錄表之編號│
│號十│ │10月某日│ │ │為2800元 │ │」欄14-2之還款表壹份,│
│四)│ │ │ │ ├──────┤ │沒收之。 │
│ │ │ │ │ │總計: │ │ │
│ │ │ │ │ │3萬800元 │ │ │
├──┼──────┼────┼─────┼────┼──────┼────┼───────────┤
│ 十 │GIMENA │①103年7│2萬元 │月息約7%│103年8月利息│陳振德 │「喜菈」共同犯重利罪,│
│(即│ROSANA │月某日 │ │,年息約│1400元、9月 │實際獲利│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
│起訴│JUGUAN │ │ │84% │至10月每月利│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書附│(中文姓名:│ │ │ │息均為2450元│ │壹日。扣案如【附表二】│
│表編│諾莎) │ │ │ │、11月至12月│ │「扣押物品目錄表之編號│
│號十│(未提告訴)├────┼─────┤ │每月利息均為│ │」欄15-2之還款表壹份,│
│五)│ │②103年8│2萬元 │ │2100元、104 │ │沒收之。 │
│ │ │月某日 │(後於103 │ │年1月利息 │ │ │
│ │ │ │年8月、10 │ │1750元、2月 │ │ │
│ │ │ │月、12月、│ │至3月每月利 │ │ │
│ │ │ │104年1、3 │ │息均為1400元│ │ │
│ │ │ │月各還款本│ │、4月至5月每│ │ │
│ │ │ │金5000元)│ │月利息均為 │ │ │
│ │ ├────┼─────┤ │1050元、6月 │ │ │
│ │ │③104年5│1萬5000元 │ │利息1900元、│ │ │
│ │ │月某日 │(後於104 │ │7月利息1750 │ │ │
│ │ │ │年5月還款 │ │元、8月利息 │ │ │
│ │ │ │本金3000元│ │1400元 │ │ │
│ │ │ │,6月還款 │ │ │ │ │
│ │ │ │本金2000元│ ├──────┤ │ │
│ │ │ │,7月、8月│ │總計: │ │ │
│ │ │ │各還款本金│ │2萬2200元 │ │ │
│ │ │ │5000元) │ │ │ │ │
├──┼──────┼────┼─────┼────┼──────┼────┼───────────┤
│十一│AGBUYA ROSE │104年1月│8萬元 │月息約7%│104年1月至3 │陳振德 │「喜菈」共同犯重利罪,│
│(即│AN CONVIENE │某日 │ │,年息約│月每月利息均│實際獲利│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
│起訴│(中文姓名:│ │ │84% │為5600元、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書附│若西) │ │ │ │4月利息5000 │ │壹日。扣案如【附表二】│
│表編│(未提告訴)│ │ │ │元、5月利息 │ │「扣押物品目錄表之編號│
│號十│ │ │ │ │3000元、6月 │ │」欄16-2、16-3之還款表│
│六)│ │ │ │ │利息1500元、│ │貳份,均沒收之。 │
│ │ │ │ │ │7月利息3000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 │ │總計: │ │ │
│ │ │ │ │ │2萬9300元 │ │ │
├──┼──────┼────┼─────┼────┼──────┼────┼───────────┤
│十二│TAPANG PERRY│①103年8│5萬元 │月息約7%│103年9月利息│陳振德 │「喜菈」共同犯重利罪,│
│(即│JOY DIGA │月16日 │ │,年息約│3500元、10月│實際獲利│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
│起訴│(中文姓名:│ │ │84% │至11月每月利│;「羅伊│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書附│貝莉) │ │ │ │息均為5600元│」擔任翻│壹日。扣案如【附表二】│
│表編│(未提告訴)├────┼─────┤ │、12月至104 │譯 │「扣押物品目錄表之編號│
│號十│ │②103年9│3萬元 │ │年1月每月利 │ │」欄17-3之還款表壹份,│
│七)│ │月某日 │ │ │息均為2800元│ │沒收之。 │
│ │ │ │ │ ├──────┤ │ │
│ │ │ │ │ │總計: │ │ │
│ │ │ │ │ │2萬300元 │ │ │
├──┼──────┼────┼─────┼────┼──────┼────┼───────────┤
│十三│CARREON │103年8月│10萬元 │月息約7%│103年9月利息│陳振德 │「喜菈」共同犯重利罪,│
│(即│VANESS │1日 │(後於103 │,年息約│8000元、10月│實際獲利│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
│起訴│RACOMA │ │年10月、11│84% │利息7000元、│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書附│(中文姓名:│ │月分別償還│ │11月利息 │ │壹日。扣案如【附表二】│
│表編│芬妮) │ │本金5000元│ │6650元、12月│ │「扣押物品目錄表之編號│
│號二│(未提告訴)│ │) │ │至104年8月每│ │」欄21-2之還款表壹份,│
│一)│ │ │ │ │月利息均為 │ │沒收之。 │
│ │ │ │ │ │6300元 │ │ │
│ │ │ │ │ ├──────┤ │ │
│ │ │ │ │ │總計: │ │ │
│ │ │ │ │ │7萬8350元 │ │ │
├──┼──────┼────┼─────┼────┼──────┼────┼───────────┤
│十四│QUINTO │104年3月│7000元 │月息約7%│104年4月至5 │陳振德 │「喜菈」共同犯重利罪,│
│(即│MILLET SION │某日 │(後於104 │,年息約│月利息均為 │實際獲利│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
│起訴│(中文姓名:│ │年5月償還 │84% │490元、6月利│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書附│蜜耳) │ │本金1500元│ │息390元、7月│ │日。扣案如【附表二】「│
│表編│(未提告訴)│ │,6月償還 │ │利息315元 │ │扣押物品目錄表之編號」│
│號二│ │ │本金1000元│ ├──────┤ │欄25-2之還款表壹份,沒│
│五)│ │ │,7月償還 │ │總計:1685元│ │收之。 │
│ │ │ │本金2000元│ │ │ │ │
│ │ │ │) │ │ │ │ │
├──┼──────┼────┼─────┼────┼──────┼────┼───────────┤
│十五│CARBONELL │103年10 │1萬元 │月息約7%│103年11月至 │陳振德 │「喜菈」共同犯重利罪,│
│(即│RONA PADILLA│月某日 │ │,年息約│104年1月利息│實際獲利│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
│起訴│(中文姓名:│ │ │84% │均為700元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書附│羅娜) │ │ │ ├──────┤ │日。扣案如【附表二】「│
│表編│(未提告訴)│ │ │ │總計:2100元│ │扣押物品目錄表之編號」│
│號二│ │ │ │ │ │ │欄26-2之還款表壹份,沒│
│六)│ │ │ │ │ │ │收之。 │
├──┼──────┼────┼─────┼────┼──────┼────┼───────────┤
│十六│NGUYEN │103年8月│5萬元 │月息約7%│103年9月至10│陳振德 │「喜菈」共同犯重利罪,│
│(即│ATHENA │16日 │(後於103 │,年息約│月利息3500元│實際獲利│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
│起訴│RHEZIA │ │年10月償還│84% │、11月至104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書附│(中文姓名:│ │本金3萬元 │ │年8月利息均 │ │壹日。扣案如【附表二】│
│表編│恩古) │ │,104年8月│ │為1400元 │ │「扣押物品目錄表之編號│
│號二│(未提告訴)│ │償還本金 │ ├──────┤ │」欄27-2之還款表壹份,│
│七)│ │ │5000元) │ │總計: │ │沒收之。 │
│ │ │ │ │ │2萬1000元 │ │ │
├──┼──────┼────┼─────┼────┼──────┼────┼───────────┤
│十七│CALDONA │103年11 │3萬元 │月息約7%│103年12月至 │陳振德 │「喜菈」共同犯重利罪,│
│(即│BETHA FE │月15日 │ │,年息約│104年5月利息│實際獲利│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
│起訴│BANAG │ │ │84% │均為2100元、│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書附│(中文姓名:│ │ │ │6月利息1400 │ │壹日。扣案如【附表二】│
│表編│貝莎) │ │ │ │元 │ │「扣押物品目錄表之編號│
│號二│(未提告訴)│ │ │ ├──────┤ │」欄29-2之還款表壹份,│
│九)│ │ │ │ │總計: │ │沒收之。 │
│ │ │ │ │ │1萬4000元 │ │ │
├──┼──────┼────┼─────┼────┼──────┼────┼───────────┤
│十八│BENDANA SEAN│103年7月│5萬元 │月息約7%│103年8月至10│陳振德 │「喜菈」共同犯重利罪,│
│(即│MARK(中文姓│24日 │ │,年息約│月每月利息均│實際獲利│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
│起訴│名:尚馬克)│ │ │84% │為3500元、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書附│(未提告訴)│ │ │ │11月利息2500│ │壹日。扣案如【附表二】│
│表編│ │ │ │ │元、12月利息│ │「扣押物品目錄表之編號│
│號三│ │ │ │ │4000元、104 ├────┤」欄33-2之還款表壹份,│
│二)│ │ │ │ │年1月利息 │「羅伊」│沒收之。 │
│ │ │ │ │ │3500元、2月 │擔任翻譯│ │
│ │ │ │ │ │利息息1000元│ │ │
│ │ │ │ │ ├──────┤ │ │
│ │ │ │ │ │總計: │ │ │
│ │ │ │ │ │2萬1500元 │ │ │
├──┼──────┼────┼─────┼────┼──────┼────┼───────────┤
│十九│IBANEZ │①103年8│2萬元 │月息約7%│103年9月至10│陳振德 │「喜菈」共同犯重利罪,│
│(即│REYMAR ARCA │月某日 │ │,年息約│月每月利息均│實際獲利│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
│起訴│(中文姓名:│ │ │84% │為1400元、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書附│瑞馬) ├────┼─────┤ │103年11月至 │「羅伊」│壹日。扣案如【附表二】│
│表編│(未提告訴)│②103年 │2萬元 │ │104年7月每月│擔任翻譯│「扣押物品目錄表之編號│
│號三│ │10月 │ │ │利息均為2800│及收取利│」欄35-2、35-3之還款表│
│四)│ │ │ │ │元 │息 │貳份,均沒收之。 │
│ │ │ │ │ ├──────┤ │ │
│ │ │ │ │ │總計: │ │ │
│ │ │ │ │ │2萬8000元 │ │ │
├──┼──────┼────┼─────┼────┼──────┼────┼───────────┤
│二十│ROSARIO │103年8月│1萬5000元 │月息約7%│103年9月至10│陳振德 │「喜菈」共同犯重利罪,│
│(即│JULIUS EABIA│某日 │ │,年息約│月償還利息 │實際獲利│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
│起訴│(中文姓名:│ │ │84% │1050元、11月│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書附│羅沙) │ │ │ │利息980元 │ │日。扣案如【附表二】「│
│表編│(未提告訴)│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之編號」│
│號三│ │ │ │ │總計:3080元│ │欄38-2之還款表壹份沒收│
│七)│ │ │ │ │ │ │之。 │
├──┼──────┼────┼─────┼────┼──────┼────┼───────────┤
│二一│DUENAS │103年6月│5萬元 │月息約7%│103年7月至9 │陳振德 │「喜菈」共同犯重利罪,│
│(即│ROCHEL │某日 │(後於103 │,年息約│月每月利息均│實際獲利│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
│起訴│JIMENEZ │ │年9月償還 │84% │為3500元、10│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書附│(中文姓名:│ │本金5000元│ │月利息3150元│ │壹日。扣案如【附表二】│
│表編│吉曼) │ │、10月償還│ │、11月利息 │ │「扣押物品目錄表之編號│
│號三│(未提告訴)│ │本金5000元│ │2800元、12月│ │」欄39-2之還款表壹份,│
│八)│ │ │、11月償還│ │利息2650元、│ │沒收之。 │
│ │ │ │本金2200元│ │104年1月利息│ │ │
│ │ │ │、12月償還│ │2285元、2月 │ │ │
│ │ │ │本金5150元│ │至3月每月利 │ │ │
│ │ │ │、104年1月│ │息均為1900元│ │ │
│ │ │ │償還本金 │ │、4月利息 │ │ │
│ │ │ │5000元、3 │ │1800元、5月 │ │ │
│ │ │ │月償還本金│ │每月利息為 │ │ │
│ │ │ │2100元、4 │ │1550元,6到7│ │ │
│ │ │ │月償還本金│ │月利息1500元│ │ │
│ │ │ │3200元、7 │ │、8月利息 │ │ │
│ │ │ │月償還本金│ │1300元 │ │ │
│ │ │ │3500元) │ ├──────┤ │ │
│ │ │ │ │ │總計: │ │ │
│ │ │ │ │ │3萬2835元 │ │ │
├──┼──────┼────┼─────┼────┼──────┼────┼───────────┤
│二二│BARBOSA │103年8月│2萬元 │月息約7%│103年9月利息│陳振德 │「喜菈」共同犯重利罪,│
│(即│RANDA COLOMA│某日 │(後於103 │,年息約│1400元、10月│實際獲利│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
│起訴│(中文姓名:│ │年9月償還 │84% │利息1000元、│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書附│瑞地) │ │本金4600元│ │11月利息1100│ │壹日。扣案如【附表二】│
│表編│(未提告訴)│ │、11月償還│ │元、12月至 │ │「扣押物品目錄表之編號│
│號三│ │ │本金900元 │ │104年2月每月│ │」欄40-2之還款表壹份,│
│九)│ │ │、12月償還│ │利息均為1000│ │沒收之。 │
│ │ │ │本金1000元│ │元、年3月利 │ │ │
│ │ │ │、104年6月│ │息400元、4月│ │ │
│ │ │ │償還本金 │ │利息950元、 │ │ │
│ │ │ │600元、8月│ │5月利息900元│ │ │
│ │ │ │償還本金 │ │、6月利息950│ │ │
│ │ │ │300元) │ │元、7月至8月│ │ │
│ │ │ │ │ │每月利息均 │ │ │
│ │ │ │ │ │為850元 │ │ │
│ │ │ │ │ ├──────┤ │ │
│ │ │ │ │ │總計: │ │ │
│ │ │ │ │ │1萬1400元 │ │ │
├──┼──────┼────┼─────┼────┼──────┼────┼───────────┤
│二三│MAGNO │103年7月│3萬元 │月息約7%│103年8月至 │陳振德 │「喜菈」共同犯重利罪,│
│(即│RICARDO │12日 │ │,年息約│104年6月每月│實際獲利│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
│起訴│BALAJADIA │ │ │84% │利息均為2100│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書附│(中文姓名:│ │ │ │元 │ │壹日。扣案如【附表二】│
│表編│馬諾)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之編號│
│號四│(未提告訴)│ │ │ │總計: │ │」欄46-2之還款表壹份,│
│五)│ │ │ │ │2萬3100元 │ │沒收之。 │
├──┼──────┼────┼─────┼────┼──────┼────┼───────────┤
│二四│ORTIZ ROBERT│103年7月│10萬元 │月息約7%│103年8月至 │陳振德 │「喜菈」共同犯重利罪,│
│(即│MANGUA │某日 │(後於104 │,年息約│104年2月每月│實際獲利│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
│起訴│(中文姓名:│ │年2月償還 │84% │利息均為7000├────┤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書附│歐替斯) │ │本金8000元│ │元、3月利息 │「羅伊」│壹日。扣案如【附表二】│
│表編│(未提告訴)│ │、3月償還 │ │6440元、4月 │擔任翻譯│「扣押物品目錄表之編號│
│號四│ │ │本金2000元│ │利息6300元、│及收取利│」欄47-4之還款表壹份,│
│六)│ │ │、4月償還 │ │5月利息5700 │息 │沒收之。 │
│ │ │ │本金8000元│ │元、6月利息 │ │ │
│ │ │ │、5月償還 │ │5390元、7月 │ │ │
│ │ │ │本金5000元│ │利息4830元、│ │ │
│ │ │ │、6月償還 │ │8月利息4480 │ │ │
│ │ │ │本金8000元│ │元) │ │ │
│ │ │ │、7月償還 │ ├──────┤ │ │
│ │ │ │本金5000元│ │總計: │ │ │
│ │ │ │、8月償還 │ │8萬2140元 │ │ │
│ │ │ │本金1萬 │ │ │ │ │
│ │ │ │4000元) │ │ │ │ │
└──┴──────┴────┴─────┴────┴──────┴────┴───────────┘
【附表二】警方於104年9月1日上午6時43分,在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所查扣之物(見警三卷第572頁至第590頁)
┌──┬──────┬──────────┬──────────┐
│編號│ 借款人 │扣押物品目錄表之編號│ 扣押物品應否沒收 │
├──┼──────┼──────────┼──────────┤
│ 一 │UNTALAN │1-1護照影本 │否。 │
│ │SHIELA ├──────────┤因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
│ │EMUSLAN │1-2護照影本 │之擔保,非被告所有之│
│ │(中文姓名:├──────────┤物,不予宣告沒收。 │
│ │喜菈) │1-3居留證影本 │ │
│ │ ├──────────┼──────────┤
│ │ │1-4還款表 │否。與本案無關。 │
│ │ ├──────────┤ │
│ │ │1-5還款表 │ │
│ │ ├──────────┼──────────┤
│ │ │1-6承諾書 │否。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1-7承諾書 │擔保之物,非被告所有│
│ │ ├──────────┤,不予宣告沒收。 │
│ │ │1-8承諾書 │ │
│ │ ├──────────┼──────────┤
│ │ │1-9金融卡 │否。 │
│ │ │ │業經發還與「喜菈」 │
├──┼──────┼──────────┼──────────┤
│ 二 │MARAMBA │2-1居留證影本 │否。 │
│ │JACKIELOU │ │因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
│ │HITEROSA │ │之擔保,非被告所有之│
│ │(中文姓名:│ │物,不予宣告沒收。 │
│ │婕可) ├──────────┼──────────┤
│ │(未提告訴)│2-2還款表 │應。共犯陳振德所有供│
│ │ ├──────────┤犯罪所用之物,刑法38│
│ │ │2-3還款表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2-4承諾書 │否。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2-5承諾書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 三 │ZABALA IRENE│3-1護照 │否。業經發還與被害人│
│ │DAIRO │ │。 │
│ │(中文姓名:├──────────┼──────────┤
│ │艾琳) │3-2還款表 │否。 │
│ │(未提告訴)│ │與本案無關。 │
│ │ ├──────────┼──────────┤
│ │ │3-3承諾書 │否。被害人書立作為借│
│ │ │ │款之擔保,非被告所有│
│ │ │ │之物,不予宣告沒收。│
├──┼──────┼──────────┼──────────┤
│ 四 │CAPERINA │4-1居留證影本 │否。 │
│ │MAILA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 │CURZADA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中文姓名:│ │,不予宣告沒收。 │
│ │咪拉) ├──────────┼──────────┤
│ │(未提告訴)│4-2還款表 │應。共犯陳振德所有供│
│ │ │ │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
│ │ │ │38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4-3承諾書 │否。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4-4承諾書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 五 │CARBONELL │5-1護照 │否。業經發還。 │
│ │BETH ├──────────┼──────────┤
│ │CAYABYAB │5-2居留證影本 │否。被害人提供作為借│
│ │(中文姓名:│ │款之擔保,非被告所有│
│ │貝思) │ │之物,不予宣告沒收。│
│ │(未提告訴)├──────────┼──────────┤
│ │ │5-3還款表 │應。共犯陳振德所有,│
│ │ │ │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
│ │ │ │法38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之。 │
│ │ ├──────────┼──────────┤
│ │ │5-4承諾書 │否。被害人書立作為借│
│ │ ├──────────┤款之擔保,非被告所有│
│ │ │5-5承諾書 │之物,不予宣告沒收。│
├──┼──────┼──────────┼──────────┤
│ 六 │GUARIN │6-1居留證影本 │否。 │
│ │ROXANNE AGAS│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 │(中文姓名:│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羅安) │ │,不予宣告沒收 │
│ │(未提告訴)├──────────┼──────────┤
│ │ │6-2還款表 │否。 │
│ │ │ │與本案無關。 │
│ │ ├──────────┼──────────┤
│ │ │6-3承諾書 │否。被害人書立作為借│
│ │ ├──────────┤款之擔保,非被告所有│
│ │ │6-4承諾書 │之物,不予宣告沒收。│
├──┼──────┼──────────┼──────────┤
│ 七 │PARAYNO REA │7-1護照 │否。業經發還。 │
│ │VISPERAS ├──────────┼──────────┤
│ │(中文姓名:│7-2護照影本 │否。 │
│ │莉亞)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 │(未提告訴)│7-3居留證影本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 ├──────────┼──────────┤
│ │ │7-4還款表 │應。 │
│ │ │ │共犯陳振德所有,供犯│
│ │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 │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7-5承諾書 │否。 │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 八 │JOVES │8-1居留證影本 │否。 │
│ │KEESYLEN DE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 │VERA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中文姓名:│ │,不予宣告沒收。 │
│ │吉琳) ├──────────┼──────────┤
│ │(未提告訴)│8-2還款表 │應。 │
│ │ ├──────────┤共犯陳振德所有,供犯│
│ │ │8-3還款表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 │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8-4承諾書 │否。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8-5承諾書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 九 │DELUSO │9-1居留證影本 │否。 │
│ │ANNABEL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 │BANTES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中文姓名:│ │,不予宣告沒收。 │
│ │恬路) ├──────────┼──────────┤
│ │(未提告訴)│9-2還款表 │否。 │
│ │ │ │與本案無關。 │
│ │ ├──────────┼──────────┤
│ │ │9-3承諾書 │否。被害人書立作為借│
│ │ │ │款之擔保,非被告所有│
│ │ │ │之物,不予宣告沒收。│
├──┼──────┼──────────┼──────────┤
│ 十 │OCLAY VANESS│10-1居留證影本 │否。 │
│ │ZAMORA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 │(中文姓名:│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歐蕾) │ │,不予宣告沒收。 │
│ │(未提告訴)├──────────┼──────────┤
│ │ │10-2還款表 │應。 │
│ │ │ │共犯陳振德所有,供犯│
│ │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 │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10-3承諾書 │否。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10-4承諾書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十一│LEGASPI │11-1居留證影本 │否。 │
│ │MARIVE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 │BARING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中文姓名:├──────────┼──────────┤
│ │瑪李) │11-2還款表 │否。 │
│ │(未提告訴)│ │與本案無關。 │
│ │ ├──────────┼──────────┤
│ │ │11-3承諾書 │否。 │
│ │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 │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十二│DE GUZMAN │12-1居留證影本 │否。 │
│ │JENELYN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
│ │MACATANGAY │ │之擔保,非被告所有之│
│ │(中文姓名:│ │物,不予宣告沒收。 │
│ │婕琳) ├──────────┼──────────┤
│ │(未提告訴)│12-2還款表 │應。 │
│ │ │ │共犯陳振德所有,供犯│
│ │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 │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12-3承諾書 │否。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12-4承諾書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十三│OBSIOMA │13-1居留證影本 │否。 │
│ │MARISS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 │GERONA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中文姓名:│ │,不予宣告沒收。 │
│ │曼莎) ├──────────┼──────────┤
│ │(未提告訴)│13-2還款表 │應。 │
│ │ │ │共犯陳振德所有,供犯│
│ │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 │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13-3承諾書 │否。 │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十四│DAZ JINLYN │14-1居留證影本 │否。 │
│ │RABINA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 │(中文姓名:│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吉娜) │ │,不予宣告沒收。 │
│ │(未提告訴)├──────────┼──────────┤
│ │ │14-2還款表 │應。 │
│ │ │ │共犯陳振德所有,供犯│
│ │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 │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十五│GIMENA │15-1居留證影本 │否。 │
│ │ROSANA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
│ │JUGUAN │ │之擔保,非被告所有之│
│ │(中文姓名:│ │物,不予宣告沒收。 │
│ │諾莎) ├──────────┼──────────┤
│ │(未提告訴)│15-2還款表 │應。 │
│ │ │ │共犯陳振德所有,供犯│
│ │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 │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15-3承諾書 │否。 │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十六│AGBUYA ROSE │16-1居留證影本 │否。 │
│ │AN CONVIENE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 │(中文姓名:│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若西) │ │,不予宣告沒收。 │
│ │(未提告訴)├──────────┼──────────┤
│ │ │16-2還款表 │應。 │
│ │ ├──────────┤共犯陳振德所有,供犯│
│ │ │16-3還款表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 │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16-4承諾書 │否。 │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十七│TAPANG PERRY│17-1護照 │否。業經發還被害人。│
│ │JOY DIGA ├──────────┼──────────┤
│ │(中文姓名:│17-2居留證影本 │否。 │
│ │貝莉)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 │(未提告訴)│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 ├──────────┼──────────┤
│ │ │17-3還款表 │應。 │
│ │ │ │共犯陳振德所有,供犯│
│ │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 │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17-4承諾書 │否。 │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 │擔保,非被告所有,不│
│ │ │ │予宣告沒收。 │
├──┼──────┼──────────┼──────────┤
│十八│MENOR MARIFE│18-1居留證影本 │否。 │
│ │PEREZ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 │(中文姓名:│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瑪琳) ├──────────┼──────────┤
│ │(未提告訴)│18-2還款表 │否。 │
│ │ │ │與本案無關。 │
│ │ ├──────────┼──────────┤
│ │ │18-3承諾書 │否。 │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十九│OSORIO │19-1居留證影本 │否。 │
│ │JONANNA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 │TERNIDA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中文姓名:│ │,不予宣告沒收。 │
│ │喬安娜) ├──────────┼──────────┤
│ │(未提告訴)│19-2還款表 │否。 │
│ │ │ │與本案無關。 │
│ │ ├──────────┼──────────┤
│ │ │19-3承諾書 │否。 │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二十│CARISO │20-1護照 │否。業經發還 │
│ │ARLENE ├──────────┼──────────┤
│ │JOHNSON │20-2護照影本 │否。 │
│ │(中文姓名:├──────────┤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 │亞蕾) │20-3護照影本 │擔保,非被告所有,不│
│ │(未提告訴)├──────────┤予宣告沒收。 │
│ │ │20-4居留證影本 │ │
│ │ ├──────────┼──────────┤
│ │ │20-5還款表 │否。 │
│ │ ├──────────┤與本案無關。 │
│ │ │20-6還款表 │ │
│ │ ├──────────┼──────────┤
│ │ │20-7承諾書 │否。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20-8承諾書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二一│CARREON │21-1居留證影本 │否。 │
│ │VANESS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 │RACOMA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中文姓名:│ │,不予宣告沒收。 │
│ │芬妮) ├──────────┼──────────┤
│ │(未提告訴)│21-2還款表 │應。 │
│ │ │ │共犯陳振德所有,供犯│
│ │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 │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二二│DAYOG JOANA │22-1居留證影本 │否。 │
│ │LY PALAGANAS│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 │(中文姓名:│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答尤) │ │,不予宣告沒收。 │
│ │(未提告訴)├──────────┼──────────┤
│ │ │22-2還款表 │否。 │
│ │ │ │與本案無關。 │
│ │ ├──────────┼──────────┤
│ │ │22-3承諾書 │否。 │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二三│TABLADA MARY│23-1還款表 │否。 │
│ │MELVI │ │與本案無關。 │
│ │MAGTULIS │ │ │
│ │(中文姓名:│ │ │
│ │妹薇) │ │ │
│ │(未提告訴)│ │ │
├──┼──────┼──────────┼──────────┤
│二四│LIZARDO LUCY│24-1菲律賓身分證 │否。 │
│ │PENTON │ │業經發還與被害人。 │
│ │(中文姓名:├──────────┼──────────┤
│ │露希) │24-2居留證影本 │否。 │
│ │(未提告訴)│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 │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 ├──────────┼──────────┤
│ │ │24-3還款表 │否。與本案無關。 │
│ │ ├──────────┼──────────┤
│ │ │24-4承諾書 │否。 │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二五│QUINTO │25-1居留證影本 │否。 │
│ │MILLET SION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 │(中文姓名:│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蜜耳) │ │,不予宣告沒收。 │
│ │(未提告訴)├──────────┼──────────┤
│ │ │25-2還款表 │應。 │
│ │ │ │共犯陳振德所有,供犯│
│ │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 │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二六│CARBONELL │26-1居留證影本 │否。 │
│ │RONA PADILLA│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 │(中文姓名:│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羅娜) │ │,不予宣告沒收。 │
│ │(未提告訴)├──────────┼──────────┤
│ │ │26-2還款表 │應。 │
│ │ │ │共犯陳振德所有,供犯│
│ │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 │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二七│NGUYEN │27-1居留證影本 │否。 │
│ │ATHENA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 │RHEZIA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中文姓名:│ │,不予宣告沒收。 │
│ │恩古) ├──────────┼──────────┤
│ │(未提告訴)│27-2還款表 │應。 │
│ │ │ │共犯陳振德所有,供犯│
│ │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 │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27-3承諾書 │否。 │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二八│CALLORINA │28-1護照 │否。 │
│ │NARC │ │業經發還與被害人。 │
│ │MINDAROS ├──────────┼──────────┤
│ │(中文姓名:│28-2居留證影本 │否。 │
│ │可兒)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 │(未提告訴)│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 ├──────────┼──────────┤
│ │ │28-3還款表 │否。與本案無關。 │
│ │ ├──────────┼──────────┤
│ │ │28-4承諾書 │否。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28-5承諾書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二九│CALDONA │29-1居留證影本 │否。 │
│ │BETHA FE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 │BANAG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中文姓名:│ │,不予宣告沒收。 │
│ │貝莎) ├──────────┼──────────┤
│ │(未提告訴)│29-2還款表 │應。 │
│ │ │ │共犯陳振德所有,供犯│
│ │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 │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29-3承諾書 │否。 │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三十│SANCHEZ │30-1還款表 │否。與本案無關。 │
│ │MERAID │ │ │
│ │MENDOZA │ │ │
│ │(中文姓名:│ │ │
│ │美娜達) │ │ │
│ │(未提告訴)│ │ │
├──┼──────┼──────────┼──────────┤
│三一│YALUNG │32-1還款表 │否。與本案無關。 │
│(犯│MAYFLOR CRUZ│ │ │
│罪事│(中文姓名:│ │ │
│證一│雅茹) │ │ │
│覽表│(未提告訴)├──────────┼──────────┤
│及扣│ │32-2承諾書 │否。 │
│押物│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品編│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號32│ │ │,不予宣告沒收。 │
│) │ │ │ │
├──┼──────┼──────────┼──────────┤
│三二│BENDANA SEAN│33-1居留證影本 │否。 │
│(犯│MARK(中文姓│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罪事│名:尚馬克)│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證一│(未提告訴)│ │,不予宣告沒收。 │
│覽表│ ├──────────┼──────────┤
│及扣│ │33-2還款表 │應。 │
│押物│ │ │共犯陳振德所有,供犯│
│品編│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號33│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33-3承諾書 │否。 │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三三│ARINGO │34-1居留證影本 │否。 │
│(犯│JEROME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罪事│BASAYSAY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證一│(中文姓名:│ │,不予宣告沒收。 │
│覽表│捷羅) ├──────────┼──────────┤
│及扣│(未提告訴)│34-2還款表 │否。與本案無關。 │
│押物│ ├──────────┤ │
│品編│ │34-3還款表 │ │
│號34│ ├──────────┼──────────┤
│) │ │34-4承諾書 │否。 │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三四│IBANEZ │35-1居留證影本 │否。 │
│(犯│REYMAR ARCA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罪事│(中文姓名:│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證一│瑞馬) │ │,不予宣告沒收 │
│覽表│(未提告訴)├──────────┼──────────┤
│及扣│ │35-2還款表 │應。 │
│押物│ ├──────────┤共犯陳振德所有,供犯│
│品編│ │35-3還款表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號35│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
│三五│SORIANO JOHN│36-1護照 │否。業經發還被害人。│
│(犯│CESAR FLORES├──────────┼──────────┤
│罪事│(中文姓名:│36-2菲律賓身分證 │否。業經發還被害人。│
│證一│佛洛) ├──────────┼──────────┤
│覽表│(未提告訴)│36-3居留證影本 │否。 │
│及扣│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押物│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品編│ │ │,不予宣告沒收。 │
│號36│ ├──────────┼──────────┤
│) │ │36-4還款表 │否。與本案無關。 │
├──┼──────┼──────────┼──────────┤
│三六│QUINTO │37-1居留證影本 │否。 │
│(犯│MILLARD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罪事│CABRAL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證一│(中文姓名:│ │,不予宣告沒收。 │
│覽表│米爾) ├──────────┼──────────┤
│及扣│(未提告訴)│37-2還款表 │否。與本案無關。 │
│押物│ │ │ │
│品編│ │ │ │
│號37│ │ │ │
│) │ │ │ │
├──┼──────┼──────────┼──────────┤
│三七│ROSARIO │38-1居留證影本 │否。 │
│(犯│JULIUS EABIA│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罪事│(中文姓名:│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證一│羅沙) │ │,不予宣告沒收 │
│覽表│(未提告訴)│ │ │
│及扣│ ├──────────┼──────────┤
│押物│ │38-2還款表 │應。 │
│品編│ │ │共犯陳振德所有供犯罪│
│號38│ │ │所用之物,依刑法38條│
│) │ │ │第2項規定沒收。 │
├──┼──────┼──────────┼──────────┤
│三八│DUENAS │39-1居留證影本 │否。 │
│(犯│ROCHEL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 │
│罪事│JIMENEZ │ │款之擔保,非被告所有│
│證一│(中文姓名:│ │之物,不予宣告沒收。│
│覽表│吉曼) ├──────────┼──────────┤
│及扣│(未提告訴)│39-2還款表 │應。 │
│押物│ │ │共犯陳振德所有,供犯│
│品編│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號39│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39-3承諾書 │否。 │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三九│BARBOSA │40-1居留證影本 │否。 │
│(犯│RANDA COLOMA│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罪事│(中文姓名:│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證一│瑞地) │ │,不予宣告沒收。 │
│覽表│(未提告訴)├──────────┼──────────┤
│及扣│ │40-2還款表 │應。 │
│押物│ │ │共犯陳振德所有,供犯│
│品編│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號40│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
│四十│UMAIL │41-1居留證影本 │否。 │
│(犯│ALEXANDE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罪事│KING BAUZON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證一│(中文姓名:│ │,不予宣告沒收 │
│覽表│亞力) ├──────────┼──────────┤
│及扣│(未提告訴)│41-2還款表 │否。與本案無關。 │
│押物│ ├──────────┼──────────┤
│品編│ │41-3承諾書 │否。 │
│號41│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四一│PINTO JOMAR │42-1居留證影本 │否。 │
│(犯│BULAONG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罪事│(中文姓名:│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證一│比多) │ │,不予宣告沒收 │
│覽表│(未提告訴)├──────────┼──────────┤
│及扣│ │42-2還款表 │否。與本案無關。 │
│押物│ ├──────────┼──────────┤
│品編│ │42-3承諾書 │否。 │
│號42│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四二│COMPANERO │43-1菲律賓身分證 │否。 │
│(犯│REGI SANCHEZ│ │業經發還與被害人。 │
│罪事│(中文姓名:├──────────┼──────────┤
│證一│瑞吉) │43-2還款表 │否。與本案無關。 │
│覽表│(未提告訴)├──────────┼──────────┤
│及扣│ │43-3承諾書 │否。 │
│押物│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品編│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號43│ │ │,不予宣告沒收。 │
│) │ │ │ │
├──┼──────┼──────────┼──────────┤
│四三│MABBAYAD │44-1還款表 │否。與本案無關。 │
│(犯│ROLANDO │ │ │
│罪事│SARAMBAO │ │ │
│證一│(中文姓名:│ │ │
│覽表│曼貝) ├──────────┼──────────┤
│及扣│(未提告訴)│44-2承諾書 │否。 │
│押物│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品編│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號44│ │ │,不予宣告沒收。 │
│) │ │ │ │
├──┼──────┼──────────┼──────────┤
│四四│DUENAS │45-1居留證影本 │否。 │
│(犯│DENNIS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罪事│JIMENEZ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證一│(中文姓名:│ │,不予宣告沒收。 │
│覽表│杜那) ├──────────┼──────────┤
│及扣│(未提告訴)│45-2還款表 │否。與本案無關。 │
│押物│ │ │ │
│品編│ │ │ │
│號45│ │ │ │
│) │ │ │ │
├──┼──────┼──────────┼──────────┤
│四五│MAGNO │46-1居留證影本 │否。 │
│(犯│RICARDO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罪事│BALAJADIA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證一│(中文姓名:│ │,不予宣告沒收。 │
│覽表│馬諾) ├──────────┼──────────┤
│及扣│(未提告訴)│46-2還款表 │應。 │
│押物│ │ │共犯陳振德所有,供犯│
│品編│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號46│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
│四六│ORTIZ ROBERT│47-1護照 │否。業經發還被害人。│
│(犯│MANGUA ├──────────┼──────────┤
│罪事│(中文姓名:│47-2金融卡 │否。業經發還被害人。│
│證一│歐替斯) ├──────────┼──────────┤
│覽表│(未提告訴)│47-3居留證影本 │否。 │
│及扣│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押物│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品編│ │ │,不予宣告沒收。 │
│號47│ ├──────────┼──────────┤
│) │ │47-4還款表 │應。 │
│ │ │ │共犯陳振德所有,供犯│
│ │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 │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47-5承諾書 │否。 │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四七│SARAMBAO │48-1居留證影本 │否。 │
│(犯│MARVI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罪事│QUILANG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證一│(中文姓名:│ │,不予宣告沒收。 │
│覽表│馬米) ├──────────┼──────────┤
│及扣│(未提告訴)│48-2還款表 │否。與本案無關。 │
│押物│ ├──────────┤ │
│品編│ │48-3還款表 │ │
│號48│ │ │ │
│) │ │ │ │
├──┼──────┼──────────┼──────────┤
│四八│BERNAL │49-1居留證影本 │否。 │
│(犯│MIZRAIM HELA│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罪事│(中文姓名:│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證一│明瑞) │ │,不予宣告沒收。 │
│覽表│(未提告訴)├──────────┼──────────┤
│及扣│ │49-2還款表 │否。與本案無關。 │
│押物│ │ │ │
│品編│ │ │ │
│號49│ │ │ │
│) │ │ │ │
├──┼──────┼──────────┼──────────┤
│四九│GUMARU JOFER│50-1居留證影本 │否。 │
│(犯│SUNGA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罪事│(中文姓名:│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證一│馬路) │ │,不予宣告沒收。 │
│覽表│(未提告訴)├──────────┼──────────┤
│及扣│ │50-2金融卡 │否。業經發還被害人。│
│押物│ ├──────────┼──────────┤
│品編│ │50-3還款表 │否。與本案無關。 │
│號50│ ├──────────┼──────────┤
│) │ │50-4承諾書 │否。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50-5承諾書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五十│MORES │51-1居留證影本 │否。 │
│(犯│CHRISTIA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罪事│JOHN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證一│(中文姓名:│ │,不予宣告沒收。 │
│覽表│摩爾) ├──────────┼──────────┤
│及扣│(未提告訴)│51-2還款表 │否。與本案無關。 │
│押物│ ├──────────┼──────────┤
│品編│ │51-3承諾書 │否。 │
│號51│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五一│BALTAZAR │52-1居留證影本 │否。 │
│(犯│MARK ANDRION│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罪事│(中文姓名:│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證一│安里) │ │,不予宣告沒收。 │
│覽表│(未提告訴)├──────────┼──────────┤
│及扣│ │52-2還款表 │否。與本案無關。 │
│押物│ ├──────────┼──────────┤
│品編│ │52-3承諾書 │否。 │
│號52│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附表三】警方於104年9月1日上午6時43分,在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所查扣之其餘物(見警三卷第585頁、第59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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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及名稱│ 扣押物品處理 │
├──┼────────────┼────────────┤
│ 一 │編號31-1之芭可護照 │否。業經發還與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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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編號31-2之還款表1張 │否。 │
│ │ │雖為共犯陳振德所有之物,│
│ │ │然因無法證明被告等有此部│
│ │ │分重利犯行,故不予宣告沒│
│ │ │收。 │
├──┼────────────┼────────────┤
│ 三 │編號31-3之承諾書1張 │否。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擔保│
│ │ │,非被告所有之物,且無法│
│ │ │證明被告等有此部分重利犯│
│ │ │行,故不予宣告沒收。 │
├──┼────────────┼────────────┤
│ 四 │編號53之空白承諾書4張 │共犯陳振德所有,供其預備│
│ │ │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38│
│ │ │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
├──┼────────────┼────────────┤
│ 五 │編號54之HTC廠牌行動電話1│否。與本案無關。 │
│ │支(SIM卡門號為000000000│ │
│ │6號,序號為0000000000000│ │
│ │4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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