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本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理由及證據
- 二、上訴人即被告郭金皇、劉姵汝上訴意旨略以:與我們發生衝
- 三、證據能力部分:
-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 (二)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或
- (三)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關聯性
- 四、訊據被告郭金皇、劉姵汝固坦承於上揭時、地,由被告郭金
- (一)上開被告二人坦認部分,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孟軒、黃愛藝
- (二)被告2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前述錄影檔案光碟經本院當
- (三)另證人黃佳桂及吳振裕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等聽到被告郭
- (四)綜上所述,被告前詞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尚難採憑,本
- 五、是核被告郭金皇、劉姵汝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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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簡上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金皇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姵汝
上列上訴人因公然侮辱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1月12日107年度簡字第3228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7 年度偵字第1556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本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理由及證據、論罪科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判決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郭金皇、劉姵汝上訴意旨略以:與我們發生衝突的人不是告訴人李孟軒、黃愛藝,而是黃愛藝的男性友人甲男,但未傳喚該男性友人出庭,錄影譯文等證據並不實在,光碟片有看到甲男出來恐嚇我們,被告郭金皇是針對甲男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的話,被告劉姵汝不是針對告訴人李孟軒、黃愛藝,而是自言自語,是在旁邊講鑑界的事情,有的譯文是把我們鑑界的譯文拿過來用的,原審認定事實錯誤,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無罪。
三、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固屬傳聞證據,但檢察官及被告郭金皇、劉姵汝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認為適於為本件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或真實之證據因取得程序之違法,而予以排除之謂。
而私人之錄音、錄影之行為所取得之證據,應受刑法第315條之1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之規範,私人違反上開規範所取得之證據,固應予排除。
惟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第2款,分別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則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
依此,對話之一方為保護自身權益及蒐集對話他方犯罪之證據,並非出於不法之目的而無故錄影;
且因所竊錄者係對話之一方,對他方而言其秘密通訊自由並無受侵害可言,所取得之證據,即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1352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案卷附之錄影光碟,係由告訴人李孟軒提供案發當時其住處前發生之過程,並無刑法第315條之1各款所列舉妨害秘密或有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規定「出於不法目的」之情事,又該檔案內容係被告2 人所說的話語,為被告2人所不否認(見本院簡上卷第66、208至221頁),且上開檔案內容,業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時當庭勘驗並製作成筆錄內容,給予被告2 人表示意見之機會,此亦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關於「錄音可為證據者,應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聲音、影像,以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之規定,則系爭錄影光碟檔案及本院當庭播放該檔案內容所做成之勘驗筆錄,均具證據能力。
(三)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於審理中踐行調查程序,亦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四、訊據被告郭金皇、劉姵汝固坦承於上揭時、地,由被告郭金皇去隔壁按電鈴,告訴人李孟軒、黃愛藝、甲男出來後,其等因臺南市○區○○路00號與21號騎樓間之花盆是被何人移動,及二戶間屋後界址之事發生爭執,被告2人有說本院勘驗筆錄上之話語,其中被告郭金皇有說如附表所示之:「你叫你乾爹順便出來。」
、「表哥,乾爹你好,乾爹。」
、「...幹,不認識他,機掰啦,...」、「幹你娘機掰...」、「幹」、「表哥。」
、「...恁爸不會黑白認表哥啦。」
,被告劉姵汝有說如附表所示之:「不要臉,要放過誰,作賊喊抓賊。」
、「後面侵占什麼地啊?不要臉,瘋三小。
(台語)」、「謀操謀小,作賊喊抓賊。
(台語)」,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被告郭金皇辯稱:我是跟那位男姓友人說這些話,沒有針對告訴人辱罵,表哥、乾爹是我對該名男姓友人的稱呼,不是侮辱等語;
被告劉姵汝辯稱:「謀操謀小,做賊喊抓賊(台語)」意思是「做人不要太過份」,為了花的事情,我自己站在那自言自語而已,我說那句話是指告訴人二人今天申請鑑界完,今天還爭吵,我沒有對他們人身攻擊,那是我自己自言自語,我沒有指名道姓說告訴人李孟軒、告訴人黃愛藝怎麼樣的云云。
經查:
(一)上開被告二人坦認部分,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孟軒、黃愛藝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相符(警卷第12-16頁,他卷第38-39頁,偵卷第23-25頁),亦有證人黃佳桂、吳振裕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證述可參(警卷第17-19、20-23頁、本院簡上卷第187至200頁),且本案之案發經過有告訴人李孟軒提供其住處前之監視器錄影光碟2片(置於他字卷後光碟片存放袋)、本院勘驗紀錄1份(見本院簡字卷第29至38頁)、本院準備程序勘驗筆錄1份(見本院簡上字卷第55至65頁)可稽,此部分之事實堪可認定。
(二)被告2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前述錄影檔案光碟經本院當庭勘驗結果如附表所示,觀以該錄影內容,係先由被告郭金皇去隔壁按電鈴,告訴人李孟軒出來詢問:「有什麼事情嗎?」,被告郭金皇並稱:「你叫你乾爹順便出來。」
,告訴人黃愛藝、甲男出門後,被告2 人與告訴人李孟軒、黃愛藝當時就其等相鄰住處間,即南區明興路19號與21號騎樓間之花盆是由何人移動,嗣再就被告2 人之住處與告訴人李孟軒、黃愛藝住處後方土地界線爭執不休,其間被告郭金皇、劉姵汝即說出如附表所示之話語,故就當日爭執實起因於相鄰住處間之花盆及土地界址,而與被告2 人為隔壁鄰居者係告訴人李孟軒、黃愛藝,而非甲男。
再就語言脈絡分析,(光碟時間5分40秒)告訴人李孟軒說:「你要處理不完了,你昨天還亂舉報我們」,(5 分44秒)告訴人黃愛藝說:「亂檢舉我」,(5 分46秒)告訴人李孟軒說:「我都放過你了,你還這樣用」,(5 分47秒)告訴人黃愛藝說:「他都不想要理你了,你還這樣」,(5 分48秒)黃愛藝、李孟軒、甲男走回屋內,(5分50秒)被告郭金皇說:「放過我?」,(5分51秒)被告劉姵汝說:「不要臉,要放過誰,做賊喊抓賊」,(6分4秒)被告劉姵汝說:「謀操謀小,做賊喊抓賊(台語)」,(6分25秒)被告劉姵汝說:「他說我們後面侵佔到他甚麼?」,被告郭金皇說:「後面侵占到地,沒關係,處理。」
,被告劉姵汝說:「後面侵占什麼地啊?不要臉,瘋三小。
(台語)」,(6 分29秒)被告郭金皇說:「幹。」
等語,而與被告2 人就土地有無侵占發生糾紛的是告訴人黃愛藝、李孟軒,而非甲男,足認被告2 人前揭對話之對象係告訴人黃愛藝、李孟軒。
(8 分16至29秒)告訴人李孟軒說:「你說花超過,就不是我用的啊。
我有用,你拿證據來講。」
,被告劉姵汝說:「這花不是你們的?」,告訴人李孟軒說:「那邊那一盆誰移的?」,告訴人黃愛藝說:「誰移的妳看,妳有監視器啊,誰移的。」
,被告劉姵汝說:「有監視器還怕人拍。」
,被告郭金皇說:「表哥。」
、「妳自己也有拍。」
,被告劉姵汝說:「作賊還喊抓賊。」
,告訴人黃愛藝說:「沒關係,不要理他。」
,告訴人李孟軒說:「我感覺你喝醉酒了。」
,被告2 人與告訴人李孟軒、黃愛藝仍是在討論前門花盆之事,由上開對話之脈絡可知附表所示之對話係被告2人與告訴人2人間之相互對話,而非單僅被告劉姵汝一人之自言自語,亦非僅針對甲男甚明,而上揭言語依社會通念,亦均足以貶損他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有輕蔑他人、使人難堪之意,顯屬侮辱之言語。
故被告2 人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臺南市○區○○路00○00號騎樓門口,對告訴人2人為上揭言語,實已該當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甚明。
被告2人所辯顯無足採。
(三)另證人黃佳桂及吳振裕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等聽到被告郭金皇、劉姵汝與告訴人黃愛藝、李孟軒、不知名男子在吵架,該不知名男子叫被告2 人去灣裡、喜樹探聽一下,叫他們夫妻倆出門要小心等語(本院簡上卷第188、195頁),然該不知名男子是否曾說該等話語,與本案並無相關,故此部分證詞,尚難採為有利被告2人之認定。
(四)綜上所述,被告前詞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尚難採憑,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是核被告郭金皇、劉姵汝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原審以被告2人前開犯行事證明確,審酌被告2人與告訴人2人為鄰居關係,因界址糾紛,被告2人竟不尊重他人之人格尊嚴,以足以貶抑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言詞對告訴人2人侮辱,致使告訴人2人之人格尊嚴及社會形象受損,所為甚屬不該,且被告2 人均否認犯行,態度非佳,事後復未能與告訴人2人達成和解,暨兼衡告訴人2人所受名譽損害之程度,及考量被告2 人之素行、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其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
被告2 人上訴意旨否認公然侮辱犯行云云,求予撤銷改判無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4條、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修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郭書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季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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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時間│發言者│ 錄影內容 │
├────┼───┼────────────────────┤
│00:00 │ │此段畫面並無與本案相關之侮辱字句。 │
│ ∫ │ │ │
│03:35 │ │ │
├────┼───┼────────────────────┤
│03:36 │郭金皇│你這樣不會過分嗎? │
│03:37 │郭金皇│你越推越過來。 │
│03:39 │李孟軒│有什麼事情嗎? │
│03:40 │郭金皇│來,你來,什麼事情喔,來我說給你聽。 │
│03:41 │郭金皇│你叫你乾爹順便出來。 │
│03:45 │李孟軒│你是怎樣? │
│03:47 │郭金皇│你自己看看啦。 │
│03:49 │李孟軒│你現在是怎樣? │
│03:50 │郭金皇│我現在是怎樣,我現在是怎樣,你自己來看看│
│ │ │就好。 │
│03:54 │李孟軒│我沒有移動這一盆。 │
│03:54 │黃愛藝│誰移的啊? │
│03:55 │黃愛藝│問他看誰移的? │
│03:56 │李孟軒│我沒有移動這一盆喔。 │
│03:57 │郭金皇│什麼,看什麼誰移動的。 │
│03:59 │黃愛藝│看誰移的? │
│04:00 │李孟軒│你不用這樣啦。 │
│04:01 │李孟軒│你後面侵占到我們。 │
│04:02 │郭金皇│我後面侵占到你們? │
│04:04 │李孟軒│對啦,你現在還在爭前面。 │
│04:07 │郭金皇│你前面先給我處理啦。 │
│04:09 │李孟軒│你後面看看啦。 │
│04:11 │郭金皇│你前面先給我處理啊。 │
│04:12 │李孟軒│你要怎樣,你現在要怎樣。 │
│04:13 │郭金皇│我要怎樣,要怎樣。 │
│04:15 │郭金皇│表哥,乾爹你好,乾爹。 │
│04:18 │郭金皇│來來我問你一句話 │
│04:18 │甲男 │你說你說。 │
│04:21 │郭金皇│他現在叫地來量,量一量佔過來,你來看看,│
│ ∫ │ │中心界點在這裡啦,這樣你不過分嗎? │
│04:30 │ │ │
│04:32 │甲男 │中心界點對啊,現在是怎樣嗎,他現在說要怎│
│ │ │樣? │
│04:33 │郭金皇│你現在是怎樣,來。 │
│04:34 │甲男 │沒有啦,你現在爭這個是甚麼意思? │
│04:37 │郭金皇│我在爭的這個是甚麼東西。 │
│04:39 │李孟軒│你可以…好哦,我跟你說,你聽著喔,你是知│
│ ∫ │ │道這個要對中線喔。 │
│04:44 │ │ │
│04:45 │郭金皇│對。 │
│04:46 │李孟軒│你要對中線,好,後面牆心線也是對中線對不│
│ │ │對? │
│04:47 │郭金皇│你的線就給你講,你前面先處理啦。 │
│04:50 │黃愛藝│對啦,怎麼處理後面? │
│04:51 │李孟軒│那後面呢? │
│04:52 │甲男 │人家好好跟你講,你還在那邊亂喔。 │
│04:53 │郭金皇│不然你現在是怎麼樣? │
│04:54 │李孟軒│你自己說啦。 │
│04:56 │郭金皇│不然看你要怎麼樣啊,你給恁爸說什麼。(被│
│ │ │告郭金皇以左手推了甲男,致甲男重心不穩往│
│ │ │後倒退一步,黃愛藝見狀有扶住甲男) │
│04:58 │李孟軒│你別動手喔。 │
│05:01 │李孟軒│別動手喔。 │
│05:02 │郭金皇│誰先動手。 │
│05:04 │李孟軒│你先推的,你別動手喔。 │
│05:04 │黃愛藝│不要,錄影。 │
│05:07 │郭金皇│誰先推我的。 │
│05:12 │甲男 │你剛剛好就好。 │
│05:13 │李孟軒│你剛剛罵什麼? │
│05:15 │黃愛藝│不要。 │
│05:15 │李孟軒│罵什麼怎麼不說。 │
│05:16 │郭金皇│那個給他踢就好那個沒關係。 │
│05:17 │甲男 │你給恁爸耍流氓癖。你不用大尾啦,你剛剛好│
│ │ │就好。 │
│05:25 │郭金皇│喔好好好。 │
│05:27 │甲男 │你不認識我? │
│05:28 │甲男 │很好…(聲音過於模糊以致聽不清楚。) │
│05:40 │李孟軒│你要處理不完了,你昨天還亂舉報我們,好。│
│05:44 │黃愛藝│亂檢舉我。 │
│05:46 │李孟軒│我都放過你了,你還這樣用。 │
│05:47 │黃愛藝│他都不想要理你了,你還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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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8 │告訴人李孟軒、黃愛藝及甲男走進告訴人住處內。 │
├────┼───┬────────────────────┤
│05:50 │郭金皇│放過我? │
│05:51 │劉姵汝│看要怎樣來這裡講啦。不要臉,要放過誰,作│
│ ∫ │ │賊喊抓賊。 │
│05:55 │ │ │
│05:57 │郭金皇│這樣好啊,誰先動的呀,今天做一做,常常在│
│ ∫ │ │那邊拖。 │
│06:03 │ │ │
│06:04 │劉姵汝│謀操謀小,作賊喊抓賊。(台語) │
│06:07 │郭金皇│你說認識你是誰啊? │
│06:10 │劉姵汝│當作怎樣。 │
│06:11 │郭金皇│很怕。 │
│06:14 │劉姵汝│她兒子說要把你怎麼樣? │
│06:16 │郭金皇│沒有啦,以前他…,我不要放他…,他要放過│
│ ∫ │ │我啦。 │
│06:20 │ │ │
│06:21 │劉姵汝│他說我們後面侵佔到他甚麼? │
│06:22 │郭金皇│後面侵占到地,沒關係,處理。 │
│06:25 │劉姵汝│後面侵占什麼地啊?不要臉,瘋三小。(台語│
│ ∫ │ │) │
│06:28 │ │ │
│06:29 │郭金皇│幹。 │
│06:35 │劉姵汝│後面侵占什麼地? │
│06:36 │郭金皇│沒關係啦,沒關係啦,占什麼地。 │
│06:37 │劉姵汝│他如果要怎樣…(聲音過於模糊以致聽不清楚│
│ │ │。) │
│06:39 │郭金皇│他說我不認識他啦,你車牌給恁爸抄一抄,幹│
│ ∫ │ │,不認識他,機掰啦,不認識你。怎樣,車牌│
│06:55 │ │給他抄下來。 │
├────┼───┴────────────────────┤
│06:49 │告訴人黃愛藝及甲男自告訴人住處內走出。 │
├────┼───┬────────────────────┤
│06:58 │黃愛藝│給他抄。 │
│07:00 │郭金皇│我不認識你。 │
│07:01 │黃愛藝│給他抄。 │
│07:02 │郭金皇│嚇唬我,恁爸不曾驚過。 │
│07:05 │甲男 │我跟你說,要講理。 │
├────┼───┴────────────────────┤
│07:05 │告訴人李孟軒自告訴人住處內走出。 │
├────┼───┬────────────────────┤
│07:07 │劉姵汝│對,要講理。 │
│07:07 │郭金皇│要講理?恁爸很怕啦。 │
│07:08 │劉姵汝│我十年多來不曾和她互動。 │
│07:08 │郭金皇│幹你娘機掰,恁爸罵你。 │
│07:10 │甲男 │你可以喊,我就不可以喊喔? │
├────┼───┴────────────────────┤
│07:02 │甲男自告訴人住處走出後,隨即與被告2人發生言語爭 │
│ ∫ │執,告訴人黃愛藝則趨前拉住甲男並拉回住處前,甲男│
│07:10 │又走至騎樓中間處與被告2人繼續爭執。 │
├────┼───┬────────────────────┤
│07:11 │郭金皇│我怎樣。 │
│07:12 │李孟軒│你罵什麼?你剛才罵什麼? │
│07:13 │郭金皇│蛤? │
│07:14 │李孟軒│你剛才罵什麼?好,都有錄下來。 │
│07:22 │郭金皇│嚇唬我,我很怕。 │
│07:27 │李孟軒│剛剛好就好。 │
│07:28 │郭金皇│我等你啦。 │
│07:29 │李孟軒│剛剛好就好。 │
│07:30 │甲男 │(聲音過於模糊以致聽不清楚。) │
│07:31 │郭金皇│我好怕。 │
│07:34 │甲男 │你要講道理。 │
│07:36 │劉姵汝│大家是互相。 │
│07:36 │李孟軒│他要惹事情嘛,不用拉來拉去。 │
│07:43 │郭金皇│表哥。 │
│07:45 │李孟軒│你不要太過分喔。 │
│07:47 │郭金皇│太過分,啊不然要怎樣? │
│07:48 │黃愛藝│沒關係。 │
│07:48 │郭金皇│來啊,你來啊。 │
│07:50 │李孟軒│我不用來啦。 │
├────┼───┼────────────────────┤
│07:52 │ │(被告2人、告訴人2人、甲男及其餘人等皆同│
│ │ │時說話,聲音嘈雜致無法聽清楚各人說話的內│
│ │ │容) │
├────┼───┼────────────────────┤
│07:53 │郭金皇│我過分? │
│07:55 │李孟軒│要把我怎樣? │
│07:56 │郭金皇│嗆聲。 │
│07:57 │李孟軒│要把我怎樣?等你說,等你說你要怎樣? │
│07:58 │李孟軒│你剛剛好就好。 │
│07:59 │乙女 │啊現在是怎樣啊? │
│08:02 │郭金皇│你記下他那台車牌就好。 │
│08:03 │乙女 │啊現在是怎樣啊? │
│08:03 │李孟軒│你記車牌是要怎樣,你說一下。 │
│08:05 │郭金皇│給我記車牌就好。 │
│08:06 │李孟軒│你記車牌是要怎樣,你說。 │
│08:08 │黃愛藝│你要怎樣? │
│08:09 │李孟軒│你要怎樣?你有膽你說出來嘛。 │
│08:10 │劉姵汝│啊不然你站在這亂什麼? │
│08:12 │李孟軒│妳不懂啦,這裡沒妳的事。 │
│08:14 │郭金皇│為什麼沒她的事情? │
│08:16 │李孟軒│你說花超過,就不是我用的啊。 │
│08:18 │李孟軒│我有用,你拿證據來講。 │
│08:19 │劉姵汝│這花不是你們的? │
│08:20 │李孟軒│那邊那一盆誰移的? │
│08:21 │黃愛藝│誰移的妳看,妳有監視器啊,誰移的。 │
│08:24 │劉姵汝│有監視器還怕人拍。 │
│08:25 │郭金皇│表哥。 │
│08:26 │郭金皇│妳自己也有拍。 │
│08:26 │劉姵汝│作賊還喊抓賊。 │
│08:28 │黃愛藝│沒關係,不要理他。 │
│08:29 │李孟軒│我感覺你喝醉酒了。 │
│08:30 │劉姵汝│人在做天在看啦。 │
│08:30 │郭金皇│不是喝醉酒啦。 │
│08:32 │李孟軒│喝成這樣,我們不要和喝醉酒的講了。 │
│ ∫ │ │ │
│08:34 │ │ │
│08:34 │郭金皇│我沒有喝醉酒,恁爸不會黑白認表哥啦。 │
│ ∫ │ │ │
│08:36 │ │ │
│08:40 │劉姵汝│笑死人。 │
│08:41 │郭金皇│來,你車牌有沒有幫我抄,有拍起來嗎?你可│
│ ∫ │ │以怎樣,我不就好怕。 │
│08:4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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