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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洪莉羚
被 告 陳建源(即被告陳俊德之父)
被 告 楊淑華(即被告陳俊德之母)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訴字第88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前經本院於108年12月3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茲因原裁定漏未將原告聲請之被告陳俊德(案發時為未成年人)父母列為當事人,而有遺漏,爰將陳俊德父母增列為該裁定之當事人,補充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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