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8,交簡,1032,2019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交簡字第10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撤緩偵字第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永鎮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永鎮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爰審酌被告於民國101年間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101年度偵字第6742號為緩起訴,並應繳納處分金5萬元,該案經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

竟不知警惕,明知酒後駕車易生危險,仍於本件聲請書所載時地,飲用啤酒加保利達3至4罐後,騎乘機車行駛於道路,嗣因轉彎未打方向燈為警攔查,發現身上有酒味,經警測試口中吐氣之酒精濃度達0.62mg/l,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查後以107年度速偵字第798號為緩起訴。

嗣因未依期限繳納處分金,經撤銷緩起訴後,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足見被告未記取前次教訓,再次漠視法律禁止規範,而酒後駕車,惟念被告於犯後坦認不諱,且本次酒駕行為未造成他人身體傷亡之實害,暨考量其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鋕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撤緩偵字第77號
被 告 陳永鎮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
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以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永鎮明知酒後不能駕車,竟於民國107年7月23日19時許,在臺南市北區文賢路友人處飲用啤酒加保利達3-4罐,於同日20時30分結束飲酒,即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離開返家。
於同日21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前因轉彎未打方向燈為警攔查,發現身上有酒味而作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21時35分發現吐氣酒精濃度為0.62mg/l,超過法定標準值0.25mg/l,顯無法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永鎮對於酒醉駕駛坦承不諱,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資料附卷可資佐
證,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陳永鎮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酒後超過呼氣酒精濃度0.25mg/l駕駛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陳 鋕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王 顯 杰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