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8,交易,257,2019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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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易字第2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尹登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審理。

理 由本案被告尹登專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期審理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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