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8,交易,340,201905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雅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543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邱俊智告訴被告李雅雯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與被告已於108年4月10日在臺南市安南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本院於108年5月7日核定,有卷附臺南市安南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可憑。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項規定,視為於調解成立時即108年4月10日撤回告訴。

再本案係於108年4月25日始繫屬本院,亦有卷附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4月25日南檢錦於108偵543字第1089025718號函及本院收文戳可憑。

從而,上開案件係於視為撤回告訴後始繫屬本院,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附件: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543號
被 告 李雅雯 女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雅雯於民國107年8月27日20時4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南市安南區科技一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途經該路與工業二路設有紅綠燈(紅燈故障不亮)號誌之交岔路口處,明知綠燈熄滅後轉為黃燈,黃燈熄滅後轉為紅燈,見黃燈熄滅後未亮紅燈,應注意並能注意應停紅燈(況號誌故障如同無號誌,遇交岔路口仍應減速慢行),竟疏未注車停紅燈,而撞及為邱俊智所駕駛、適綠燈沿工業二路自南向北行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致邱俊智受有頭部外傷、左肩挫擦傷、左小腿挫擦傷等傷害。
李雅雯於有偵查權之機關及公務員未發覺犯罪前,向前來處理之警員自首。
二、案經邱俊智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犯罪證據
一、證據:
(一)被告李雅雯之自白。
(二)告訴人邱俊智之指訴。
(三)邱俊智診斷證明書1紙。
(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
(五)現場照片22張附卷可稽。
(六)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函文暨所附鑑定意見書各1份。依上述證據,事證明確,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李雅雯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檢察官 陳 瑞 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 莉 媞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