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8,交簡,1182,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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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交簡字第1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瑞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62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瑞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1行「民國108年4月4日9時至13時許」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年4月3日9時至13時許」、第5-6行「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5毫克」之記載應補充為「於同日14時16分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5毫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劉瑞智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爰審酌被告理應知悉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且刑法於民國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後,對於醉酒駕駛之刑事處罰規範趨於嚴厲,被告竟仍漠視法制規範及自身與公眾之安全,貿然於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85毫克,仍騎乘機車動力交通工具於道路上行駛,且因不勝酒力而自摔倒地,顯見其缺乏尊重自己及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觀念,且對公眾交通往來造成危險,復參酌被告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簡宏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佩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6246號
被 告 劉瑞智 男 7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西港區中州32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瑞智於民國108年4月4日9時至13時許,在臺南市佳里區友人住處,飲用高粱酒若干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13時40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自上處駛離,嗣行經西港區南46線及南43線交岔路口,不慎自摔於地。
後經警到場處理上開事故,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5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
(一)被告劉瑞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圖、現場照片20張、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二、核被告劉瑞智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醉態駕駛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檢 察 官 張簡宏斌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王若珊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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