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8,交簡,738,2019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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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交簡字第7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孝侃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營偵字第25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孝侃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㈠犯罪事實部分:第9 行「普通重型機車」之記載,應更正為「大型重型機車」;

㈡證據部分:增列「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1 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陳孝侃明知政府機關頻繁宣導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且各類大眾傳播媒體亦時有報導酒後駕車致無辜民眾受傷、死亡之新聞;

被告身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當知酒精成分會對人之注意力及反應能力,造成不良影響,進而提高違反交通規則之可能性,酒後駕車對於一般民眾之用路安全及駕駛人自身皆具高度危險性,仍罔顧此情及法律禁止規範,執意於酒後駕駛自用小貨車上路,足見被告不但漠視自身之安全,更置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於不顧,並因此肇事致被害人陳冠儒車損人傷,實值非難;

惟考量本件係被告初犯酒駕公共危險罪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且為警查獲時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0毫克,暨其為國中畢業、目前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警卷第1 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鈞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營偵字第252號
被 告 陳孝侃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鄰○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孝侃於民國108年1月26日16時30分許,在臺南市新營區某農地內飲用酒類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16時30分至17時30分間之某時,在其吐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自上開地點駕駛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行駛於道路。
嗣其於同日17時30分許,沿臺南市新營區南72線公路行駛,行經新營區太南里201號前迴車時,不慎與陳冠儒所騎乘,沿南72線公路往東方向直行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陳冠儒因而受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對陳孝侃施以酒精濃度吐氣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毫克。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孝侃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冠儒於警詢中之證述大致相符,復有被告之酒精濃度吐氣測試紀錄單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現場照片14張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檢察官 蔡 宜 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 娟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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