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8,交簡附民,54,2019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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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陳宜萱
原 告 陳○○(95年次)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惠雪
被 告 賴昱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9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陳郁婷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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