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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9號
原 告 楊素梅
被 告 王阡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交簡字第12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施志遠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月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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