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吳蘇阿滿
被 告 羅乙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簡字第7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