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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暉翰
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5年度毒偵字第2093號;
108年度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淨重一.一0六、0.0二三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查,依首揭說明,應予沒收銷燬之。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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