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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新奇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具殺傷力,應屬違禁物,故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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