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8,單禁沒,82,2019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韋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武士刀貳把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於民國106年 9月5日,在桃園市○○區○○路 000號「遠雄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快遞進口專區」查扣武士刀 3把,因而移送被告林韋誠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項未經許可運輸刀械罪嫌,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7年度偵字第1398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之武士刀3把經送鑑定結果,其中 2把(編號1、2號),認係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屬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本條例所稱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亦分別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涉嫌非法運輸武士刀之犯行,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

又扣案之武士刀 2把(編號1、2號),經鑑定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一事,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6年10月2日桃警保字第1060065506號函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各 1份在卷可稽,足徵扣案之武士刀2把確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管制之刀械,而屬不得非法持有之違禁物。

從而,聲請人本案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