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8,易,221,2019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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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2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鴻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鴻仁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烈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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