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冠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178、8220、9583號、108年度營偵字第1379號),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朱冠瑋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09年8月26日14時30分宣判;
然因被告朱冠瑋涉嫌之事實容有疑義,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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