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8,附民,122,2019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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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22號
原 告 李柔慧

被 告 段耀庭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1.被告於107年8月26日13時37分左右,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亞太電信佳里光復店」內(以下簡稱亞太光復店),因不滿原告處理消費爭議的方式,而在營業中的店裡大聲用「8你的雞巴毛」的粗話辱罵原告,使原告感到羞辱與不舒服,精神受到痛苦,於是根據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請求新臺幣(下同)1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2.並且要求本院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的隔天起到清償日為止,按年息5%計算的利息。

二、被告辯稱:1.當時亞太光復店裡沒有其他人,所以我覺得不是公然(侮辱)。

我是對事情表示不滿的意思,並沒有對被告做其他不利的動作。

被告一而再、再而三的提起訴訟,就是為了利用法律向我要錢,但我沒有錢可以賠償給原告。

2.並且要求本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1.原告主張的事實,被告並不否認,而且經過本院審理108年度易字第273號公然侮辱刑事案件明確認定。

2.無論當時亞太光復店裡有沒有其他員工或顧客,被告的辱罵行為,已經是言詞攻擊的「不利動作」。

而原告以訴訟要求他以金錢賠償損害,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正當行為,所以被告的辯解,無法作為拒絕賠償的理由。

至於被告有無經濟上能力賠償原告的損害,則是判決後如何強制執行的問題。

3.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8你的雞巴毛」是非常粗魯的話,如果對話的另一方是女性,則是一種嚴重的人格侮辱。

我們的法律,不會同意任何國民用這種不堪的言詞讓他人折損人的價值和尊嚴,因此本院認同原告主張她的(名譽)權利受有損害的主張,所以原告本於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於法有據。

4.本院參考雙方的職業;

被告講出這句話之時,亞太光復店營業廳內只有雙方,但被告講這句話之後,又對原告拍桌,並且揚言「你等著,我一定會找人來找你」種種情況,認為原告請求慰撫金10萬元實在太高,應予減少為3萬元比較合理,原告超過3萬元要求的部分,本院認為不應該准許。

四、結論:1.原告主張依據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的隔天(即108年4月22日)起到清償日為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的部分有理由,應該准許;

超過上述部分的請求無理由,應該予以駁回。

2.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的金額是10萬元,應該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以關於原告勝訴的部分,應該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的規定,主動宣告假執行。

3.本案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項的規定「免納裁判費用」,而且本案又沒有其他訴訟費用,所以不另外判決誰應該負擔訴訟費用。

五、根據以上的說明,本案原告提起的訴訟,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本院認為應該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的規定,作出以上的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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