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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33號
附民原告 杜沈彩鳳
附民被告 盧文清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 年度金訴字第23號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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