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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31號
原 告 林助育
訴訟代理人 林欣頤律師
被 告 鄭朝文
莊朝安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155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請求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二人被訴竊佔案件,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薛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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