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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69號
原 告 賴嘉宏
被 告 張礽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易字第2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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