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9,交易,206,2020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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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易字第2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林麗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下方)關於「檢察官江孟姿」記載應更正為「檢察官江孟芝」。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下方)關於「檢察官江孟姿」之記載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茲更正為「檢察官江孟芝」。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敏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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