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9,交簡附民,238,202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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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8號
原 告 林嘉駿
法定代理人 阮香雅
訴訟代理人 張佩珍律師
被 告 唐璧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簡字第33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杰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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