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訴字第1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榮貴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3593號、109年度偵緝字第637號),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榮貴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09年9月17日14時28分宣判;
然因被告王榮貴於109年8月31日死亡,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1份存卷可稽(見交訴卷第75頁),故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